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2024-05-12 10:38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签《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书后,都可享受《规定》列明的以及本特区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替代进口和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50%以上;
  三、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能使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结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等于上年结转余额加上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减去本年营业外汇支出)。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属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审核,予以确认,但只享受一种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政府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办”)会同市政府外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和九龙海关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工业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审核确认。
  一、 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
  二、 批准成立企业文件副本;
  三、 确认和考核工作所需的其它文件、表册。
  先进技术企业的申报,按照《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办理。第七条 市工业办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资料后,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批提交“市两类企业评审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报市政府审定。第八条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于年内分批予以确认或不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可以审批企业项目的同时,进行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初步评审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增年进行一次复审、评定,发给确认证书。第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确认证书由市工业办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办理各项优惠待遇的依据。同时,连同企业申请书一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定期上报出口实绩统计表和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报表,供市工业办备核,作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据。第十一条 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年度外汇平衡、经济效益情况等方面,逐年进行检查考核。第十二条 市工业办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当年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如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吊销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确认和考核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宝安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其确认和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2. 对外经济贸易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 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 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 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
  二、 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三十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3.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应是生产有形产品的企业。第二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核确认机关)。经贸部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省级审核确认机关考核由经贸部批准并确认的两类企业。国务院各部、委、局所属单位举办的企业由经贸部确认和考核,经贸部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委托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或考核。
  省级审核确认机关因本地区产品出口企业数量多确需将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考核工作委托给下一级经贸部门的,须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确认两类企业,审核确认机关可根据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合同、外资企业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审核确认,或根据企业投产后的出口实绩,采用先进技术和实际情况及有关合同的履约情况予以确认。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
  1.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并应自这一年起每年3月底以前向审核确认机关报送上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和企业年度外汇收支平衡表。
  2.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是指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本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3.企业的同种产品内、外销产值按同期实际出厂价格计算,没有内销价格可比照的出口产品,其产值可按收汇日企业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的外汇调入收盘价将出口收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产品,按下述办法计算出口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值只计算其工缴费部分;外贸公司收购企业的产品出口或委托企业加工出口产品,可凭外贸公司出具的实际出口数量证明,分别按企业的产品出厂价格和加工费计算出口产值。以外汇结算的内销产品产值不计入企业的出口产值。
  以上规定适用于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计算出口产值,现行统计制度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统计的范围和定义不变。
  4.审核确认机关对产品出口企业的考核,应会商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1.先进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
  (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且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新开发的,或与国内相同、类似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确属先进的。
  (3)一般应签有技术转让协议或在合营、合作合同中有技术转让的专门条款;规定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技术和产品的标准、技术转让的步骤、达到技术和产品标准的期限以及另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性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2.如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开发的技术确属先进,虽不生产有形产品,可申请参加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3.确认考核先进技术企业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也可先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然后审核确认。
  4.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企业生产、销售经营、技术转让实施情况、产品质量、国产化进度的详细报告。
  5.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合格后,除审核确认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核外,一般不再逐年考核。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考核除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考核投资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投资者或企业严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不实行投资申请承诺的,视作考核不合格。第七条 企业在投产后方申请确认为两类企业的,考核可与确认一并进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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