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税项目都有哪些?

2024-05-10 15:44

1. 国家免税项目都有哪些?

1、省、部、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9、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0、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1、对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国家免税项目都有哪些?

2. 国家对企业有哪些政策性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二、所得减免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
  (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五)其他所得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三、降低税率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四、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五、创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摘自财税 [2007] 31号)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七、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八、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十、专项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十一、特殊行业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号)
  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	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二)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摘自国发[2007]39号)
  (三)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摘自国发[2007]39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202号)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发[2007]40号)

3. 最新免税政策有哪些

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享受条件】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最新免税政策有哪些

4. 最新免税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司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不断加大减税政策范围。许多经营者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计算、政策优惠是否可以累积享受、个体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计算等问题仍存在疑问。以下是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免税      现行政策: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按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税款。      我提示: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区分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优惠。      二、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现行政策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现阶段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个体户年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个人所得税减免缴纳。个体户可以享受任何税收方式。      我提示:计算减免税额的公告      减免税额=(个体户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现行政策减免税额×个体户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50%)      个体户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填写上述方法计算的相应营业收入的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免税”栏,附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经营者,税务局可以提供优惠的增值税免税和表格预填服务。对于预算定额和简单申报的个体经营者,税务局应当按照减税缴纳税款。      现行政策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宏观经济政策,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的税款。
      我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大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优惠,可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三、延期公司社会保险金现行政策      现行政策1:困难行业公司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延期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超过1年。在延期期间,所有的滞纳金都将被免除。      现行政策2: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为2022年底,期间免征滞纳金。      现行政策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户和各类自由职业者,2022年缴费困难的,可以自行延期缴费。      2022年未偿还的抵押贷款也可在2023年底前偿还。存款基数可从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内自由选择,累计缴费年限。
      四、退税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优惠      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增加企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加工制造业每月全额退款企业增值税增量税,一次性退还总进项税相关政策范围,扩大到“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水产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维修等服务业”,“文化教育”,“卫生和社工”和“文化艺术、体育服务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等领域)公司(含个体户,相同)。      我提示:业务流程中相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所有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以上销售总额按经营者申报退税前12个月销售总额计算;出口退税前经营期未满12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5. 国家对企业有哪些政策性免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二、所得减免(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不包括生水果和坚果的采集);(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不包括杀虫和杀菌目的的植物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不包括鸟类的饲养和其他珍禽如山鸡、孔雀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不包括咖啡、可可等饮料作物的采集);(7)灌溉(包括农业水利灌溉系统的经营与管理,不包括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不包括对动物的检疫)、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不包括茶叶的精加工、可可和咖啡的精加工)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不包括香料的提取和制造等活动);(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五)其他所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三、降低税率(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摘自国科发火〔2008〕172号)(三)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四、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五、创业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摘自财税[2007]31号)六、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七、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八、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十、专项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十一、特殊行业税收优惠(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8]1号)十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一)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摘自国发[2007]39号)(二)定期减免优惠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摘自国发[2007]39号)(三)特定地区税收优惠过渡期政策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摘自国发[2007]39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1]202号)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1]202号)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国发[2007]40号)

国家对企业有哪些政策性免税

6. 可以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有哪些?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表一:增值税报批类一览表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资料1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0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一、需要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书面申请(即填写完整的《减免税申请表》,有《审批表》或《审核表》的,不再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下同);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067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书面申请;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粮食购销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川国税发(1999)0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1999)44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书面申请;县(区)国税局、财政局、粮食局每年年审确定的免税资格审批表;中央和地方政府(指县级及县以上政府)的批文;各级财政部门拨补的储备食用的植物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的财务资料;按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价格、数量进行收购,按规定的数量进行销售的财务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025号)、《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1.生产水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省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其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资源综合利用核查报告》;
  (3)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当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表二:增值税备案类一览表(不需审批,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序号项目政策依据备案资料1饲料生产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政策依据;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3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70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0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6军品工业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0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7公安司法部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8电力企业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9医疗卫生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0农业生产资料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1金融资产管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1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2债转股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3污水处理费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7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4旧货和旧机动车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5铁路货车修理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054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6黄金铂金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08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7文化宣传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0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0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8民族贸易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19 起征点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44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以主管国税机关核定下发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视为备案;实行查账征收的,以纳税人当期申报视为备案。20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2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1国产支线飞机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2子午线轮胎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24煤层气资源利用减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减免税政策依据;经营范围;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 免税项目有哪些?

免税项目,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等等。
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免税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我国幅员广阔,经济情况千差万别。可能因为国家经济政策的要求,需要对某些行业、企业或产品的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可能因为某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损失,需要给予特殊照顾;也可能因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税法规定的税率一时又不宜于调整,需要给予特殊照顾,等等,这就需要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把税法的统一性和必需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对待征税中的各种特殊情况。
免税(duty-free)在经济生活中,税收立法确定的税收制度,包括设立税种、设计税目和税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群体的平均承受能力来制定的,适应了普遍性、一般性的要求。但具体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往往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一些需要扶持、鼓励或照顾的地区、行业、产业或纳税人、征税对象给予特殊的规定,以体现税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的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普遍采取的一种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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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项目有哪些?

8. 免税项目有哪些?

免税项目具体如下:1、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2、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3、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4、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3)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备套件、备件:其一,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二,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其三,软件企业进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