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意义

2024-05-20 16:07

1. 公益诉讼的意义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公益诉讼的意义

2. 公益诉讼的意义

法律分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改革试点方案》时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没有自身利益的牵涉,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能够很好地解决调查取证和举证困难问题;能够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对行政秩序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启动和进行诉讼,还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了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益诉讼的概念

法律分析: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公益诉讼的概念

4. 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着眼于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推开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站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各项部署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 对公益诉讼的一点看法

      长期以来,传统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请启动,检察机关自行依职权启动的较少。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增职能,人民群众尚缺乏了解,需要加大宣传,动员群众参与。同时,公益损害危及群众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损害扩大或难以修复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出击,要积极作为。
  
        检察机关作为“正义之眼”,应当主动绘制“环境地图,要善于做政府和社会的眼睛,及时发现并通报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这既是公益诉讼履职的要求,也能帮助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整改,避免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通过组织检察干警日常走访、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的了解,绘制“环境地图”,主动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对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尤其要找准切入点,运用好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推动问题解决上谋得共识、形成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对公益诉讼的一点看法

6. 对公益诉讼的看法

法律分析: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如果人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故而,人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7. 公益诉讼的意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益诉讼的意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人民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的意义

8. 公益诉讼的意义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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