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2024-05-18 11:01

1.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2.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降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近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有所调整。
    
  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该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缴费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残疾证的作用
残疾证由国家残联给予残疾人的证件,第一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于1995年统一制发,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所得收入免征增值税。2.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3.残疾孩子上学政府将负责;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厕。4.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同等考录或者招聘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5.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6.还有免费乘坐公交,购票有优惠通道等。7.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管道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出具的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的安装费、管道煤气开户费等。
二、残疾人优待卡有什么作用
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
一: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执照减免手续费;
二: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三: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等。
三、残保金属于社保吗?
残保金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属于社保,其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专项保障资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地方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如何认定残疾人的范围1、以社会功能 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 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2、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0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财政部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为了挖掘和发挥残疾人的创造性,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湖南省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关于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现将2016年省直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时间: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地点: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院内)
四、要求: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核定手续。不按时办理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说明:《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从2016年起,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统一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省残联不再委托市州、县市区残联代为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推动山西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在晋、外省市驻晋、部队驻晋、外资、合资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第三条凡计入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有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不计入本单位的比例:(一)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等不在岗的。(二)按职工公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不符合1987年国务院抽样调查标准的。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元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由其负责核实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和有关情况。第五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交纳“保障金”。第六条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应交金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三十日内通过银行将应交纳款额转入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的,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委托开户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保障金”。第七条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第八条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第九条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交省10%,上交地市15%,县(市、区)留75%。第十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财政、劳动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批准,可以适当缓交、减交或免交。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坚持促进和解决残疾人就业为原则,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且不得低于收取“保障金”总额的40%;(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金额应掌握在所收取“保障金”总额的40%左右;(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但不得超过收取“保障金”总额的15%;(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交县(市区)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上交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直接划转省地(市)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十三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接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复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8.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缴纳和申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14年8月1日,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一、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
  四、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五、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扩展资料:
  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使用管理: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