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2024-05-17 15:30

1. 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法律分析:
直接打到卡里面的,工伤赔偿金一部分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2. 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法律分析:直接打到卡里面的,工伤赔偿金一部分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有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3. 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法律分析:一般会直接打到卡里,工伤赔偿金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怎样去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赔偿

4.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哪些材料

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扩展资料

一、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职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诊断书及身份证等资料。如果是其他情况发生的工伤,还需要额外准备资料,比如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要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
因此,具体到工伤伤残鉴定要什么材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基础性资料必须备齐。
二、工伤认定年限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最长1年,工伤认定书没有时效限制,没有期限,不会失效。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5. 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都要什么手续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主要是与用人单位谈。因为工伤赔偿金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虽然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天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的,只有能证明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收入的平均数才能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到应得的赔偿,否则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的工作人员会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算,两者相差很大。而且,就公司赔偿金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都必须先由公司前者改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劳动者才能在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赔偿金时被工作人员受理。

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都要什么手续

6. 领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

一、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4.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5.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6.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7.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8.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9.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10.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
11.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票据原件;
1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记账凭证;
13.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复印件;
15.身份证复印件多份。
二、工伤赔偿金怎么领取
1.领取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代为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然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补偿金和工资。
2.也可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先于用人单位协商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由公司出具各种证明材料,再配合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等材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赔偿款多久能拿到
工伤赔偿款一般45个工作日能拿到。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工伤赔偿的钱在申报以后,可以到账,具体时间各地有所不同,可直接咨询当地工伤保险机构。一般社保的服务承诺是:
1.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

7.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哪些材料?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劳动能力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2份
4.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2份
5.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2份
6.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2份
7.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
8.病情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2份
9.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10.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原件
11.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票据原件(附检查报告单)
1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记账凭证(加盖财务鲜章)
13.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
14.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复印件
15.身份证复印件多份(和工伤赔偿窗口指定银行的银行卡正面复印到一起)
一、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所需材料
工伤社保登记所需材料有:
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就诊时的诊断证明、病历手册、影像报告、住院病历和出院证明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受伤害经过员工签字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员工需要签字并按手印;
7、受伤害经过;
8、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使用高德地图,标明单位地址、家庭住址、事故地点,并描绘划出出线路图);
9、居住证明(居委会出具盖章);
10、工作时间证明。
工伤待遇核准所需材料有:
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可在职工工伤治疗结束后向社保局工伤科提交工伤医疗待遇申请。工伤医疗待遇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表》二份,其中一份由社保局经办人员签收后返还企业作为回执;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二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6、门诊及住院病人有拍片的,须提供每一次的影像报告单复印件;
7、门诊病人提供:发票,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备注:如发票上没有药品明细,需提供费用清单);
8、住院病人提供:发票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出院小结复印件二份,住院费用明细汇总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补充工伤保险赔款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二、生育保险报销详细流程介绍
(一)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报销,必须女方有生育保险(请汇总一次申报完毕以免遗漏,其责任自负)
所需材料:
1、女方《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2、《生育服务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诊断证明需有孕周数)
4、医疗费用原始收费凭证(收据)
5、医疗保险处方底方
并由单位填写《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将产前检查的所有收据和处方对应并按日期顺序排列粘贴其后,并加盖单位公章,于生产后三月内向医保中心申报(每月20
日前)。手工报销,不用报盘。
(二)生育津贴支付
所需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埠职工须提供《外地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剖腹(宫)产,一定要记得按难产填写生表一,并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6、《工作居住证》(外埠城镇职工)原件及复印件;如工作居住证在产假期内到期,
请务必先办续签,再去申领生育津贴。否则生育津贴只能领到工作居住证到期日,而且当时无法办理,区社保还要向市局备案,手续很麻烦,以后即使居住证续签了,也无法补领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特殊情况还需(如在校期间办理的身份证)还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8、《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一式两份);
9、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领取工伤赔偿金需要哪些材料?

8. 工伤赔偿金领取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一、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工伤鉴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