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退役士兵安置

2024-05-20 20:03

1. 历史遗留退役士兵安置

法律分析: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历史遗留退役士兵安置

2. 解决退役安置遗留问题的文件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按照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2017年8月,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西安市临潼区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实施方案》(临办字〔2017〕103号),在区级各安置接收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从岗位安置、经费发放及社保接续三个方面,认真推动安置遗留问题解决,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维护我区和谐稳定局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我区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遗留问题甄别及工作目标      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攻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安置遗留问题主要分为四类,即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个人原因未上岗、安置后即下岗和单位拒绝接收。区级各安置接收单位要认真核查安置遗留问题情况,建立数据详实的安置遗留问题工作台账(附件1、附件2)。《意见》明确解决安置遗留问题以“三个到位”为目标,即岗位安置到位、经费补发到位、社保接续到位。我区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解决要以“三个到位”为攻坚目标,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彻底解决我区安置遗留问题方法步骤      从岗位安置、经费发放和社保接续三个方面入手,扎实推进我区安置遗留问题彻底解决。      (一)加大岗位开发工作力度      对于有正常经营性收入的单位,安置在单位的退役士兵,存在非个人原因未上岗情况的,由单位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对于接收单位停止经营,无能力安排非个人原因待岗退役士兵上岗的,按照区政府2018年12月解决安置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精神,由接收安置单位开发岗位,用于保障待岗的退役士兵上岗,区财政按照每岗每月1900元进行补贴。各单位要建立数据信息详实的《涉及岗位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信息台账》(附件1),安排不少于两名干部逐人与非个人原因一直未上岗退役士兵进行谈话,摸清退役士兵上岗意愿,填写临潼区非个人原因未上岗人员上岗意愿登记表(附件3-1),告知退役士兵我区在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岗位上所做的努力,明确在此次摸底后,仍拒绝单位开发岗位的,视为个人放弃上岗,不再享受任何退役安置待遇。今后,由单位开发岗位,区财政对单位进行补贴政策“扎口子”,不再开发岗位用于解决退役士兵岗位问题。      各单位汇总非个人原因一直未上岗退役士兵上岗意愿,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上岗意愿人员及单位开发岗位报送区安置办,同时报送临潼区非个人原因一直未上岗退役士兵上岗情况统计表(附件3-2),2021年6月30日前,区安置办将各接收安置单位岗位开发情况收集整理,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按照每岗每月1900元对岗位开发单位进行补贴,其他费用依据相关政策由各岗位开发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负责对选择开发岗位退役士兵进行规范管理,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能满足岗位所需的退役士兵,要依照单位工作制度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开除。退役士兵岗位开发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岗位开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向区财政局申请。      (二)认真落实经费补发1.做好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补发工作      #3p4#准确把握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年12月13日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退役军人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陕民安发〔2000〕59号)精神,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      细则》规定的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农村义务兵,纳入到补助发放范围。《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城镇退役士兵的待分配期指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具《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止,转业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起,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止。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依据户口所在区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img4#具体落实措施。由区民政局提供1999至2018年期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表册,及1999至2018年间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对个人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有异议的退役士兵诉求受理工作,按照政策规定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核算,对核定结果与退役士兵已领取情况不一致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补发或追回。      对于多次开出安置介绍信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留存的原始资料核查多次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原因。属于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的,其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截止到首次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为止;对属于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的,其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发放期限截止到实际接收安置单位介绍信开出当月。2.做好区级接收安置单位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补发工作。      #3p4#准确把握待岗生活费政策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于“无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参考时,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对西安市民政局请示有关退役士兵政策及待遇问题的回复》(陕民函〔2018〕286号)中明确,可参考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执行。      根据省、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相关工作基本原则和主要诉求,待岗生活费最早从1999年1月起计算,直至单位安排上岗为止。对于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因个人拒绝上岗造成待岗的,其待岗属退役士兵个人原因造成的,不再发放待岗生活费。2018年12月,区政府召开解决安置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确定由接收安置单位开发岗位,用于非个人原因一直未上岗退役士兵上岗问题,除16名退役士兵上岗外,其余人员拒绝上岗。我区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计算至2018年12月止。      #3img4#待岗生活费申报程序。由接收安置单位确定符合待岗生活费条件退役士兵基本情况,核清退役士兵待岗时间,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发放标准,并将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核定结果及核发标准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资料整理后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3待岗生活费申报材料。区级各安置单位退役士兵申报待岗生活费需要报送个人档案材料和待岗生活费核算材料。个人档案材料包括:安置介绍信复印件、上岗情况相关资料、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退伍审批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上岗情况可以参照工资发放单、工资介绍信、单位上岗会议记录等进行确定。对于无原始上岗资料的,由接收安置单位对退役士兵的待岗情况进行调查,对退役士兵是否属于非个人原因待岗情况进行核定,出具非个人原因未上岗证明(附件4)。对于办理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待岗期为安置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至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的当月止。对安置后一直未上岗,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调出、企业改制等方式离开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对其个人未上岗原因进行调查,属个人原因的,不发放待岗生活费,属非个人原因的待岗生活费发放至解除劳动关系、调出、企业改制等方式离开单位的当月,同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待岗生活费核算材料包括:安置单位关于报送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申请文件、单位法人承诺书(附件5-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汇总表(附件5-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核算明细表(附件5-3)      由单位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上岗情况,确定退役士兵本人待岗期,根据单位运行情况确定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核算标准,即有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时,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计算,无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参考时,按照当时最低工资的75%计算。安置单位将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核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材料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核。      对于因保管不善,导致退役士兵有关资料丢失,需区安置办提供的,由主管部门收集相关情况,安排专人持介绍信到区安置办复印。      各单位要加大对前期预发多领待岗生活费的追缴工作力度,做到应发放尽发、应缴尽缴。各单位要在6月30日前完成以上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和台账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后报区政府研究。      (三)做好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      按照中央、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我区于2019年6月组织成立了临潼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专班,按照不超过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的方式,对社保出现断缴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进行接续。根据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已结束。后期,若上级部门安排继续办理社保接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规定持续做好此项工作。      三、彻底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安置接收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之中,以坚定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打赢我区安置遗留问题攻坚战。以负责的行动和担当的精神,落实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维护我区和谐稳定大局。二是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压实工作责任。各接收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退役士兵提出的问题要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建立完整的安置遗留问题工作台账,对照上级要求的“三个到位”工作目标,逐项解决安置遗留问题。接收单位未按照中共西安市临潼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问题整改的通知》(临退役组办发〔2020〕8号)精神,完成单位已申请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核定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单位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申请。三是严肃工作纪律。各接收单位要做好报送资料审核工作,确保所有申报资料真实、台账清晰、核算结果准确无误,严禁未经充分调查核实,即开具虚假证明,谎报退役士兵待岗生活费。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对已在人社部门办理领取生活补助的退役士兵,不再申请办理待岗生活费。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安置遗留问题解决过程中弄虚作假,肆意扩大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依法依规顶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新政策

1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2、放宽了安置地限制。
士兵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安置,也可以在配偶一方安置工作,如果异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需要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
3、享受就业补助金。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
4、相关保险的接续。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按照在军地服役的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参加安置地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队由人民政府缴纳,而个人缴费的那部分则是个人缴纳。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新政策

4. 怎么证明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

法律分析:带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和退役士兵档案,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以及证明自己自主择业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证明。
法律依据:《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5. 怎么证明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

带自己的相关身份证件和退役士兵档案,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以及证明自己自主择业的证明等相关文件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证明。法律依据:《士兵退役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怎么证明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

6. 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文件精神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

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但是在安置过程中,部分志愿兵退役即失业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存在。

7. 退伍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军人退役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开始实施。(二)军人退役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军人退役,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军人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法律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

8. 退伍军人保障法对退伍士兵安置遗留问题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