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24-05-17 16:36

1. 如何解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注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公众参与。行政审批事项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组织和一般公众应当有不容置疑的发言权。行政审批的清理,应当从闭门清理走向开门清理,设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体现在清理的过程与结果中。
  进一步强化法治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引领与保障作用。首先,要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紧密结合。各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对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实现法律法规清理与行政审批清理的同步进行。确定削减、下放或者转移某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同步完成相应法律依据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应当由全国人大作出明确授权,为改革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励各地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广东暂时调整、先行先试的授权机制扩展到各地,通过中央授权,逐步允许一些具备条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据自身经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激发地方改革活力。同时,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改,将该法第21条省级政府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完善和细化。
  再次,建立健全严苛的违法者惩戒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事前监管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经济主体、社会主体有了更多的自由后,应担负更多的责任。对于无视法律规定、缺乏社会责任的经济、社会主体,应建立更为严苛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机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为自身违法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逐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违法的企业及其实际股东、高管等实际控制者寸步难行。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对于限缩、规范审批机关的裁量权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正在进行的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内容。如广州市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单独的牵头部门,各个审批部门之间审批信息资源材料实时共享,申请所需材料、审批条件流程、办理时限等均确定精确、细致的标准,形成统一标准和流程图,对于提升审批绩效成效明显。就全国范围而言,有必要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各个要素的标准化。
  推动行政审批的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在此方面,东莞经验值得借鉴。该市已明确承认电子批文的效力,审批部门实现统一采信电子批文。通过批文共享平台的建成使用,实现“批文入库、资料共享”,各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办事结果统一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后续审批需要前置审批批文时,可直接从平台中调取相关批文。东莞还启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颁发电子营业执照,部门审批可直接从平台中获取与社会法人或个人相关的电子证照。建议下一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成果,推行电子化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提升审批效能。

如何解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 如何稳妥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审核论证并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提请国务院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中由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各省(区、市)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要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制订规范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指导性意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有关部门对新设由国务院部门实施或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妥善调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合理配置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认真解决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多头审批等问题。二是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机关、设立依据等进行严格审核。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但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的事项,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但尚未明确是否属于前置审批的事项,如确有必要确定为前置审批的,按程序提出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分别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请国务院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也要编制并公布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 为什么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给为出发点,着力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优化,要有新作为
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和抓手,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分批次取消、下放、调整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统筹做好“放、管、服”工作,采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也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各地方积极响应政策号召,进行了有益探索。以四川省为例,在2013年确定了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并开展了多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清理编制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取消调整了多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以审批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根本改变,市场的开放程度有限等等。可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依然繁重而艰巨,必须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不断有新作为、新突破。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亦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7年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将行政审批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才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广泛的制度空间。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以增加有效制度供给为出发点,着力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优化。
第一,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同时系统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优化行政组织体制,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第二,进一步加大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当前世界经济增长乏力,国内经济供需失衡主要是结构性失衡,要解决供给领域的问题,从长期看还要靠科技创新、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而实现科技创新和结构调整,离不开投资的推动作用。加大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降低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旅游、文化等新产业的投资审批门槛,对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有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同时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加强协同监管。近年来,四川省大力推进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在平台上全面运行,实现了办事渠道“一站式”、项目审批“零盲区”、服务办理“零距离”。
第三,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提升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要加大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真正发挥其自律管理作用,同时要强化基层政府审批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推进基层事权、财权、人员同步匹配,提升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更好地推动改革政策落地。比如,四川省开展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提出了“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大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的力度,专门出台文件,要求在逐步减少直至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财政拨款的同时,省财政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为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政府和市场、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作者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为什么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4. 如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继续推进示范行政服务中心创建工作,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对取消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把关。研究建立专家咨询和民意征集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依法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公开收费依据及标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挂钩或指定服务。
  (五)落实和深化扩权强县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的原则,对放权事项进行全面对接。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下放的审批事项,部门窗口需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律进中心,未进中心的要创造条件进中心办理,确保下放权限规范高效运行。深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工作,进一步依法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
  (六)加快推进县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县(市、区)要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梳理行政职能及相关审批事项,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审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和监管。各县(市、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市级部门要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省级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市、区)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对上报的改革方案及时予以批复。

5. 对如何进一步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对如何进一步推动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6. 如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新政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以下社会性投资新建项目首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纳入购买审查服务范围:
(一)工业建筑:厂房、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其配套用房;
(二)公共建筑: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剧院、图书馆、车站、大型综合体、写字楼等公共建筑项目。
原则上一个项目只审查一次,同一项目的勘察、建筑主体、幕墙、装饰装修、消防、人防等工程应由同一家审查机构一次性负责审查。若建设单位进行分步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其余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审查机构,审查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随后多地出台取消图审相关文件。多地发文深化施工图审制度改革:
 
浙江
3月2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2020年,浙江省积极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度,取消低风险小型项目、一般房建项目的施工图事前审查环节。

改革内容:分步分类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推动施工图审查环节与行政审批脱钩,落实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推行施工图审查市场开放,破除区域行业限制,鼓励公开竞争。
 
主要目标:2020年,全省积极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度,取消低风险小型项目、一般房建项目的施工图事前审查环节,建成全省一体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在线管理模块。2021年起,除依法需要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外,全面推行施工图自审备案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评价管理。
 
山东
3月19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革工程图审机制,这是继深圳、山西等地发布取消施工图审查相关文件之后,又一地发文。

《意见》指出:改革工程图审机制。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2020年12月底前全省依法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厦门
3月19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通知,扩大审查豁免清单范围,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免予审查,具体范围如下:
施工图设计文件
1.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300平方米(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18米以下且无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民用建筑(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除外);
2.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无地下室、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审批要求的厂房、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
3.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三层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多层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厂房或仓库除外);
4.建筑智能化专项工程;
5.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6.工业工程中的工艺、构筑物(烟囱、水塔、地上贮水(油)池、地上贮仓等高耸结构除外);
7.未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未超过原设计荷载的立面改造工程;
8.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包含按规定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
9.不改变主体承重结构、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不改变建筑防火间距、不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要求、不改变防火分区及其他影响火灾扑救行为的小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室内场所装修工程;
10.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技术措施;
11.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2.安全等级为三级或开挖深度<4米(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除外)的基坑工程。
 
深圳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于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此前,山西、浙江、南京等地皆相继发文,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一、实施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时间。2020年4月1日起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项目按原施工图审查方式执行:
(一)为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前介入审查,2020年4月1日前施工图审查合同尚未签订的。
(二)已经通过招标确定审图机构,2020年4月1日前未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的;
(三)2020年4月1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的。
 
山西
 
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

山西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7月1日前已委托图审机构审查的,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一)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
(二)实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重要工程要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三)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经办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南京
南京市江苏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进行以下改革:取消施工图审查;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消防验收及备案;取消设计方案审查;取消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电、气等工程验收。





陕西
陕西渭南市发文,自2019年11月6日起,全面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推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试点,实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


7. 如何提高大局意识,实现两个部门之间,多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形成合力、提质提效,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事项,以进一步促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任务落实为总要求,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服务、跟踪问效五项制度,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省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商请中央直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参加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各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顺利推进。
  二、目标要求
  (一)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合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开拓创新,提质提效。坚持真抓实干,针对重大事项推进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创新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省直有关部门横向联动和省、市纵向协调,在不改变部门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重大事项推进新格局。
  (四)健全制度,注重实效。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及时跟踪重大事项推进情况,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规范、协调、高效、可考核问责的长效机制。
  三、重大事项范围及协调内容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改革的协调推进和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好以下重大事项的协调联动工作:
  (一)结构调整方面。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起草和组织实施,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项结构调整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协调落实,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
  (二)要素保障方面。围绕全省重大战略布局、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在资金、用地指标、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方面予以统筹协调平衡。
  (三)改革开放方面。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协调推进重大改革事项落实;全省重大开放战略的实施,重点改革开放区域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重大招商项目的落地、建设等。
  (四)基础设施方面。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信息化、城镇化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遇到的压覆矿产、穿越保护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耕地占补平衡、安置补偿、交叉建设、跨地区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等。
  (五)民生改善方面。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重大民生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重点扶贫区域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社会事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
  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和制度体系
  (一)健全信息沟通制度。利用信息平台等各种方式,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同推进重大事项落实。
  1.建立信息平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省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的内容和功能。省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要加强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的对接,将本部门的行政服务内容、流程、条件、要求和办结时限等信息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开,建立部门间相互交流的综合信息平台。
  2.开辟信息专栏。省政府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辟重大事项信息专栏,定期发布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和涉及本部门(行业)的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国家政策等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加强信息交流。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和问题,省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其他相关部门。
  (二)建立规划统筹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推进重大事项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引导各部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加强规划统筹。对涉及面宽的区域发展、行业发展、项目建设及布局等重大事项,牵头部门要统筹考虑,加强顶层设计,在充分与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沟通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综合规划,确定重大事项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
  2.加强规划衔接。对涉及多个领域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规划的框架下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分领域或分专题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与综合规划相衔接,对综合规划确定的线路图、责任书、时间表等内容进行细化分解。
  3.协同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并分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进评估、调整完善。
  (三)建立联审会商制度。通过集中办公和召开专题会、不定期会等方式,共同协商研究重大事项,通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落实。
  1.协商研究重大事项。根据协调联动推进重大事项需要,成立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省直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对确定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印发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推进任务和责任人、联络员,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2.集中审理重大项目。对重大事项涉及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各审批部门同时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并从严控制和努力缩短评估论证、审查(预审)、用地组卷上报等环节所用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衔接,对互为条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交叉办理,限时办结。建立完善全省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联审联批信息系统,强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实现重大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公开透明、动态掌控、网上督办。
  3.召开工作会商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集中通报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和已确定的协调事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会商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部门落实;需要省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保证重大事项“有人牵头、有人负责、目标清晰、职责明确、协调顺畅、便捷高效”。同时,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积累、交流经验,促进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四)建立协调服务制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不定期协调等多种形式,加强合作联动,做好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重大事项顺利推进。
  1.提前介入服务。牵头部门和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重大事项提前介入、提前指导、提前服务;围绕重大工程前期研究涉及的产业政策、建设布局、要素保障、节能环保、安全稳定等方面超前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2.落实部门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制定落实重大事项推进责任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按时间节点推进计划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事项。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全程服务。对重大事项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抓紧帮助解决;对重大事项推进中的突发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即时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碰头会或现场办公会,予以集中解决;对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任务重且时间紧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周协调、月督查制度,合力、高效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加强上下联动。根据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实行分层、分类、分级协调负责制,加强上下协调联动,提高重大问题解决效率。对需要向国家汇报衔接的问题,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争取国家支持和帮助;对需要中央直属单位或派出单位解决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衔接沟通,协调相关单位尽快解决;对需要交由省辖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指导,督促尽快解决。通过上下联动,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五)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建立督办制度,对各部门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将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协调联动推进机制高效运行。
  1.定期通报情况。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协调联动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每月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加强督办问效。牵头部门要对各部门协调联动推进重大事项的进度、效果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协调联动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向省政府建议进行表彰;对未按时完成协调联动工作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督办。
  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各牵头部门负责的重大事项协调联动推进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如何提高大局意识,实现两个部门之间,多个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

8.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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