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24-05-09 20:16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五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

一般,一方发现登记错了,会跟登记簿上的所有人协商,只要所有人同意,就可以更正。
如果登记簿上的所有人不同意,看你有没有什么实质的东西,没有就异议登记吧。
异议登记没什么好补救的,登记了之后,不影响物权,别人一样可以转让。
但是不会出现善意第三人,登记了,就可以推定你明知房子有问题,还买,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异议登记之后,就是给时间你起诉,15天。不起诉失效,造成损失赔偿。

其实就是你发现登记错,但是登记簿上的人又不认账,不同意改,那你又怕他在这时候转让,就来个异议登记,然后起诉。异议登记期间虽然他可以转让,但对方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如果你起诉,法院判你败诉,那别人在你异议登记之后转让行为没影响啊。


如果你正打算卖一个房子,一个混蛋想害你,他去异议登记,如果买方,因为看到异议登记绝对不买房子,你可以要那个混蛋赔钱。

如果房子本来是你的,但登记错了,你异议登记,登记错的那个所有人,如果转让,你在登记后15天起诉,你胜诉了,他就是无权处分,他的转让合同效力待定,你不追认是无效。同时对方不能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转让要 债权+公示。债权上合同无效了。物权上他不是善意第三人,对方取得房子不合法。

3. 国家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般情况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无权变动都是要登记。例子如下:
比如说,你欠张三5万,这5万块没有任何担保;然后你又向银行贷款10万,并用你仅余的价值12万的房屋为这笔贷款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这时候,银行要取得房屋的抵押权,就必须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如果办理了这个手续,一旦你对张三和银行的债务都届清偿期,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银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拍卖你的房屋,获得的12万中,银行可以先拿10万元的债务,而张三仅得剩余2万。如果房屋拍卖不足10万,那么全部房款都归银行,张三1块钱都拿不到。
如果没有办理手续,在上述情况下,拍卖房屋的获得的12万,银行和张三就仅按1:2的比例获得清偿,张三拿4万,银行拿8万。

不动产登记的例外情况存在于非依法律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包括依据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自行合法建造和拆除房屋等情况。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和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物权产生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效力;继承或受遗赠时开始时,物权变动发生效力;合法建造和拆除房屋,自房屋合法建造行为和拆除行为成立时导致物权的设立或消灭。
简单地说,你跟别人因房子所有权纠纷打官司,法院把房子判给你,确认你的房子的所有权人,判决书发下来生效后,你就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无需登记。但是如果你又要把这房子卖了或抵押,不登记的话,对方是无法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的。比如,甲是乙的唯一儿子,乙除甲外没有其他亲属,乙死后有房子一座,则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只要甲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甲自乙死后就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也不需要登记。最后,你合法履行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建了一间房子,房子就是你的,无需登记。
另外一种例外情况,国家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具体如长江、黄河、庐山、黄山,他们的所有可以不需登记。
另外一种例外情况,房屋预售登记。这种情况下,房子尚未建造,物权尚不存在,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登记,算是一种例外。也就是俗称卖楼花。

动产所有权交付是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是手续之一,没有交付不能取得物权,但交付了也不一定能取得物权,比如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购买者是不能取得物权,哪怕他拿到手了。不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在物权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就是说,你把房子钥匙给了别人,房产证给了别人,没有变更登记,他也不能取得物权。

国家不动产登记情况

4. 房屋不动产登记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领取相关文件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5.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按照国家法律记载、记录下来。这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记载和见证。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不动产物权包括: (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根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这样可以么?

不动产登记

6. 不动产登记

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新规包括: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一询三预”,即网上查询、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网上预审、购房人资格网上预审、不动产登记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到年底,在“一询三预”的基础上,推广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办事一体化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7.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中登记是指什么

您好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中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摘要】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中登记是指什么【提问】
您好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中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回答】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回答】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中登记是指什么

8. 不动产登记

法律分析:不动产登记新规包括: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一询三预”,即网上查询、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网上预审、购房人资格网上预审、不动产登记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到年底,在“一询三预”的基础上,推广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办事一体化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