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2024-05-19 01:59

1.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2. 缴纳的劳保统筹基金如何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规费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证书时所收取的证书费、执照费、登记费等。规费是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在对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提供特殊服务时所收取的带有工本费性质的一种收费。这种收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在服务中所耗费的实物成本(如证书成本、登记账表成本等),至于服务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规费之中,因为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劳动补偿由财政拨款解决。  
 
规费的计算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3. 高分 求题

白起(?—前258),也叫公孙起,战国时期秦国郿县(今陕西郿县东北)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军事家、统帅。 

秦国,原来是地处西陲的一个小国,秦孝公时用商鞅变法,奠定了国家富强的基础。尔后,不断向外发展势力,国力强盛。秦昭王时,任用白起为将。白起素以深通韬略著称,秦昭王十三年(前294年),白起做左庶长,领兵攻打韩的新城(在今河南伊川县西)。次年,由左庶长迁左更,出兵攻韩、魏,用避实击虚,各个击破的战法全歼韩魏联军于伊阙(今河南洛阳龙门),斩获首级二十四万,俘大将公孙喜、攻陷五座城池(参见伊阙之战)。因功晋升为国尉。又渡黄河攻取韩安邑以东到乾河的土地。十五年,再升大良造,领兵攻陷魏国,占据大小城池六十一个。十六年,白起与客卿司马错联合攻下垣城。二十一年,白起攻赵,占取光狼城(今山西高平县西)。二十八年,攻楚、拔鄢、邓等五座城池。次年攻陷楚国的都城郢(今湖北江陵西北),焚毁夷陵(今湖北宜昌),向东进兵至竟陵,楚王逃离都城,避难于陈(参见鄢郢之战)。秦国以郢都为南郡。白起受封为武安君,又攻取楚国,平定巫、黔中(今四川、贵州地区)二郡(参见黔中之战)。三十四年,白起率军攻赵魏联军以救韩,大破联军于华阳(今河南新郑北),魏将芒卯败逃,掳获三员晋将,斩首十三万(参见华阳之战)。又与赵将贾偃交战,溺毙赵卒二万人。四十三年,白起攻韩之陉城,攻陷五城,斩首五万(参见陉城之战)。四十四年,白起又攻打韩南阳太行道,断绝韩国的太行道。四十五年,攻韩的野王(今河南沁阳)。野王降秦,上党通往都城的道路已被绝断(韩都新郑,上党必须由野王渡河始能通新郑)。郡守冯亭同百姓谋议道:“上党通往外界的道路已被绝断,我们已不可再为韩国百姓了。秦兵日渐逼近,韩国不能救应,不如将上党归附赵国,赵国如若接受,秦怒必攻赵。赵国受敌一定亲近韩国。韩、赵联合,就可以抵御秦国了。”于是派人报告赵国。赵孝成王与平阳君、平原君为此计议。平阳君说:“还是不要接受吧,接受后带来的祸患一定大于得到的好处。”平原君则认为:白白得来的土地,怎有不要之理,接受了会对我们有利。赵国果然接受了上党,封冯亭为华阳君。 

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秦派左庶长王龅攻韩,夺取上党。上党的百姓纷纷逃往赵国,赵驻兵于长平(今山西高平县),以便镇抚上党之民。四月,王龅攻赵(参见长平之战)。赵派廉颇为将抵抗。赵军士卒犯秦斥兵,秦斥兵斩赵裨将茄。六月,败赵军,取二鄣四尉。七月,赵军筑垒壁而守。秦军又攻赵军垒壁,取二尉,败其阵,夺西垒壁。 

双方僵持多日,赵军损失巨大。廉颇根据敌强己弱、初战失利的形势,决定采取坚守营垒以待秦兵进攻的战略。秦军多次挑战,赵国却不出兵。赵王为此屡次责备廉颇。秦相应侯范睢派人携千金向赵国权臣行贿,用离间计,散布流言说:“秦国所痛恨、畏惧的,是马服君赵奢之子—赵括;廉颇容易对付,他快要投降了。”赵王既怨怒廉颇连吃败仗,士卒伤亡惨重,又赚廉颇坚壁固守不肯出战,因而听信流言,便派赵括替代廉颇为将,命他率兵击秦。 

赵括上任之后,一反廉颇的部署,不仅临战更改部队的制度,而且大批撤换将领,使赵军战力下降。秦见赵中了计,暗中命白起为将军,王龅为副将。赵括虽自大骄狂,但他畏惧白起为将。所秦王下令“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白起面对鲁莽轻敌,高傲自恃的对手,决定采取后退诱敌,分割围歼的战法。他命前沿部队担任诱敌任务,在赵军进攻时,佯败后撤,将主力配置在纵深构筑袋形阵地,另以精兵5000人,楔入敌先头部队与主力之间,伺机割裂赵军。8月,赵括在不明虚实的情况下,冒然采取进攻行动。秦军假意败走,暗中张开两翼设奇兵胁制赵军。赵军乘胜追至秦军壁垒,秦早有准备,壁垒坚固不得入。白起令两翼奇兵迅速出击,将赵军截为三段。赵军首尾分离,粮道被断。秦军又派轻骑兵不断骚扰赵军。赵军的战势危急,只得筑垒壁坚守,以待救兵。秦王听说赵国的粮道被切断,亲临河内督战,征发十五岁以上男丁从军,赏赐民爵一级,以阻绝赵国的援军和粮草,倾全国之力与赵作战。 

到了九月,赵兵已断粮四十六天,饥饿不堪,甚至自相杀食。赵括走投无路,重新集结部队,分兵四队轮番突围,终不能出,赵括亲率精兵出战,被秦军射杀。赵括军队大败。四十万士兵投降白起。白起与人计议说:“先前秦已攻陷上党,上党的百姓不愿归附秦却归顺了赵国。赵国士兵反复无常,不全部杀掉,恐怕日后会成为灾乱。”于是使诈,把赵降卒全部坑杀,只留下二百四十个小兵回赵国报信。长平之战,秦军先后斩杀和俘获赵军共四十五万人,赵国上下为之震惊。 

长平之战后,白起本拟乘胜灭赵。昭王四十八年十月,秦再次平定了上党,后军分二路:一路由王龅率领,进攻皮牢(今河北武安);一路由司马梗攻占太原。而白起自将围攻邯郸。韩国和赵国惊恐万分,派苏代用重金贿赂秦相应侯范睢说:“白起擒杀赵括,围攻邯郸,赵国一亡,秦就可以称帝,白起也将封为三公,他为秦攻拔七十多城,南定鄢、郢、汉中,北擒赵括之军,虽周公、召公、吕望之功也不能超过他。现在如果赵国灭亡,秦王称王,那白起必为三公,您能在白起之下吗?即使您不愿处在他的下位,那也办不到。秦曾经攻韩、围邢丘,困上党,上党百姓皆奔赵国,天下人不乐为秦民已很久。今灭掉赵国,秦的疆土北到燕国,东到齐国,南到韩魏,但秦所得的百姓,却没多少。还不如让韩、赵割地求和,不让白起再得灭赵之功。”于是范睢以秦兵疲惫,急待休养为由,请求允许韩、赵割地求和。昭王应允。韩割垣雍,赵割六城以求和,正月皆休兵。白起闻知此事,从此与范睢结下仇怨。 

当年九月,秦又发兵,使五大夫王陵攻赵邯郸(参见邯郸之战)。正赶上白起有病,不能走动。二年正月,王陵攻邯郸不大顺利,秦王又增发重兵支援,结果王陵损失五名校尉。白起病愈,秦王欲以白起为将攻邯郸,白起对昭王说:“邯郸实非易攻,且诸侯若援救,发兵一日即到。诸侯怨秦已久,今秦虽破赵军于长平,但伤亡者过半,国内空虚。我军远隔河山争别人的国都,若赵国从内应战,诸侯在外策应,必定能破秦军。因此不可发兵攻赵。”昭王亲自下命令行不通,又派范睢去请,白起始终拒绝,称病不起。 

昭王改派王龅替王陵为大将,八、九月围攻邯郸,久攻不下。楚国派春申君同魏公子信陵君率兵数十万攻秦军,秦军伤亡惨重。白起听到后说:“当初秦王不听我的计谋,现在如何?”昭王听后大怒,强令白起出兵,白起自称病重,经范睢请求,仍称病不起。于是昭王免去白起官职,降为士兵,迁居阴密(今甘肃灵台县西)。由于白起生病,未能成行。在咸阳住了三个月,这期间诸侯不断向秦军发起进攻,秦军节节退却,告急者接踵而至。秦王派人遣送白起,令他不得留在咸阳。白起离开咸阳,到杜邮,昭王与范睢等群臣谋议,白起被贬迁出咸阳,心中怏怏不服,有怨言,不如处死。于是昭王派使者拿了宝剑,令白起自裁。白起伏剑自刎时说:“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又说:“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坑之,是足以死。”(《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于是自杀。白起死时,是秦昭王五十年(公元前257年)十一月。白起死非其罪,秦人很怜惜他,乡邑地方都祭祀他。 


白起主要战绩: 
伊阙之战斩杀韩魏联军24万。攻楚三次,攻破楚都,烧其祖庙,共歼灭35万楚军。 
攻赵先后歼灭赵军60万(含长平之战)。攻韩魏歼灭30万。 
白起一生共歼灭六国军队约165万! 
封号:武安君。官职:国尉(国防部部长)。 
外号:战神,杀人魔,战国四大名将之首。 
白起指挥许多重要战役。大破楚军,攻入郢都,迫使楚国迁都,楚国从此一蹶不振。伊阙之战又歼灭韩魏24万联军,彻底扫平秦军东进之路。长平一战一举歼灭赵军45万人,开创了我国历史上最早、规模最大的包围歼敌战先例。大小70余战,没有败绩,从最低级的武官一直升到封武安君,六国闻白起胆寒。 
长平之战共杀人四十五万,连同以前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攻楚于鄢决水灌城淹死数十万,攻魏于华阳斩首十三万,与赵将贾偃战沉卒二万,攻韩于陉城斩首五万,共一百余万,这是白起的一张极不完全的杀人账单。据梁启超考证,整个战国期间共战死两百万人,白起据二分之一,后因和秦昭襄王在是否再次攻赵的问题上发生分歧,被王陵取而代之,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白起的作战指挥艺术,代表了战国时期战争发展的水平。白起用兵,善于分析敌我形势,然后采取正确的战略、战术方针对敌人发起进攻。如伊阙之战中集中兵力,各个击破;鄢郢之战中的掏心战术,并附以水攻;华阳之战长途奔袭。长平之战以佯败诱敌,使其脱离既设阵地,尔后分割包围战术,歼敌45万,创造了先秦战史上最大的歼灭战战例,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规模最大、最彻底的围歼战。其规模之大、战果之辉煌,在世界战争史上也是罕见的。长平之战也反映了战争自身发展概貌。 

白起的作战指导特点有三个:一是不以攻城夺地为唯一目标,而是以歼敌有生力量作为主要目的的歼灭战思想,而且善于野战进攻,战必求歼,这是白起最为突出的特点。他是战争史上运用围歼战术作战的无与伦比的统帅。也是中国战争史上三个最善于打歼灭战的军事统帅之一(另外两人是成吉思汗和粟裕大将)。但白起能够在二千多年前便主张打歼灭战,这是非常难得的。二是为达歼灭战目的强调追击战,对敌人穷追猛打,较孙武的“穷寇勿追”及商鞅的“大战胜逐北无过十里”(《商君书·战法第十》),显然前进一步。三是重视野战筑垒工事,先诱敌军脱离设垒阵地,再在预期歼敌地区筑垒阻敌,并防其突围。此种以筑垒工事作为进攻辅助手段的作战指导思想,在当时前所未有。 

然善始者未必善终,白起功高遭忌,最终死在了自己人的手里,白起如此,伍子胥、李牧皆是如此。 


谷口村,相传是白起坑杀赵军的地方,因此,谷口村又名杀谷、哭头、省冤谷,位于高平市城西5公里处,村子里有白起台、骷髅山、骷髅王庙等古迹。骷髅王庙始建于唐代,唐玄宗作潞王时,巡幸至此,见白骨遍野,头颅成山,触目惊心,遂在头颅山旁修建骷髅王庙,“择其骷骨中巨者,立像封骷髅大王”。现骷髅王庙为清代遗构,庙内塑赵括夫妇像。明代诗人于达真写道:“此地由来是战场,平沙漠漠野苍苍。恒多风雨幽魂泣,如在英灵古庙荒。赵将空余千载恨,秦兵何意再传亡?居然祠宇劳瞻拜,不信骷髅亦有王。”每到高平旅游观光的人们,都要到骷髅王庙参观游览,领略长平古战场的雄浑场

高分 求题

4. 求"大建委发[2010]50号"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补充规定》的通知(大建委发[2010]50号)

 
 
08-12-02  【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大建委发〔2007〕50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
拨付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以及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建委发〔2002〕139号)的规定,为做好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以及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建委发〔2002〕1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拨付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劳保费应按规定拨付给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
(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
(四)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
(五)按规定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为企业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建设工程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劳保费的拨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必须符合本条规定(一)~(六)项条件,并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条 调剂金的使用范围除用于对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业企业外,增加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费用的拨付(具体拨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上年度劳保费调剂金结余部分、利息收入和因工程延期、企业停业、注销等原因,难以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且建筑业企业三年未申请拨付,经公示后1个月仍未申请拨付的劳保费基本部分,转入风险积累金。
第四条 风险积累金使用范围
(一)对严重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国有和集体(破产)、改制及困难建筑业企业的专项补助,用于建筑业企业偿还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二)涉及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和其他员工因劳动、保险等维权事宜引发的应急群访事件和个案的应急处理费用。
(三)用于本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调剂金当期出现赤字的弥补。
第五条 风险积累金的支付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市劳保办申请,经市劳保办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建委;或由市劳保办根据全行业状况和处理应急事件的需要提出意见,报市建委。
(二)经市建委审定同意,送市财政局核审,报市政府领导,经批准后,由市劳保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为加强劳保费管理,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劳保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建立劳保费会计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同时完成市劳保办规定上报的产值报表和统计工作。
(二) 建筑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市劳保办登记。并按季报送企业完成的建筑产值统计报表(自行完成产值与分包产值应分别统计)。建筑产值统计报表登入管理部门统计台帐,作为劳保费拨付依据。
(三) 协助市劳保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缴和清欠劳保费。
(四) 在指定银行建立“建筑业企业劳保费专用账户”,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存款利息纳入劳保费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冻结和划拨建筑业企业劳保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市劳保办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未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其他应支付的政策性补贴,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劳保费的,暂停下季度劳保费拨付,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的通知》(大建委发〔2002〕139号)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主
 
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劳保费△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
市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
(共印2000份)

5. 高分回馈!求答案。我已连续工龄13年,如果辞职,可否补交2年社保,加起来达到15年后,可否在50岁领养老金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高分回馈!求答案。我已连续工龄13年,如果辞职,可否补交2年社保,加起来达到15年后,可否在50岁领养老金

6. 求建筑企业财务制度一份

建筑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
7、负责公司材料库、办公用品库的管理。
8、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9、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10、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1、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2、加强本部门管理,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13、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二、借款和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借款审批及标准:
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一式两联的“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借款单交会计留存,待借款人归还借款后清款联还本人作为清帐依据。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5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办公设施单价2000元以上者,属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固定资产请款单报总裁审批后,方可由相应部门办理。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开具正式发票 。
4、备用金借款:对于特定部门或岗位实行备用金借款,具体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报总裁批准后执行。所有备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终了报帐时归还结清。
5、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6、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五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所欠金额三天内补齐,对于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三天内不能补齐所欠款项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8、严格禁止个人借款,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做担保并由总裁批准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费用报销:
1、公司员工在日常费用支出时,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2、日常支出时应尽量取得原始发票,对于不能取得原始发票的情况,需由对方出具收款证明。
3、报销时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面签字并简述事由,并经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4、所有日常购用物品均须到库房办理入库手续,报销时发票后面附有经库房管理员签字的入库单,并经各相应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5、补充说明
如报销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或者由财务人员与审批人进行电话联系,先行借款或报销,待审批人回公司后再进行补签。
财 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财务基础工作规范是财务工作最基础的部分,它对财务部门日常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解释。
一、 票据
票据的报销要求:
(1) 外部取得的原始发票:要求填写齐全、字迹清晰,包括客户名称(填写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项目、金额(大小写应一致)、收款单位盖章、日期。
(2) 公司自制的差旅费报销单:此报销单专为出差报销使用,后附出差火车、船、飞机等票据、住宿发票、写明出差天数、出差补贴、核出总报销金额。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3) 公司自制的支出证明单:此支出证明单有两种用途,一种为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情况,填写此单据,经相关领导签字后,可以报销;另一种为对于一次报销,票据非常多的情况,使用支出证明单进行票据汇总。此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二、 凭证
1、 凭证的编号:凭证统一使用记帐凭证,按时间发生先后顺序统一编号,编号要求使用号码打印机。
2、 凭证的编制人员:凭证执行谁负责谁编制,编制后应及时签章,各项目工地由专职会计进行具体分工。
3、 凭证的填写要求:要求用楷书书写,字迹要清晰,摘要栏要求详细、逐行填写,不得省略,各级科目统一使用,整个票面不允许有任何涂改。
4、 凭证的审核:对于会计人员编制的凭证,实行交叉审核;最终由财务负责人进行最后审核。凭证的审核必须及时,以防因记帐不及时造成核算控制的滞后,原则上所有凭证必须在编制后的第二天审核完毕,第三天登帐完毕。
5、 凭证的保管:凭证统一由一名财务人员进行装订、保管,此人对凭证的总体情况负责。
三、 帐簿
1、 由于会计核算均使用电算化,大部分帐簿由电脑自动生成,定期打印,仍保留如下手工帐簿: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工程施工明细帐、工程材料明细帐。
2、 以上各帐簿由相应负责人进行记录。
3、 以上各帐簿的记录应使用楷书,书写清楚,按月合计,按季度进行累计。如果有填写错误应使用划线更正法或红字冲消法,并由经办人盖章。
四、 报表
1、 报表分为对外报表和对内报表。
2、 对外报表为向各主管机关报送的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其他报表。
3、 对内报表为公司内部要求填制汇总的各种报表,内部报表有:按部门分类的管理费用表,按区域、人员分类的经营费用表,按工程、供应商进行分类的进货付款表,按工程分类的项目管理费用表,按供应商、工程进行分类的应付帐款表,按工程、分包队伍进行分类的预付帐款表,以上报表为按月填报;工程成本分析表,在工程完工时,结合预算、结算、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报表。
4、 以上报表由指定会计负责进行编制。并建立相应的编制审核程序。
处罚办法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附 则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
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33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
(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编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
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7. 社会保险问题-高分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社会保险问题-高分

8. 高分求详细的劳人计(1983) 42号法规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文    号:劳人计[1983]61号 发布日期:1983-6-11 执行日期:1983-6-11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企业的固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对于发挥富余职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有一定好处。但是,鉴于要求“停薪留职”的多数是有一技之长或年富力强的人员,他们离开企业对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正常进行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工作是否需要,严加控制,区别对待。

  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做好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工作的,只要生产、工作离得开,应积极予以支持。

  三、“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四、“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五、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的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停薪留职”人员,必须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对于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又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劳动的老弱病残人员和为了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仍按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已办理的“停薪留职”手续与上述原则有抵触的,应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