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说追赃款由公安局负责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024-05-19 05:48

1. 人民法院说追赃款由公安局负责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扩展资料追赃主要做法:
1、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2、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3、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
4、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5、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逃追赃的9种方式

人民法院说追赃款由公安局负责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2. 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适应善意取得吗

这种情况不适应善意取得。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刑事诉讼法》 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赃款,也应追缴。

3. 被别人利用赃款还债

你好,依据你的描述,债权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与债务人也没有共同犯罪,不构成诈骗罪。2月15日是被刑事拘留吗?通常拘留后24小时查明与案件无关就会释放,如果提请批捕,最长时间为37日。(ps:依据你的描述,本案中债务人用诈骗所得归还债权人的欠款可能会被收缴,依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

被别人利用赃款还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目录
  (第十三批)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 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 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1993年8月6日法发〔1993〕13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 法发〔1997〕7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11月14日 法释〔1998〕28号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代替。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 法(行)发〔1989〕31号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冲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13日 法行复字〔1993〕第5号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7月13日 法释〔2004〕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法释〔2008〕1号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15日 〔1994〕行复字第4号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5月25日刑事诉讼法已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9号依据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2月27日依据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不再适用。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年6月16日 法函〔1993〕51号国家赔偿法已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17日 法释〔2001〕2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1993年9月11日法发〔1993〕2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9月25日 法发〔1993〕2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5. 刑法继承遗产,赠与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这种情况不适应善意取得。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律依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8月26日),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以诈骗手段非法骗取赃款,即使用以抵债归还了债权人的,也应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赃款,也应追缴。

刑法继承遗产,赠与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6. 使用赃款还债后是否可以追缴

使用赃款还债后是否可以追缴视情况而定。使用赃款还债后,如果他人是善意取得的,则不可以追缴;如果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是由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财物等情形的,可以追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7. 手机所有权 手机追回

公安的有顾虑是应该的,确实在实际中不好办理。如199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 “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赃物,也应追缴。”而2011年3月 “两高”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所以这种事情连立法者都没有搞清楚,更不用说执法者。
具体说来,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取得人并不明知所获财物系赃物; (2)取得之物须为法律所允许流通,且须在公开市场或经合理的交易方式取得赃物; (3)取得赃物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如果系通过馈赠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等手段取得赃物的,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4)物品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需要登记的,已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取得赃物应非源于违法犯罪事由,比如,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归还非法债务与非法经济活动的,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你可从第三条来做陈述,有利于你,但我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涉及到所有权和善意保管的冲突,法院也不好判,最多调解,你可能还要出一点血将其买回来

手机所有权 手机追回

8. 什么是善意取得?盗赃物是否适用

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转;二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三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态度。一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二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三是没有明确善意购买赃物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却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主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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