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2024-05-18 19:56

1. 浅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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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浅析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2. 最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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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3. 如何开展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这里除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有意规避法律义务等原因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缺乏有力的纠正、查处机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各业务环节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体现,是社会保险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加强稽核工作,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感到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拒不参保、不依法登记、申报、缴费是可以查出并会得到处罚的。
二、加强稽核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参保单位家底。通过开展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全统筹范围内的参保单位构成、变更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了进一步地了解。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和第一手资料。
三、加强稽核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等行为。稽核工作的开展,也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贯彻,通过开展稽核工作,使参保单位加深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
四、加强稽核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核定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不按规定参保、不如实申报、拒缴和拖欠社会保险费,虚报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都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一、健全稽核体系,提高人员素质。近几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非常迅速,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保险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社会保险事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增长速度远不适应事业发展的需求,许多社会保险机构仅疲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无力开展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工作。工作再忙,也必须做到有序。因此,必须提高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认识,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从上至下形成社会保险稽核体系。省及地级市都要成立专职稽核机构,以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县级社会保险机构也要配备专(兼)职稽核员,以保证稽核工作得到具体落实。
在健全体制的同时,还必须重视稽核队伍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稽核人员的素质。目前,瞒报与反瞒报、冒领与反冒领的手段是同步前进的,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
1、建立稽核制度。应建立定期走访稽核制度、日常稽核制度、立案稽核制度、专项稽核制度和书面稽核制度。定期走访稽核制度是指稽核人员定期到殡仪馆、医院、老干部局等单位了解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结合单位申报,查处其瞒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情况。日常稽核制度是以内部科室移交的资料为主,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开展稽核。立案稽核制度是以举报为主,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实行立案处理并进行专项调查的制度。专项稽核制度是以上级部门部署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核工作的制度。书面稽核制度是以缴费单位自查为主,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各类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其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稽核机构进行稽核查处的制度。
2、规范稽核行为。制度制定以后,必须制定稽核工作程序,以规范稽核行为。一般的稽核程序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定稽核单位。二是下发稽核通知书。把稽核的时间、内容、要求等通知被稽核单位。三是被稽核单位携相关资料到稽核机构接受询问、检查和稽查人到单位实施稽核。重点稽核应付工资,管理费科目,和有关往来科目,并视情况巡视工作场所,询问职工代表等,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财务状况、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漏报、瞒报、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是做好调查稽核笔录等取证工作。五是建立稽核台帐、制作稽核意见书。根据稽核情况,对违规问题进行性质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六是下达书面通知。向被查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稽核结论及限期整改责任书,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七是实施处罚。对愈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强化措施,为稽核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充分发挥稽核工作预防性和主动性的特点,稽核工作还必须强化措施,使之真正做到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的作用。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社会保险工作必须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之中,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形成制度,做到常抓不懈,以避免稽核工作中的“阵雨”现象。每年实际稽核面不低于20%,其中大中型企业不低于40%。同时,在稽核工作中,实行稽核责任制、错误追究制,对未及时发现问题、处理不力或违法乱纪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社会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审核、征缴管理及冒领养老金等举报。建立举报备案制、结果反馈制,及时查处举报问题并向举报者反馈处理结果,热情细致为咨询者提供政策解答服务。
三是建立部门协作制度。一方面,稽核机构与经办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反馈制度。经办机构将涉嫌违规的单位及时向稽核机构通报,稽核机构查处后,将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另一方面,稽核机构与监察机构加强协作,稽核机构对违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监督机构通报。将三种情况移交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一是不接受社会保险询问稽查或实际稽核的单位;二是在稽核中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被稽核单位;三是稽核中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间内未整改的单位。稽核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共同加强督办,确保违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问题,接受查处。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阜宁县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如何开展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4. 在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工作,待遇怎么样

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工资按当地公务员走。
社会保险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
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
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
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
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5. 培训专员《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word版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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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保局稽核制度机制风险是什么

  给您提供一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

  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

  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1、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2、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3、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4、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5、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

  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四条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

  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1、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

  面因素。

  2、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

  3、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 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

  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

  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 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

  失。

  (3) 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4、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市的

  证券监管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五条按风险能否为公司带来盈利机会,风险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

  险。

  第六条按照风险的影响程度,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要风险。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风险管理第二道防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为风险管理

  第三道防线。

  第九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司内控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方案,根据

  业务分工,配合内控项目组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反应方案。

  2

  2、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方案,按照公司确定的控制设计方法和描

  述工具,设计并记录相关控制,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业务流程,编制风险控制文档和

  程序文件等。

  3、组织控制制度的实施,监督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收集、分析控

  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除向

  部门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外,还应向公司内控项目组反馈情况,以便公司内控项目

  监控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4、配合内部审计等部门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

  查、处理。

  第十条 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职责分工的设置,分别参照

  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条 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公司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

  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有

  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第十二条 在战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战略风险失控导致公司蒙

  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公司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

  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本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年度经

  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编制这些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三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

  案例,收集与公司获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指标的重要信

  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

  流程或环节。

  3

  第十四条在经营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

  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竞争对手、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对现有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操作运行情况进

  行的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五条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

  应对措施导致分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公司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

  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

  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公司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

  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反应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八条确立公司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公司进行风险评估的

  基础。

  1、公司风险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认知整个经营过程(从战略制定和实施到

  公司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公司实行稳健的风险

  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投资项目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2、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一

  般来讲,公司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或“低”。公司从

  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公司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

  即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

  发生。

  公司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4

  第十九条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公司必须首

  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

  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公司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财务

  报告目标四个方面。目标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公

  司战略发展计划,符合上交所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条 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公司目标、阻碍公司创造价值或

  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公司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

  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

  第二十一条 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

  角度来分析。风险分析方法一般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组合而成。在风险分析不适

  宜采取定量分析的情况下,或者用于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够可信的数据无法获

  得,或者获取成本很高时,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

  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

  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的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

  影响程度来确定的。

  1、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2、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高于或等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

  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3、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风险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

  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策。公司在进行风险分析后,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结合

  风险发生的原因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5

  1、规避风险:推出产生风险的各种活动。规避风险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

  一条生产线、停止向一个新的地理区域市场扩大业务,或者出售公司的一个分支。

  2、减少风险:采取行动减少风险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影响程度或两者同时

  降低。减少风险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经营决策。

  3、分担风险:通过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担部分风险来减少风险的可能性和影

  响。常见的方法包括购买保险产品、实施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将某一活动外包。

  4、接受风险:不采取任何行动去影响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风险分析后,

  确定风险应对方案时,公司应考虑以下因素:

  1、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公

  司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2、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3、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4、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

  第五章 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司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

  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

  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

  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条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

  的原则,公司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

  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

  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

  第二十五条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

  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

  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 条

  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

  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公司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

  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

  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

  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公司法律部牵头、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

  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

  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

  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

  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

  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

  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风险管理职能

  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能

  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进行监管评价,监督评价报告应

  直接报送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此项工作也可结合年度审计、任期

  审计、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一并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7. 《建立健全惩防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中央于2008年6月22日颁布了《建立健全惩防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全党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破解工作难题,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更加富有实际成效。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讲廉政党课。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 
    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尚。切实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改进农村基层、街道社区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基层站所存在的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建设一批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继续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做好反腐倡廉对外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结合农村传统文化活动,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按照《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在家庭和社区中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发扬革命传统,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厚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三、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一)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修订《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实施办法,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定《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修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处理办法(试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健全对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 
    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三)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四)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 
 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 
    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加强巡视工作。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继续加强对省(区、市)的巡视。加强对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继续开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巡视试点。各省(区、市)党委要认真开展对市(地、州、盟)的巡视,并延伸到县(市、区、旗),逐步开展对所属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和直属机关的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派出(驻)机构的巡视。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制定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强化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和上市金融企业股权交易的监督,规范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重视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落实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定期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对预防腐败的重要改革措施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建立预防腐败信息共享机制和腐败风险预警机制。总结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做法,提高预防腐败工作水平。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建立健全惩防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8. 吴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社会保险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本市社会保险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各项配套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待遇审核、支付、转移等服务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档案的建立、记账和管理工作。3、负责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征缴,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村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发放以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支付,负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增加费的收缴、使用和统筹管理工作。4、根据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评审,做好日常的有关医疗保险的管理、考核工作,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5、负责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提出调整修改建议,拟定转外就医规范、特殊检查治疗规范和干部病房管理规范等,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工伤(职业病)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6、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各专项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7、维护和管理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负责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和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信息指标,负责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交流等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8、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宣传、信访工作,受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投诉,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有关的检查、考核工作。9、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基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业务工作。10、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需求以及卫生服务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和互助共济观念;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居民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方案;定期向同级合管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与审批。 11、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