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2024-05-13 15:14

1.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是企业拿出部分股权用来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优秀员工的一种方法。一般情况下都是附带条件的激励,如员工需在企业干满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标才予以激励,当被激励的人员满足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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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2. 职工激励股在公司破产时能返多少

股权激励协议中能否约定无偿收回激励股权?

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在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时,针对激励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对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进行回购。根据激励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同情形,我们可以看到这类约定一般分为三类:

1、激励对象无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当发生激励对象因固定服务期满后辞职的,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而离职的,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经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注销的等其他非因激励对象过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激励对象无过失行为。

在该等情况下,企业一般会约定激励对象未确认的期权应被注销,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及利息(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约定价格回购,如按市场价回购、按净资产计算相应价格回购等。

2、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因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大目的是为了锁定人才,所以公司在授予员工激励股权时,会要求员工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为公司服务,这种约定我们一般称为服务期。若员工在这种固定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同于第一种情况下员工因不可抗力辞职的情形,也不同于员工有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过错而被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们一般称之为“激励对象过失终止劳动合同情形”。

对于这种情形,股权激励协议一般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已授予的激励期权,激励对象已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零息退回,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原价格回购,且该激励对象必须退回其已分得的红利。

3、因激励对象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激励对象存在收受贿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以及关于激励计划的保密事项;未经同意转让期权;违反公司竞业限制,可以归纳为激励对象存在过错行为,股权激励协议会约定,公司有权立即注销该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没收激励对象已支付的保证金,激励对象已持有的股权由原转让方无偿收回。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形,我们可能已经习以为常,因其相对公平,司法实践中也认可此等约定的效力。但针对第三种情况,公司依照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可无偿收回激励员工的股权,且不再退回激励员工缴纳的保证金和购股款,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先来看看魏亚峰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魏亚峰担任方正公司下属企业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的常务副总裁。

2007年,魏亚峰与方正公司签订了虚拟股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了购买虚拟股事宜。

同年,魏亚峰支付了购股款,购买了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票。依据方正公司虚拟股票激励实施方案的规定,虚拟股票授予后自动进入3年锁定期,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并且规定“激励对象被解雇、免职时,激励对象因严重失职、给集团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解雇、除名的,其授予的虚拟股票由集团全部收回,当期支付的购股款项不返还。”

2008年,魏亚峰在锁定期内辞职,要求方正公司向其返还购股款。另外,魏亚峰在工作期间违反了方正公司和正信公司(方正公司的下属公司,是魏亚峰任职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激励方案中有关激励对象有过错,则丧失获授股权,且公司可不返还购股资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1)方正公司附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虚拟股权,亦有权在特定情形下收回,此系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而且,这一约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是对等的,故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

(2)方正公司授予的虚拟股权,未改变股权归属主体,仅是附条件地授予相应股份的收益权。 激励对象为此支付的购股资金,其实转化为了待行权内容的组成部分,激励对象如最终行权,公司在给与激励对象红利时,也事实上返还了员工购股款。

如果魏亚峰因特定情形而丧失收益权,则公司返还其购股资金的可能也一并丧失,魏亚峰应自行承担这一后果。此类约定不违反合同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故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对此无异议。

魏亚峰不服一审判决,并诉至二审,二审法院亦认为,《激励方案》中的上述内容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魏亚峰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再来看一看广东 省雪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30日,原告蔡国生与被告李正辉(时任雪莱特副总经理)签署了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原告将个人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保证从持股之日至少在公司服务满5年。文件签署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再次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原告又将个人持有的962294股股票无偿赠与被告,被告于同日承诺:五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离职,否则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约定了赔偿计算标准。

2007年8月27日,被告辞去副总经理、董事职务,离开公司。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服务期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股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被告尚未履行的剩余4个月服务时间所对应的348259股股票,应当退还给原告柴国生,并依据双方约定赔偿原告19294014.7元。 即对于约定的经济赔偿,法院也予以了支持。

律师评论

我们从法院判决来看,对于因员工过错终止劳动合同,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在该情形下公司有权无偿回购激励股权的有关约定,它效力是被认可的。

一方面,既然公司以一定条件向员工授予股权,也就享有在特定条件下收回股权的权利。

另一方面,员工侵害来了公司合法权益,也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平原则来看,公司予以无偿回购,不退回保证金也并无不当。

如果在此之外公司还对员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员工可以主张扣除已被收回的股权的价值。

3. 股权激励为什么失败了

1.对骨干员工的激励主体依然是薪酬绩效,而不是股权分红。在方案中员工永远是打工的,不是合伙人。分红分多少,怎样分全由老板说了算。员工在分红上既无安全感更缺自豪感,从而难有主人翁的心志。最终股改只能沦落为替旧有薪酬绩效体制打补丁,擦屁股,此类股改失败是必然的。对骨干员工的激励,升官、发财,尤其是“绑定意味”颇浓的升官发财方案,是远远不够的。
2.总怕给多,不怕给少。只怕自己吃亏,不顾员工感受。目标总是让员工多干活少拿钱,股改大多在“术”的层面上算计和纠结。因此,大多数基数指标只能每年一定,分红就要年年重新算。费时费力又费心,老是鞭打快牛,员工永远难以安心。老板不愿自己被约束,很少用章程、合同等法制化方式保护员工长期利益,使分红制度化。员工无长期追求,则只能视分红为绩效考核一部分,激励不到位,让员工依然只看眼前,无长远打算,此类股改无法成功。
3.最怕自己吃亏,总在银股上找出路,千方百计让员工出钱买股份,认为员工出了钱,才能对自己忠心。逼着穷人干富人的事,破坏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社会共赢原则,想用出钱“铐”住员工。这样只能留住奴才,培养不出主人。本文由公众号:“企业生态资本”发布,欢迎关注!从而,员工参与度大打折扣,信任度也会变得极低,没有多少穷人愿拿自己的钱去和富人共同试验……多数方案尚未落地,已困死胎中。着力推动多层次的合伙人制度,让员工有近期又有长远利益能够以有价值的投入或者合伙人的资格,倡导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使体制变革一起步就有了员工广泛参与的基础和积极性,员工就是不相信也可试一把。
4.股改源于老板对“己利”的追求,并非企业家精神的体现。因此,股改同时往往调整薪酬绩效体系,变换提成方法、福利制度,基数为分红“封顶”。以确保老板拿大头,绝对利益不受“损伤”,这样的股改失败成为必然,也无法与企业传承有效对接。

股权激励为什么失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