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2024-05-19 00:44

1.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以配套证券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规则为基本内容,奠定了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务院证券委发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

2.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

中国证券市场从1870年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三个时期:1870年至1949年的香港、上海、天津、北平的证券市场,1950年至1980年的天津、北京、香港、台湾证券市场,1981年至今的上海、深圳、香港、台湾证券市场,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三个阶段。
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业务部开始了股票柜台交易,主要交易飞乐音响和延中实业两家公司的股票,1988年上海又有海通、万国、振兴三家证券公司成立从而初步形成了场外证券交易市场。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市场的类型:
1、证据证券
只是单纯地证明一种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信用证、证据、提单等。
2、凭证证券
是指认定持证人是某种私权的合法权利者和证明持证人所履行的义务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存款单等。
3、有价证券
是指标有票面余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区别于上面两种证券的主要特征是可以让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市场

3.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制度包括客户交易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等。
(一)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市场准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人关,防范不良机构和人员进入证券市场。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根据实践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动态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类11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三)合规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把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评价证券公司的重要指标,并据此决定对其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和力度,以激励和加强自我管理。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在原有客户资金存管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防止风险传递、方便投资者、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原则,设计、实施了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承担申报、清算、交收责任的基础上,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放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结果,记录每个客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建立客户资金明细账簿,并实施总分核对和客户资金的全封闭银证转账。
(五)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与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
(1)信息报送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即证券公司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3)年报审计监管。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

4. 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太 多了。你 想问哪类的 ?

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31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2015-07-31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 2015-07-3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及司法协助机制建设的通知 2015-05-11 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 2015-05-11 发行类更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5-07-31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2015-05-21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15-05-21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4-02-1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12-24 上市公司类更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5-05-11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5-05-1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 2015-05-11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2015-05-1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02-17 市场交易类更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2015-07-31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2015-05-11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5-11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2015-05-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 2015-05-11 证券公司类更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2015-05-11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2015-05-11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4-02-2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3-10-21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14-02-21 证券服务机构类更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2015-05-11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4-02-25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07-03-09 基金类更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5-07-31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15-05-1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14-02-2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4-02-2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14-02-26 期货类更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31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5-05-1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13-10-21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2013-10-21

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 号)同时废止。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

6.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②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制股东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洪经理(员工工号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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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7. 如何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制度化,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能够依法公开有关自己发行证券的一切真实信息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其完整的内容包括公开发行,定期报告公开和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开。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与三公原则紧密相连的制度。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公原则中,公开是核心,我国证券法也正是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的证券信息一方面可以使资金规模小,信息获取途径少的证券投资者防范高速流动的投机资本市场给证券市场带来繁荣场面的同时所隐藏的巨大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欲借资本市场谋求快速发展的上市公司迅速得到融资。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与问题透析

  近几年来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方面违法行为相当严重。从琼民源到红光,自银广夏到郑百文,以至于华纺股份上市第二天就发布公告承认公司上市时公布的信息虚假。就连一直在二级市场上相当活跃和强势的新疆啤酒花近期也被死死砸在跌停板上,原因就是涉及10亿元的地下担保却一直没有任何的信息披露。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证监部门及政权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子公司资料及查访显示:1998-2000年4月异常上市的公司约有50家,其中6成的公司有挪用公司资产,利益输送或虚伪不实的情况①。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像传染病一样迅速扩散开来。这不禁使我们想问中国证券市场你怎么了?

  (一)被忽视的信息公开

  我国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证券的发行与上市采取审批制。而主管部门在对发行和上市的主体资信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时往往不以时常市场需求为指南,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自身来说又怠于履行公开义务的要求。长此以来,主管部门依据政府的偏好暗箱操作使得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面临融资困境,而那些经营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为了争取稀缺的上市资源而进行违规包装的又比比皆是。由此可见,证券上市采取单一政府审批制已无法适应高度灵活的证券市场,反而给层层官卡“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二)欺诈的公开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包含 :发行公开与持续公开两方面的内容。其体现形式主要有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书,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公司收购报告书等各种形式的财务报表。而正是在这些财务报表的制作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采用当期利润增长,而实际消耗并未下降;粗制滥造降低服务质量从而掩盖变相提价;通过交纳资金占用费的方式托管经营;或向关联方面低价购入资产而虚构经营业务,违规提供地下担保等各种手段包装上市圈钱。例如96年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就采取了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3亿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从而骗取上市资格。刚刚上市半年后,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报告中既告亏损1.98亿元之巨,引起市场一片哗然。正如1998年时任美国证监会主席阿瑟,莱维特在一篇题为“数字的游戏”的报告中指出的:“请公司管理者铭记,财务报告数字的真实性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直接相关,虽然游戏极具诱惑,试场压力很大,但玩数字游戏将导致朝不保夕,结果只能是自取灭亡。”②

  (三)误导的公开信息

  首先从我国近几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的数据显示公司信息公开的较短时期内,股票价格变化的幅度相对较小,内幕信息在公布之前提前泄露的现象十分的严重③。其次由于公开的信息存在着定期报告时间的固定性,反映信息能力的滞后性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关联公司的方式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借入资产,而在另外一个时间点上(如给股东分红派息时)将资金向关联公司转移,这样以来,信息公开的目的不但不能为投资者充当分析判断的标准,反而会产生误导。

  (四)被规避的公开义务

  我国证券法 79条规定:“当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时,必须履行报告及通知义务。最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多数为了规避该义务,以及30%以上要约收购义务,方便关联议案的通过等行为时不自觉得充当了”一致行动人“的角色。”一致行动人“是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通过一家公司的投票权,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人④该概念最早出现在1994年的宝延风波中。就单个人来讲所持的股份都达不到5%的界限,所以也没有履行公开义务的必要,但是事实上几个人联合的持股数早已远远超过5%的界限。在2001发生的“方正科技攻略中就发生了类似的行为”。⑤“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归属有待于进一步在法律中得到规范。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公开的初步思考

  鉴于以上分析,信息公开应该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全面,真实,有效。信息公开在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投资者而言,投资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信息量的获得成正比的。所以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际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笔者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证监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而现行的证券法对其权限的规定过于狭窄,英美等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一般均有广泛的权利如调度权,鉴发禁令权,民事调查权,停止违法行为令,起诉权等等,但立足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要从实际出发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对完善证监会监管职能的要求方面应该是在风险防范的同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既要有利于完善市场的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证券监管职能的重点内容应该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内容的监管。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年报,中期报告,季报及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基础上建立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动态抽查制,或建立台湾地区实施的月报制度,既公司按月份公布自己的经营,财务状况。(在审核上采用注册会计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这样以来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由于公开信息的时间过于固定,而给上市公司可乘之机,从而为信息失真埋下隐患,才能够真正做到在这样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只有进一步强化社会审计系统的监督职能,才能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真实准确要求公开的数据,资料表达必须精确,不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在笔者认为应该尽快采取注册会计师制度对公开的信息予以审核,实践证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强,也最能公正的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⑥。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还可以在原有的会计计量方面通过改变折旧政策;变更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以及坏帐损失核算方法,在会计收入确认与费用确认方面有效杜绝上市公司的表外融资,而尽量防止由于会计失真而造成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质量普遍低下。

  (三)强化证券发行上市的透明度审核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上市皆采取审核制,其中因沿袭计划经济思路对证券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所带来的阻碍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况且允许监管机关手握重权而又对其缺乏监督,腐败所需的外部条件就是完全具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棒的警察 .谁来监督管理者呢?笔者建议能否针对单一的部门审核制建立起有效的新闻媒体和发行申请人监督。例如在揭露琼民源及红光案件中新闻机构就发挥了巨大作用,而发行申请人也可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证监会的不公正行为提出异议。

  (四)从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促使信息公开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际先进企业的重要特征,也是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的重要依据。 Mckinsey&Company的一份投资者意向报告显示,3/4以上的投资者认为他们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董事会的结构和绩效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80%以上的投资者愿意对治理结构好的企业出更高的价钱⑦。而与此同时,公司的懂事及经理人对于公司会计信息的准确知悉,有助于对公司前景做出准确的预期,更有利于公司向经营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从避免承担劣质经理人员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效应上说,高级懂事和经理层们都应该积极主动的向外部公开信息,所以证券法修改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应该与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相互结合,协调发展。

  (五)提高证券投资者自身素质

  为了保证广大证券投资者能够对公开的信息作以及时全面的了解,我国证券法第 64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行政规定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报刊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所以提高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的自身素质使其具备分析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信息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广大证券投资者除从指定的“七刊一报”上查阅相关公开信息外,还应通过从市场分析人士的调研取得的有关资料与信息着手缩小自己于大的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不对称的差距,从而做出理论性的投资判断,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如何从制度上完善证券市场

8. 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特点

回顾十五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起步的,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有序化的发展轨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 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我国早期的股票发行制度为行政审批制。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开始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券发行制度由此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深刻变革,它大大加强了证券公司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为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维护“三公”原则、规范股票发行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制度前提。② 股票发行方式不断改进。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股票发行采用定向募集的方式在企业内部发行。后来采用发行认购证的方式发行股票,但由于供求的严重失衡,引发了中国证券发展史上“8.10”风波。从1993年起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向全国公开发行,这虽然有利于保证公平性,但成本偏高。后来又推出了与储蓄存单挂钩的发行方式,但随即被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所取代,后者具有操作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的优点。为了确保股票发行审核过程中的公正性和质量,中国证监会还成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股票发行进行复审。1999年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当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后,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制定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新股发行定价报告指引》、《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实行了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确立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框架,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趋于明朗。 2000年2月13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2001年,证监会先后颁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新股发行上网竞价方式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等,对企业发行新股的过程与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在总结以往股票发行方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1年形成了“上网定价发行”,“网下询价、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上、网下询价发行”三种主要的发行方式。2006年9月19日实施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再次对证券发行的询价、发售、承销等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如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可以不经过累计投标询价而只需通过初步询价就可定价发行;在证券发行方面也引入了“绿鞋”机制,即超额配售选择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③ 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逐步规范。经过15年的发展,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颁布了禁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还通过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作出了规定, 等等。同时,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从网上发行技术手段、上市审批制度、交易清算制度、席位和账户管理、行情发布和通讯方式等方面对市场进行管理。所有这些,有力地促进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规范。 中国证监会成立后,即着手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正式实施,是我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证券市场的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更新监管理念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了证券、期货的一线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强化证券、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当然,我国年轻的证券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还不高,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市场中介机构的诚信观念、法制意识还较薄弱;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还不完善;市场的结构、功能、品种以及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等。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许多观念和做法都在转变;我国证券市场的矛盾和问题也一定会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