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2024-05-18 00:17

1. 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商事法律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例,其本质特征仅在于营利的性质。按照产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第二 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对于证券交易等固有的基本商事行为,商法一般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

第三 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

第四 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2.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一、商法的特征是什么1、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二、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有四点1.商法的兼容性。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的技术性。商法的技术性,是指商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其条款大多属于技术性条款,而很少有伦理性规范。3.商法的营利性。商法的营利性是指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的目的就是营利4.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特征是什么?

4. 商法的特点

法律分析:(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5. 商事行为有哪些法律特征?

其一,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为营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即是说,该行为主体从事此类活动均含有营利性目的或经济目的,而不问事实上是否营利。在商事活动的法律实践中,常以推定原则来判断具体的活动是否构成商事行为。如对于商人,可依据其作为商事主体的特征,在无反证时,推定其行为是商事行为。
其二,商事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商法上,一般民事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成为商事主体一般要通过登记取得商事行为能力,或依据对其从事的经营行为性质的客观认定认为其具有商事行为能力,这是在推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对商事行为能力的进一步判断。无论是前者通过商事登记还是后者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凡商法赋予了一般民事主体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始能实施商事行为。反之,一般主体不具备商事行为能力而去经商营业,在商法上不予承认,甚至会遭到控制和制裁。
其三,商事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营业行为。
商事主体的持续性营业,是指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才能认定其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特点。
其四,商事行为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营业行为。
风险性也可以理解为投机性,即为了营利而从事一定商行为,但对于能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则处于未知的、不确定的状态,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确认商行为的风险性,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为什么工薪阶层不属于商人。因为他们的获利是稳定的,每月定时定量获取报酬(工资),不具有风险性。而经纪、代办、居间行为则属于商行为,因为,他们能否取得报酬要取决于买卖双方交易是否成功,而所取得的报酬事实上来源于买卖双方商业利润的让渡,而这种利润具有不确定性。
不管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商事纠纷,本质上都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立案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并非所有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商事纠纷,而且商事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当事人并不会因为商事纠纷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商事代理适用范围
商事代理指的是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商事代理主要适用于:1、代理各种商事行为。例如,代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运输等;2、代理某种服务行为。例如,为法人的成立、变更、撤销代理进行登记,代替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替缴纳税金、专利维持费、商标注册费,代买让券、债券、代理保险等。

商事行为有哪些法律特征?

6. 商事行为有哪些法律特征?

其一,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为营业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即是说,该行为主体从事此类活动均含有营利性目的或经济目的,而不问事实上是否营利。在商事活动的法律实践中,常以推定原则来判断具体的活动是否构成商事行为。如对于商人,可依据其作为商事主体的特征,在无反证时,推定其行为是商事行为。
其二,商事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商法上,一般民事主体要从事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就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成为商事主体一般要通过登记取得商事行为能力,或依据对其从事的经营行为性质的客观认定认为其具有商事行为能力,这是在推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对商事行为能力的进一步判断。无论是前者通过商事登记还是后者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凡商法赋予了一般民事主体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始能实施商事行为。反之,一般主体不具备商事行为能力而去经商营业,在商法上不予承认,甚至会遭到控制和制裁。
其三,商事行为是一种持续性营业行为。
商事主体的持续性营业,是指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才能认定其具有营业性或职业性特点。
其四,商事行为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营业行为。
风险性也可以理解为投机性,即为了营利而从事一定商行为,但对于能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则处于未知的、不确定的状态,因而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确认商行为的风险性,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为什么工薪阶层不属于商人。因为他们的获利是稳定的,每月定时定量获取报酬(工资),不具有风险性。而经纪、代办、居间行为则属于商行为,因为,他们能否取得报酬要取决于买卖双方交易是否成功,而所取得的报酬事实上来源于买卖双方商业利润的让渡,而这种利润具有不确定性。
不管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商事纠纷,本质上都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立案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并非所有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属于商事纠纷,而且商事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当事人并不会因为商事纠纷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7. 商法的特点

 商法的特点: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 。
  
  扩展资料  商法的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 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商法的特点

8. 商法的特征

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人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