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介绍

2024-05-20 01:41

1.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介绍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国际社会可以支配使用的一个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1988年,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维持和平的作用自此得到公认。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介绍

2.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维和部门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3.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职能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维持和平部队或军事观察团,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和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职能

4.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简介

 尽管《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维持和平事宜做出具体构想,联合国于1948年首次尝试维和手段,在中东地区设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自1948年至今,联合国总共采取了60个维持和平行动,其中自1988年迄今已有47个。截止2006年6月30日,有15个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及其部署事宜由安全理事会授权,并须事先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通常也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维和人员可能包括军事人员和警察以及文职人员。维和行动可能由军事观察特派团或维持和平部队或两者联合组成的人员执行。军事观察特派团由不配备武器的官员组成,其任务主要是监督协议或停火协定的执行情况。维和部队的士兵手中虽有武器,但多数情况下只能用于自卫。维持和平行动所需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自愿提供,并得到会员国的资助。联合国根据维和预算方案对会员国的资助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该预算方案的一个标准额度对派遣部队的会员国实行补偿。2003财政年度(自2003年7月算起)维和行动的总费用预计为22亿美元左右,相当于全球军事开支总额的0.15%。联合国通过上述预算方案资助其维和行动,由多国派遣军队。这种全球性的“负担均摊”的做法确保了人力、财力和政治资源的高效利用。自1948年至今,共有来自将近130个国家的80多万军事、文职人员和警察参加了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这些人中大约有2264人在执行公务时牺牲(截止2006年5月31日)。

5.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分布

截至2004年5月,联合国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共部署有15支维和部队,包括来自94个国家的5.3万名维和士兵以及1.1万名联合国工作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利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分布

6.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行动建立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7.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原则

维持和平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使其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手段。

这三项原则彼此关联,相互加强:

1、各方同意
2 、公正
3 、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各方同意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需经主要冲突当事方同意才可部署。这需要各方承诺达成一项政治进程。他们接受维持和平行动就为联合国开展授权任务提供了必要的行动自由,不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实际方面的。

  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持和平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冲突一方;并被引向执行行动,从而偏离了其维持和平的基本作用。

  主要当事方同意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未必表示或保证地方一级也同意,特别是在主要当事方内部出现分裂或指挥控制系统薄弱的情况下。在动荡不安的环境中 
——通常都存在不受任何当事方控制的武装团体,或者存在其他破坏者——更难达成普遍同意。



公正

  公正对于维持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与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应与中立或不作为相混淆。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对待冲突各方时应保持公正,但在执行任务时不应中立。

  正如优秀裁判既要保持公正又要惩处犯规行为一样,维持和平行动亦不应宽恕任何一方妨碍和平进程努力或违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秉承的国际规范和原则的行为。

  尽管需要建立并维持与各方的良好关系,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审慎地避免开展可能有损其公正形象的活动。特派团不得因害怕曲解或报复而逃避严格执行公正原则。

  不这样做可能会削弱维持和平行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还可能导致一方或多方拒绝其继续存在。




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非一个执行工具。但它们可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之目的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在某些动荡局势中,安全理事会给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强有力的”授权,授权他们“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威慑武力破坏政治进程的企图、保护受迫近的袭击威胁的平民、和/或协助国家当局维护法律与秩序。

  不应将强有力的维和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执行和平相混淆,尽管在实地,它们有时看似相同。


强有力的维和包括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以及所在国和/或冲突的主要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与之相对,执行和平无需获得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且可能包括在战略或国际级别使用军事力量——根据《宪章》第二条(丁)款,非经安全理事会授权,通常禁止会员国这样做。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除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时,须以精准、相称和适当的方式为之,且遵守使用所需的最小武力达到预期效果之原则,并维持对特派团及其任务的认可。联合国维持和平使用武力总会产生政治后果,通常还会导致不可预见的情况。

  需在特派团内部的适当级别,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后,对武力的使用作出裁决。这些因素包括特派团的能力;公众认识;人道主义影响;武力保护;人员的安全与安保;最重要的是,此类行动将对国家及地方对特派团的赞同态度产生何种影响。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原则

8.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组织行动

 也就是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醒成员国「提供良好装备,良好训练和有纪律部队(警察)给维和行动是所有成员国义务.不应只有南半球国家孤独的承担」.2008年3月,除了军队外,5,187名国际人士,2,031名联合国义工和12,036名地方人员 也参加维和行动.2008年4月止,100国共有2,468人的兵力在维和中牺牲。前三如下:印度 (127),加拿大 (114) 加纳 (113). 在55年中1993-1995年被杀人数就占13%. ·联合国维和行动大体可分为两类: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团。前者一般由武装的军事人员组成,后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事人员组成。它们的任务是监督停火、停战、休战和撤军;观察并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隔离冲突各方,协助恢复冲突地区治安或维持冲突地区秩序;运送和保护人道主义援助;监督大选或公民投票等。维和部队一般由安理会(个别情况下由大会)决定、组织和领导,并由秘书长指挥,通常具有以下4个特点:①须事先征得驻在国及其他有关各方的同意;②行动中严守中立,不干涉驻在国内政或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③除自卫外不得使用武力;④维和行动是临时的和非持久的。自1948年联合国首次在中东建立停战监督组织至1994年联合国派往塔吉克军事观察团,联合国共进行34次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大体可分为4个阶段①早期阶段(1948~1955年),联合国先后派出两个军事观察团;②发展阶段(1956~1978年),联合国曾先后进行11次维和行动;③停滞阶段(1978~1987年),因美苏全面冷战,联合国没有出台新的维和行动;④振兴阶段(1988~1994年),因冷战的结束和东西方关系的缓和,联合国先后启动了21次维和行动。维和部队对维护世界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因此于1988年获诺贝尔和平奖。1988年11月2日,中国正式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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