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租房管理办法

2024-05-09 23:00

1. 呼和浩特公租房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
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土地收储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公租房管理办法

2.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如何?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上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为受理单位,并进行初审),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入、住房等)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部门进行经济收入状况比对;
(三)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综合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发出相关公示公告,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用人单位接到通知的,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3.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八条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驻呼部队、外地驻呼机构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和管理。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四)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已设定抵押房屋,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委托代管房屋必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及供求状况,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并定期发布,但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各有关管理部门可参照指导租金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协商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第十六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呼和浩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 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文内容?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上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用人单位为受理单位,并进行初审),填写自我保证声明,并签订《委托核查授权书》。受理单位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入、住房等)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部门进行经济收入状况比对;
(三)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综合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并在当地媒体发出相关公示公告,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用人单位接到通知的,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5.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询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询:
1、打开百度搜索,输入“呼和浩特市公租房”进行搜索。

2、找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点击进入。

3、进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首页,找到“公示公告”。

4、点击“公示公告”,出现“通知公告”,点击“通知公告”。

5、在“通知公告”中查询相关信息。

6、点击更多,查询更多公告,找到“2018年呼市公租房公开摇号配租中号名单”,点击查看。

7、在公告里,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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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呼和浩特市公2016-2017租房申请

只要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7. 呼和浩特公租房新政策

法律分析: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但是,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 2、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呼和浩特市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法律依据】:《呼和浩特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告》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包括:(一)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的房屋;(二)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房屋;(三)政府从市场上购置或者租赁的房屋;(四)由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房屋;(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房屋。第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呼和浩特公租房新政策

8.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询

呼和浩特市公租房查询:
1、打开百度搜索,输入“呼和浩特市公租房”进行搜索。

2、找到“呼和浩特市住房和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点击进入。

3、进入“呼和浩特市住房和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首页,找到“公示公告”。

4、点击“公示公告”,出现“通知公告”,点击“通知公告”。

5、在“通知公告”中查询相关信息。

6、点击更多,查询更多公告,找到“2018年呼市公租房公开摇号配租中号名单”,点击查看。

7、在公告里,查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