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请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

2024-05-01 19:04

1. 现在请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


现在请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

2. 请个律师需要多少钱费用?

具体各省有区别,但是不是非常大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一4%;
(3)50万元至l 00万元部分(含1 00万元)为2%一3%;
(4)1 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一2%;
(5)500万元至1 000万元部分(含1 000万元)为0.5%一1%;
(6)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5%,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
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3. 我想请一位律师,请问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1、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律师,收费是不同的,关键是自己与律师的沟通和衔接。
2、您可以参看四川律师收费的标准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2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人民币;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 1000—3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 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 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 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 3%—2%
10000000元以上 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1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1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我想请一位律师,请问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4. 一般请律师的费用是多少钱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三、计时收费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5. 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等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6. 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

一、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1、请律师一般要花几千元左右。根据各地律师收费标准来看,律师收费项目主要分为刑事案件收费、民事案件收费和行政案件收费。收费的具体项目包括咨询费、代理费、文书代写、律师见证、证据调查、信息查询、差旅费等。而这些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在一些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中都有所展现。2、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二、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哪些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有以下: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

7. 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法律分析:律师费收费标准如下: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1.刑事: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等等。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请律师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8. 请律师费用一般为多少?

律师费用要看案件的标的额的大小,一般在和律师所在的事务所签定合同后,交付律师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s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s,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