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机构

2024-05-06 01:04

1.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机构

山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1)负责对全省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全省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3)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督促检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巡回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5)承担全省国土资源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工作;(6)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的信访工作;(7)承办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山西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主要承担省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修订工作;编制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技术规程、规范;承担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基本农田的划定与调整、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规划预审和审查、城镇及大中型企业新建改建中的用地规划等技术性工作;开展土地管理科学与土地经济理论研究;对城市和重点地区及开发区用地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土地严格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为土地督察、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监测等提供技术服务。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遗迹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具体事务;具体实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计划;承担全省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分析及处理;承担全省地质环境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调研和评价,以及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技术服务。近几年又增加了山西省地质环境预警预报等职责。山西省地质矿产科学技术馆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发资料;收集管理重要的岩石、矿物、古生物标本及图书;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研,承担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技术性工作;承担地质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基础信息、资源利用情况数据库。承办各类地质报告, 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勘查设计审查工作。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1)负责全省地质矿山调查测量,为制止查处矿山企业越层越界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提供依据。(2)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评级与储量核查复核工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收缴提供依据;(3)加强矿产地质调查,利用地质工作成果,为国土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提供重要依据;(4)负责全省矿山的勘界与测量工作,特别是对新发证和换证的矿山进行定界埋桩、检查复核,对各种土地权属、探矿权属、采矿权属进行调查和测量,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5)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矿山调查测量队伍进行业务归口管理。(6)承办省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山西省土地整理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预审、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审查、工程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在近年来出台的《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程序》等文件法规中,进一步赋予中心对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承担中央及省重点工程、大中型项目以及跨地(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前期调查和征地过程中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统一协调全省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地价测评工作。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厅机关后勤服务管理规划、规章制度;统一采购并发放办公用品;管理厅机关自管办公楼、住宅楼的物业;接受委托,监管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承办本厅房地产管理及房改的事务性工作,协助办理厅机关职工公费医疗等具体事务;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承办公文印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大型会议等后勤服务工作;归口管理有关经营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对外使用机关服务处印章。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承办国有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承办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作;承办省级审批发证的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具体工作;参与、指导省级委托市交易机构公开出让矿业权的相关工作;管理全省土地交易市场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归口管理全省各市、县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国土资源政策咨询;承办发布建设用地、存量土地及矿业权出让信息。山西省国土资源培训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培训计划,承担有关干部培训任务并负责管理培训中心大楼。山西省地质遗迹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地质遗迹与地质公园的调查、评价、宣传、常规保护与开发建设监督检查及为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地质公园的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负责全省土地、矿产、地质环境基础信息、国土资源数据库建设、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资料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为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电子政务技术支持和决策管理支持;负责遥感技术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和推广;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网管中心职责;承办省厅交办的其它事项。明确了该单位加挂“山西省国土资源遥感中心”的牌子。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1)受厅委托承办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宣传、调研全省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勘等行业的工作进展和先进经验;(3)参与协办厅主要、重大、重要活动,采集建立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有关新闻报道的文字、图片、影像、报刊等资料,为厅领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4)承办国土资源部主管(办)的新闻宣传出版部门及报刊、杂志、出版物在山西的接洽、采访、组稿和通联工作;(5)承办山西电视台、黄河电视台、山西广播电台等在国土资源系统、行业的拍摄、采访及专题报道等工作,统一接待、联系、协调、组织省级以上新闻主管部门、媒体、记者来省厅及系统的采访、宣传、报道工作;(6)对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代理发布公示、公告、专题报道及新闻宣传信息、像片、图册、音像、资料等业务进行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7)承办厅党组交办的其它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后经厅领导研究增加了“负责厅新闻信息在厅门户网站和内网上的编写、发布工作”的职能。山西省国土资源审计核算中心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承办厅属事业单位、厅属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对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配合厅财务处对厅属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协助厅财务处承办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厅财务处承办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相关事项;建立健全厅属事业单位、厅属开发区土地分局的财务报表体系;承办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下属机构

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介绍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隶属山西省人民政府,正厅级建制。主要行政职能是国土资源的管理,规划,开发等工作。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厅设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和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治理、后勤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工作;管理政务大厅。(二)人事处。承办厅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事项;承办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人事管理;编制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三)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四)调控和监测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五)督察处。负责督促检查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要批办件、督办件的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地、矿产资源配置等事项的办理和落实情况;承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组织办理有关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办厅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督察工作。(六)规划处。编制实施省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参与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审核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各级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专项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各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非农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七)财务处。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八)耕地保护处。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九)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指导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拟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拟定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实施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级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担省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十一)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十二)地质勘查处。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察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承担已设立探矿权的转让、延续、保留、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发证机关对境内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进行管理;管理全省探矿权市场;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负责征收探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参与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参与起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省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十四)矿产资源审批处。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审批发放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负责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省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十五)矿产资源储量处。对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十六)地质环境处。编制实施省级地质环境综合规划,组织全省地质环境调查;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定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十七)科技和对外合作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法制宣传活动。(十八)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指导、检查省国土厅派出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的工作;调查研究开发区土地的需求情况;承办各土地分局上报的土地审批等事项;督促各地分局完成厅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各土地分局间的信息及工作交流。(十九)应急保障处。负责拟定国土资源信访、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和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协调落实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转办、督办;负责信访统计、汇总,进行信访信息分析;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承担省厅机关应急(政务)值班工作;组织本系统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制定应对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协调指导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培训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4.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动态

我厅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1月20日,根据李建功厅长安排,彭东晓副厅长主持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厅调控处、规划处、耕保处、建审处、利用处、地籍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集中研究了《决定》中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初步分解了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强化节地市场准入标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等政策落实任务。会议讨论了我厅落实《决定》的思路,为我厅细化措施、出台政策打下了基础。彭东晓副厅长对落实《决定》提出了要求:一是全面开阔思路,重点研究提出意见,各相关处室要积极与国土资源部对口司局对接,掌握动态,了解改革动向和新政策的思路。二是梳理疑问提出意见。各相关处室要认真深入学习研究《决定》,掌握政策要领,吃透政策精神,对于一些政策疑问要集中梳理归纳,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围绕工作提出意见。要依据中央政策,立足我省实际,提出具有我省资源型省份特点的政策建议,走出资源型省份深化国土资源管理改革的新路。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动态

6.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人员编制

省国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6名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7.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定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省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和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省级以下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井关闭相关工作。(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省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及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省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十六)管理省国土厅派驻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十七)负责对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管理。(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

8. 山西省国土资源局地址

扩展资料: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摘要】
山西省国土资源局地址【提问】
您好,山西省国土资源局地址在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麟绛西大街68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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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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