如何提高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的有效性

2024-05-20 05:25

1. 如何提高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的有效性

对于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而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img class="ikqb_img" src="http://c.hiphotos,诈骗商业银行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操作风险监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报银监会备案.baidu,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a href=" http:="" c、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银监会规定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com/zhidao/wh%3D600%2C800/sign=393f4aec4c36acaf59b59efa4ce9a128/279759ee3d6d55fb402b7ff36a224f4a21a4dd72.jpg" esrc="http://c.hiphotos。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hiphotos.baidu.com/zhidao/pic/item/279759ee3d6d55fb402b7ff36a224f4a21a4dd72。
第二十六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还应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baidu、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业银行监测和报告操作风险的方法,包括关键操作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损失数据;
(三)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处理操作风险事件和薄弱环节的措施;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程序中的内控、检查和内审程序;
(五)商业银行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方案的质量和全面性;
(六)计提的抵御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如何提高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的有效性

2. 关于抵押、质押的选择题

D。D。C 
请告诉大家正确答案

3.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

    7.3.4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

4. 详解质押与抵押的相关知识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咨询:质押权人如果将质押物去抵押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没有,因为如果在抵押人确定还不上质押权人的款项,质押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取质押物所有权,这样才可以在来做抵押
相关法律知识: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5. 合适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

法律分析: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合适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

6.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这三个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 开行政法[1996]240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 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 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 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 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 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票、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有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 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0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8月02日 (中央法规) 声明:
  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2.此事与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本着“看贴(虽然看不懂)回贴,利人利己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顺便赚1个工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并不代表本人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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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7.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7. 账户质押的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业务实践中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1)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质押①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学杂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一般已列入预算收支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实现,建议不将此类收入设置担保。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其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担保法》也未对这种非公立的学校和医院的担保资格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认为可以接受民办学校的财产质押。具体到学费收入来讲,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情况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因此学杂费是首先要被清偿的,从而用学费收入作担保的银行债权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对于非公立医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悄况,仕防范担保落空的风险的条件下,接受其财产质押。③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不动产收益: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是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依附并取决于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并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学校、医院这个主体的存在和经营情况,因此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也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2)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①旅游景区收费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收费主体虽然可以对旅游景区进行收费,但有权收费并不等同于享有法律认可的收费权,因此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不能被称为收费权质押。②目前旅游景区收费主体一般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两类:如果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其收费收入可能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为保证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建议不将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如果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对收费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③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一般也采取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于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游客直接汇入银行账产,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管,(3)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①此处所讲不动产收益是指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单位通过固定管网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而获得的收费收益。这种不动产收益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一种收益,不构成收费权;而后者是已被法律认可可以用于质押的一种收费权,并且有明确的设定质押程序。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中,部分仍保留原来的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性质,部分已经转变为企业法人,从建设部2002年—F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来看,这些单位企业化的趋势是明确的。实践中对于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建议不对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③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一般采取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应遵循设定账户质押时应注意的问题。④排污费收费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对于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宜设定质押。(4)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①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人使用财产获职收益的一种方式:法律上并没有租赁权这个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权将财产出租,是因为出租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出租的权利不能脱离出租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存在:如果出租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也就丧失了使用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假设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将租赁权设定质押,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在质押期内不得转让租赁财产,但是如果出质人违反这一约定,其后果将极易导致银行担保权益的灭失,银行寻求救济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却无法再以质权人的地位去行使质权,违背了以租赁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初衷。②所谓租赁权质押,实际是以出租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保证,准确地说就是租赁收入质押,通过不动产租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动产的收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用于质押,因此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不构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③以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

账户质押的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8. 45.抵质押贷款提前还款后,需要进 行下列()操作后,押品才能够

您好,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抵押贷款提前还清后,还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押品才能够返还。所以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摘要】
45.抵质押贷款提前还款后,需要进 行下列()操作后,押品才能够【提问】
您好,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抵押贷款提前还清后,还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押品才能够返还。所以应填写(需要解除抵押贷款,办理退保和退税手续)【回答】
1.解除房屋抵押贷款人解除抵押时,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其他权利证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抵押权人出具的注销抵押登记证书(原件)、抵押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到房屋管理局相应窗口。2.办理退保手续提前还清贷款退还保险费=提前支付保险费的现值——提前支付保险费的现值。贷款人可以携带保险单原件和提前还清贷款证明,按月退还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的保费。3.办理退税手续办理退税手续时购房者应将可退税的全部家庭成员都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写入买房合同,并在签订合同、支付房款后办理“购房者已缴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申请,领取个人“税收通用缴款书”。【回答】
还清抵押贷款到银行取自己的结算证明。 还需要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以便拥有完整的产权,携带产权证书结算证书和银行抵押贷款其他权利证书到区住房和城乡发展委员会办理抵押贷款。 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后,原个人住房贷款住房保险合同也提前终止,需要办理退保。 此外,还需要办理退税手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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