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余额冻结是否合理

2024-05-09 08:32

1. 存单质押余额冻结是否合理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合理的,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所以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一、质押权和质权是否是一样的
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二、什么情况下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下情况之一,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债务人提前清偿了债务;
2、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了偿还义务。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定义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的身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目前,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用额度较低。以交通银行为例,在知识产权贷款规定中,专利质押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50%,最长期限可达3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存单质押余额冻结是否合理

2.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合理的吗

存单质押余额被冻结是合理的,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所以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一、抵押权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对吗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以,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还是动产抵押权都属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2、另外,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由此可见,质押与抵押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其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转移物的占有。联系这个要点,就能准确区分抵押和质押。
二、股权质押和存单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2、流程不同:
(一)、股权质押流程
1、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填写表格等材料;
3、现场材料提交;
4、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存单质押流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债权担保有什么表现方式
债权具体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4)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权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 存单质押法院会冻结吗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虽然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存单质押法院会冻结吗

4.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5.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否是合法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虽然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一、企业贷款无法偿还后果是怎样的
企业贷款无法偿还银行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你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你已抵质押的财产等。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
二、在什么情形下质物应返还质权人,怎样行使优先受偿权
在符合情形的条件下,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这就是质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债务人而言的,其他债权人主要是指没有担保的债权人,也可能是有担保的,但优先受偿次序在后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质押权的标的的类型是什么呢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否是合法的

6.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合理吗为什么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7.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否是合理的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虽然另有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是否是合理的

8. 存单质押被法院冻结后的处理

法律分析:解决此类问题,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方法是A银行与执行法院沟通,在确认子账户质押事实前提下,允许银行对质押存单进行解付并进入母账户,再由执行法院对母账户临时解封,允许银行从母账户上扣收贷款。另一种方法是由A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存单项下的存款权利进行确权,在申请执行环节,由执行法院之间进行协调,使存单解付进入母账户,执行法院暂时解封母账户并再从中扣收贷款。但无论哪种办法,对于债权的实现都较繁琐,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诉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