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9 07:24

1.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简称“中国健促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缩写:CAHEP)。第二条 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是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团体,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全国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中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为提高中华民族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一) 组织会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二) 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三)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活动;(四) 交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验;(五) 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政策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六) 组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七) 培训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人员;(八) 编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会刊、书籍;(九)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国际交流;(十) 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协、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团体内从事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或组织联络部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仅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终止事宜;(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以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所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以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本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团体承担。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在本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团体所有。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根据本团体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称作分会。分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可设秘书1-2名。主任委员可民主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任命。目前成立分会有:(一) 社区分会;(二) 学校分会(三) 企业分会;(四) 医院分会;(五) 传播分会。第三十二条 各省市地县健康教育协会受当地卫生行政及健康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与本会系业务指导关系。各级地方健康教育协会、部队、铁路等系统健康教育协会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有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讯形式经过全体会员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全称:中国民族卫生协会英译名:China National Health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A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于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的各方面人士,以及民族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卫生政策,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医药,振兴民族医药产业,为各民族地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遵守和宣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民族卫生政策,宣传民族医药文化,促进各民族间的卫生交流和合作,加强民族团结;(二)、调查研究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向党和政府反映民族地区对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建议;(三)、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医药政策,发掘、整理、总结、提高民族医药,并组织推广。为各族人民健康服务;(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民族医药卫生行业信息,促进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五)、在民族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六)、组织民族地区和国内、国际间的卫生交流与合作;(七)、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八)、编辑出版与民族卫生有关的刊物和资料;(九)、对在民族卫生工作方面做出成绩的会员和社会各界进行评比表彰;(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工作和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团体会员应是与民族卫生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决定;(五)、处理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并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 5 月 18 日讨论。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卫促会紧密依托由各专业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实力雄厚的医疗、科研机构和医药开发生产企业及投资管理集团,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广泛动员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本着遵纪守法,诚信务实、认真负责、互利共赢的原则,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围绕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健康四大基石”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工作,深入社区、农村举办各种科普活动,宣传普及预防疾病、科学养生的健康知识。二、组织引导海内外企业界、投资管理集团、慈善机构等方面的社会资本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特别是对贫困地区、边远农村和城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三、引导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高科技医疗技术推广的应用的规范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我国医疗科技水平。四、发挥本会各专业领域、各学科专家学者特长,组织发展特色医疗项目,向公民提供治疗疑难病、特殊病的特色医疗服务和亚健康调理、心理干预等特色养生保健服务,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五、开展医药卫生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学术会议,协调组织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编辑出版各种专业书刊,提供咨询服务,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展览展示和推广应用。六、根据社会实际需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对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与技术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资格认识和上岗培训,以利健康相关行业的规范管理,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七、弘扬祖国传统医学,组织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资源,倡导中医药学的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大力培养中医药人才,宣传推广新世纪医学模式,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努力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八、利用本会海外资源优势,广泛开展多边或双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世界健康产业论坛,组织业者到国外参访学习,与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开展中国医生通过国际执业医生资格认证并安排海外就业的有关事宜。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主要职责

4.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英译名:CHINA HEALTH ECONOMICS ASSOCIATION(简称CHEA)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卫生经济管理研究、宣传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卫生经济理论和应用的研究与宣传,为发展我国卫生事业,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开展卫生经济理论与应用的调查研究;(二) 组织专项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三)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四) 宣传和普及卫生经济学知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专业展览;(五) 培训卫生经济各类人才;(六)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编印学术资料,编译国外卫生经济资料文献;(七) 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一定的研究和管理能力。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违反本会会费交纳规定2年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接受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6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卫生法学会的组织章程

(2006年4月1日中国卫生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中国卫生法学会,英文名称China Health Law Society,缩写为CHLS。第二条 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徽:整个图案为圆形,图案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图案中间直立的蛇杖表示中国传统医学的灸针;盘旋在蛇杖的蛇,是世界各国医学通用的西方医学代表;灸针与蛇二者的结合与不可分割,表现了当今的医药卫生。天平表示法律的公正、公平。长城表示捍卫法律尊严及人类的共同权益。橄榄枝表示和平、和谐。上述图案均由“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名中英文字体环绕360度,组成一个整体图案。第三条 中国卫生法学会是依法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志于卫生法学理论研究,从事卫生法教学和卫生法实际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四条 学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卫生法学领域的理论探索、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学会应为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做好服务工作、实现自主创新目标,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学会应当在科学发展观思想指导下,充分发挥中介、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繁荣和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第五条 学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司法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紧密依靠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其支持与帮助。第六条 学会的会址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学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卫生法学理论探索与实际相结合的工作研究;(二)宣传普及卫生法律知识、协调卫生法学教学学科建设、组织法律培训;(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卫生法国际民间友好往来;(四)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五)加强组织建设,发展壮大学会队伍;(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进行卫生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卫生法学领域成果评审及资格考评,为卫生立法、司法、监督执法、人身伤害、医疗纠纷与诉讼等,提供协调、咨询、服务;(七)编纂、翻译、出版与生命健康相关的科学技术与普及卫生法有关的刊物、著作、教材、案例、资料等;(八)依法加强对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经济实体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含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申请加入学会;(二)承认学会的章程;(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团体会员(含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凡与学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等可自愿申请加入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或单位会员。(二)承认学会章程;(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或给予赞助。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入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二)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经审核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三)团体会员入会,向学会递交申请报告、章程和人员组成名单,报秘书处;(四)秘书处受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相应证书。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接受表彰、奖励权;(三)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享有教育、接受培训权;(四)优先享用学会提供的资料、出版物和各项服务,依法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三)完成学会委托的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纠纷与诉讼调处、编纂出版、教育培训及其他工作任务;(四)研究理论,提高素质,努力工作;(五)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六)自觉维护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七)按时交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严重违背学会宗旨,有悖章程行为,有损学会利益和声誉、造成较大影响者,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学会章程;(二)审议学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罢免理事;(四)讨论决定学会重大事宜;(五)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的聘请;(六)决定顾问的聘请;(七)决定学会终止(须经三分之二代表通过)。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所授予的各项权力;(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和经济实体机构;(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各项权力。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主要职权(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各项职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二)表彰奖励优秀人物、先进事迹,授予荣誉称号;(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授权解释章程;(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召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职权。会长办公会处理重大事宜,应事先征求常务理事的意见,或事后向常务理事报告。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第二十七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办公会推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学会应适应发展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专业机构或经济实体。第二十九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负责召集会长办公会;(三)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学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会有关重要工作事项;(四)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行使的各项职权;(二)会长办公会可以通过组织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用通讯方式召开,重大问题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同意方为有效;(三)增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须于会议通过后,按章程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决定任免学会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专业或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专业或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免除;(五)负责与常务理事和各会长指派的联络员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六)处理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接受捐赠;(三)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赞助;(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 其他收入及利息。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用于自身发展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三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审议。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6年4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卫生法学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HEALTH &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继承宏扬中国卫生界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支持中国医药的研究与发展,促进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繁荣、发展与现代化,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为支持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二)广泛联络中国卫生、医药界,沟通他们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四)为实现基金会宗旨而开展的其它公益活动和为基金会保值、增值而开展的投资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热心本基金会的相关事业;(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 对本基金会作出较大贡献。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二)有权参加、参与本基金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三)为本基金会及其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各项业务。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而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募捐活动;(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开展的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运作和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其宗旨和目标是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药卫生事业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满足国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本会紧密依托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投资财团以及大批有志于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贡献力量的爱国人士,并有诸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广泛的国内外业务联系和信息网络。

中国卫生与健康促进会的建设宗旨

8.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一)财政拨款;(二)自筹;(三)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邮政编码:100009。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境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援助。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的表决权;(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四)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助;(二)境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三)本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购买债券,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资收益;(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二)用于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三)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四)用于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五)用于对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现金和物质奖励;(六)用于卫生保健项目的设计、咨询、劳务;(七)用于保证基金会基金增值的有关投资;(八)用于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按基金会宗旨设计有关公益项目直接使用出去;(二)其余部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