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2024-05-17 18:01

1.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一般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其资产和负债的经营赚取利润,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者一样,在经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问题,只是由于银行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才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这“三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这“三性”目标是由其经营的特别商品——货币商品的特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运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二、具体来说: 
1、安全性原则。 
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在一定的安全前提下进行,经得起重大风险和丧失,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银行业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性是银行营运的前提,没有安全为保障,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途劳的。 
安全性原则的意义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确保其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的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和资本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也利于银行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2、流动性原则。 
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需要,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而其意义
就是坚持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实现其业务功能的基本前提,同时有利于实现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 
3、盈利性原则。 
它是指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目标,这是银行经营的最终目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盈利原则。从微观意义上讲,它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并且有利于银行提高竞争力。再从宏观意义上讲,它促使工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2.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原则。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
(3)盈利性与流动性相矛盾:流动性强,盈利性弱:流动性弱,盈利性强。
(4)盈利性与安全性也有冲突:盈利性强,风脸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强.则盈利性弱。
(5)流动性与安全性正相关.流动性强,安全性高
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根本,而流动性是前提条件。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
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需采取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取资金的能力。保持负债的流动性可通过增加一些主动负债(借入负债)的方法进行。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3.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原则。(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3)盈利性与流动性相矛盾:流动性强,盈利性弱:流动性弱,盈利性强。(4)盈利性与安全性也有冲突:盈利性强,风脸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强.则盈利性弱。拓展资料: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4.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制订和实施银行战略过程中,所运用的指导性原则。主要包括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社会性等四项原则。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四性原则是从不同角度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要求,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忽视任何一项原则都会使银行经营管理出现问题。
四项原则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往往难于同时达到最优状态,银行经营只有注意协调四性原则的关系,才能实现整体优化的银行经营管理。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

基本原则
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5.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原则。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
(3)盈利性与流动性相矛盾:流动性强,盈利性弱:流动性弱,盈利性强。
(4)盈利性与安全性也有冲突:盈利性强,风脸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强.则盈利性弱。
(5)流动性与安全性正相关.流动性强,安全性高
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根本,而流动性是前提条件。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
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需采取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取资金的能力。保持负债的流动性可通过增加一些主动负债(借入负债)的方法进行。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6.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导致该银行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

7.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三性原则(第4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第4条);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6条)外,还应当遵守:
(一)严格贷款资信审查,实施担保,保障贷款按期收回的原则。
(二)守法经营的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公平竞争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前提。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与依法监督管理相对应。与依法监督管理的四个内容相对应,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也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接受且只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管;
2、接受且只接受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监管;
3、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标准进行的监管;
4、接受且只接受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管。
一、贷款业务流程
1、个人贷款的业务流程,包括首先是个人贷款的条件,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明,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的申请额度,期限和相关币种,借款人的贷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借款人的信用是否良好,贷款人的其他条件。
2、贷款调查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知道,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保证人担保的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无价值及变现能力。注意微主,间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等途径以及方法。
3、审查和审批,就是对以上相关的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的过程,如果未获准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4、签约和发放,在借款人和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需要担保的同时应该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情况,并按照相关的条文规定及时发放贷款。
5、支付和管理,贷款人贷款成功后的管理问题,但还不是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的管理,其中明确了贷款品种的规定最长贷款期限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

8. 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之间的关系

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原则。
(2)现代商业银行必须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
(3)盈利性与流动性相矛盾:流动性强,盈利性弱:流动性弱,盈利性强。
(4)盈利性与安全性也有冲突:盈利性强,风脸大,安全性差:反之,安全性强.则盈利性弱。
(5)流动性与安全性正相关.流动性强,安全性高
盈利性是目的,安全性是根本,而流动性是前提条件。一般而言,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资产其盈利性则较低,而盈利性较强的资产,则流动性较弱,风险较大,安全性较差。
由于三个原则之间的矛盾,使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统筹考虑三者关系,综合权衡利弊,不能偏废其一。一般应在保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盈利的最大化。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在不受价值损失的条件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为了保持资产的流动性,需采取一级准备和二级准备。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取资金的能力。保持负债的流动性可通过增加一些主动负债(借入负债)的方法进行。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
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干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
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