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9 12:15

1.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解读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0年3月24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奖项种类  《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可以根据需要分类进行评审。  二、关于奖项数量  从维护我省奖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保证奖励质量的角度出发,《办法》第六条规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三、关于评审程序  规范评审程序是保障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关键。《办法》对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推荐。凡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但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推荐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是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三是专家初评。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公示十五日以上,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四是综合评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建议项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并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不需要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五是批准颁奖。对综合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3.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第一条 这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快“科教兴市”战略实施,推动全市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南京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南京科技功臣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为南京地方经济振兴、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不受行政隶属关于限制,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申请奖励范围: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软件技术、资源新发现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或创新,并取得显著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三)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自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本奖:
  (一)技术上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一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二)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项目;
  (三)符合本款第(一)项、第(二)项之一的技术水平指标,推广应用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产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比推广应用前同期增长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四)在科学研究、农业、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项目。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本办法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
  (一)公告科技功臣的受理时限,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的资质审查;
  (二)根据资质审查后申请奖励人员的构成情况,负责组建并召集年度的主要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有适当工作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
  (三)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和效益评估;
  (四)公告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奖励(预案)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异议;
  (五)对特殊情况提出临时动议,提请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委研究。第六条 申请、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第一完成人,均可向所在单位、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者带有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经其主管部门及市科委审查确认其申请资格。
  (二)单位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相关单位,必须转呈项目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南京科技功臣申报表;
  2、研制开发及生产原始记录报告、资料、图表;
  3、有关部门的检测、验收或鉴定报告;
  4、用户意见书;
  5、财税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单位的财务报表;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主管部门审核
  对相关单位转呈的申报材料,其主管部门做好审查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委初步资质审查后的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形成奖励预案。
  评审委员会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评委参加,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申报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又不超过奖励数额的原则上都予奖励,超过年度奖励数额的按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等可比因素进行数量比较,按数目大小顺序排列,满额为止。
  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在《南京日报》上公布,1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即上报市长办公会审定,由市政府实施奖励。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和“南京科技功臣”荣誉证书;
  (二)对实现税前利润50万元以上的可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奖金会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另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该项目税前利润10%提取奖金匹配。获奖者和单位协调一致后,也可将此部分奖金换购等额股权或实物。匹配奖金从财务列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以上的“实现利润”为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会计年度的指标。
  (三)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其奖金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获奖者所获得奖金全部归获奖者个人。

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

4.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

5.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学技术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运行机制,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科技进步工作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计划、经济及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六条 发挥本市科技优势,推进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新兴支柱产业的形成。第七条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优先发展电子工业、化工工业、汽车制造工业的规模生产技术,加速支柱行业的科技进步。第八条 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作物良种繁育与集约化栽培技术,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饲养和饲料生产技术,丘陵与水面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度加工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第九条 发展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防灾减灾以及金融商贸等领域的新技术。第三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第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各类科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对列入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应当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一条 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功能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鼓励新产品开发。凡被列入市级以上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市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科研生产联合体内,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科技进步管理体系。大中型企业应当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副厂长或者技术副经理)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技术副厂长或者技术副经理)具体负责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科技开发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考核。
  大中型企业可以建立本企业的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工会职工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技协”)。企业科协和技协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建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业科学教育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村经济、科技、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健全县(区)、乡(镇)、村农技服务网络,对农业生产实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第十六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6.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着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二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记名表决通过;三等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记名表决通过。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七条 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