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2024-05-05 20:00

1.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发文单位: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日期:2009-12-21执行日期:2009-12-21合计:12条。表1: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略)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表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略)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的介绍

2.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的账户注册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机构开户;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

3. 企业法人开立证券账户(股票账户)须提供的资料

  企业法人开立证券账户(股票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法人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如果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果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
  (5)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新开户的不需要此件);
  (6)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公章、法人章;
  (7)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正本及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公章、法人章;
  (8)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两份,应当加盖公章、法人章。(不知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格式的,可带好法人章和公章到现场根据模板填写。)

企业法人开立证券账户(股票账户)须提供的资料

4. 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买卖法律法规

您是想问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买卖这个问题吧,不可以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5. 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买卖法律法规

您是想问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买卖这个问题吧,不可以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开立证券账户买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