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的大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2024-05-19 04:04

1. 重庆的大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大修基金是什么怎么算

重庆的大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2. 重庆的大修基金是怎么收取的

一般是按照若房屋单价高于2300元按2300为基数乘以你家房屋的建筑面积再乘与2.5/100缴纳,若房屋单价低于2300元则按实际房屋单价乘与你家房屋的建筑面积再乘以2.5/100缴纳。
大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大修基金也称维修基金,各地区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都有各自的条款,但都是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从2008年2月起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而制定的细化条款。

拓展资料:通常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是:
1,公共设施质保期之后的修缮
2,公共设备质保期后的修缮;
使用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提请通过
公示,若无异议进行下一步
向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具体实施.
大修基金百度百科

3. 重庆房产的维修基金是按什么比列来收取的?

 华龙网讯 (记者 戴娟)同一楼盘同一栋楼同一层同一面积,因购房备案时间不同,缴纳大修基金出现很大差额。昨日,针对这一问题,市政协委员张科建议,尽快规范大修基金缴纳时间界限和标准,减少由此引发的纠纷。
  事实上,去年3月1日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此政策的出台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和标准,明确规定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与此前的办法相比,以一套单价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电梯房屋为例,如按老办法执行,购房者应缴纳16800元,而按新办法规定,则只需缴纳6400元的大修基金,两者相差10200元。
  张科经调查发现,因为新旧办法的施行造成的差额引起了同一小区不同业主的诸多纠纷,许多业主认为不公平,甚至出现过打架斗殴现象。张科说,因为新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11年3月1日,业主缴纳大修基金的时间以业主房产在房管局备案为准。2011年3月1日之前备案的以老办法规定的大修基金交存标准,而老办法的标准之前没有规范统一,这就存在同一小区同一面积的业主,因在房管局备案时间的先后不一致,则缴纳的大修基金也不一致,且差额巨大。
  为此,张科建议房管局可以按照房屋的交房时间为大修基金收取标准:即2011年3月1日之前交房的统一按照旧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大修基金;2011年3月1日(含3月1日)之后交房的则按照新办法的标准进行收取。

重庆房产的维修基金是按什么比列来收取的?

4. 重庆市2005年房屋的大修基金是多少钱平方米

亲,
重庆市2005年房屋的大修基金是多少钱平方米



重庆大修基金每平米多少钱?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摘要】
重庆市2005年房屋的大修基金是多少钱平方米【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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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修基金每平米多少钱?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回答】

5. 急求重庆大修基金的问题

  一、不同大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以2011年3月1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时是否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

  在 
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按当地原有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因此,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当业主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仍然需要续交维修资金。《办法》的这些规定,已避免了缴纳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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