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可以第二顺位抵押吗

2024-05-13 21:55

1. 最高额抵押可以第二顺位抵押吗

最高额抵押之后不可以进行第二顺位抵押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一、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时要注意什么?
第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文本,由于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抵押,与普通抵押之间存在诸多实质区别,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条款设计上,需要高度注意。
第二,是对抵押物的权属审查,比如,抵押物上是否设定有在先的他项物权,抵押物上是否有其他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剩余价值是否超过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等。
第三,如果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的,务必及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在设定最高限额时,一般要根据抵押物的剩余价值留出一定余地,以保障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具有受偿空间,比如,抵押物剩余价值为1000万,那么设定的最高限额一般不宜超过800万,否则若发生违约情况时主债务本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可能难以实现。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除了必须遵循抵押权设定的一般程序之外,还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和决算期。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是确定抵押物担保范围的标准,在最高额度范围内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则只能按一般债权受偿。决算期是指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的确定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到期日,由于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并不必然是实际的债权额,所以必须在决算时确定实际担保的债权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可以第二顺位抵押吗

2. 顺位抵押和最高额抵押能同时办理吗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一般是不冲突的。二者都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向债权人设立的抵押担保,在清偿时都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只是有额度和连续性上的差别。
一、借条上面的担保人是债务人的子女吗
借条上面的担保人是不是债务人的子女,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担保合同担保人名字是债务人子女,那么债务人子女就是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信贷会冻结所有逾期的卡吗
1、正常情况不会。因为各家银行虽然都有银监会统筹监管,但是财务等等却都是独立存在的,贷款的银行无理由要求另一家银行划拨其他银行卡里的钱。
2、贷款人向银行贷款的时候,贷款人与银行一般是需要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银行贷款,如果逾期不偿还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银行可以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向贷款人催收债务,一般情况下经催收无果的,银行会向法院起诉贷款人。人民法院在银行的申请下,是可以对债务人的银行卡进行冻结的,也可以查封、冻结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银行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法典中的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是指主债权的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3. 第二顺位抵押

法律分析: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二顺位抵押

4. 第二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顺位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顺位抵押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是否冲突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不冲突。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是否冲突

6. 第二顺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顺位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获得贷款后的房产,其市场价值大于所抵押债务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贷款。顺位抵押既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同时也向房产“二次抵押”开闸。
一、房子二次抵押注意事项
一是贷款额度。房产二次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规定如下:
(1)贷款额度=房屋价值*抵押率-原贷款的本金余额;
(2)房屋价值以房屋的原购买价和二次抵押时的评估价相比较,取两者中的低者。以住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抵押的二次贷款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二是二次抵押和第一次抵押所办的手续及需要收取的文件基本上是一样的。登记后的法律效果在实现抵押权的顺位上不太一样。
三是尽管《城市房地产低压管理办法》里规定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但对第二个抵押权人要尽到告知义务。但在实际的抵押过程中,如果第一次的抵押合同约定需要经过第一抵押权人同意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去遵守。同时,必须对第二抵押权人告知已经进行的抵押贷款,否则,抵押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贷款行为。
四是二次抵押贷款的权利价值不得超出第一次抵押担保后房屋价值的余额。以免抵押人万一不能清偿债务,给登记部门带来行政诉讼。
二、二押怎样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二押怎样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如下:
1、如果把禁止借款人进行二押作为条款写入借款合同,定期收集借款人的抵押信息,一旦发现有二押情形,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2、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人的二押行为作为禁止性行为。
二次抵押贷款是指将已做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从特定放款人处获得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的特点是不用还清以前的贷款,直接再次抵押再次获得贷款,节省了时间和垫资成本等很多中间环节。
三、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能不能贷款?
不能,需要有房产证才可以。无房产证不可以办理银行房产抵押贷款。前提是房主拥有合法产权且该房产不受转让限制。
原因是:房地产抵押后要经过房管部门进行他项权登记(抵押权),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将无法办理登记,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得到保障,将增大放贷风险,所以银行一般不会接受无房屋产权的房地产抵押的。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冲突吗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不冲突。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日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物因登记部门原因连续登记的,按第一次登记时间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财产所有权属于一人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以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赔偿;全部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4、如果按顺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已经抵押的房子还能再抵押吗
已经抵押的房子还能再抵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具体如下:1、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2、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和顺位抵押冲突吗

8. 不动产二顺位能做最高额抵押吗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摘要】
不动产二顺位能做最高额抵押吗【提问】
您好,不能【回答】
第一,最高额抵押不可以二押。第二,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以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回答】
第三,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回答】
因此,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也是可以的【回答】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