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

2024-05-18 23:16

1. 通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

可转债自发行日起的6个月后才可以转股。转债的转换期长短与其期限相关。我国可转债的期限最短的为1年,转股期最长为6年,具体还是由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拓展资料: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可转换债券 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通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

2.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选择权的规定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这是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的具体转换办法,为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也就是保证债券持有人实际享有转换权。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面对转换权则可以加以选择,是选择债权人的权利,仍持有债券;还是选择公司股东的权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是一种投资决策,由投资者权衡投资条件、风险大小。收益多少和自己的意愿来作决定。但是在债券与股票两者之间只能选择一种,在债权人与股东两种身份之间只能选择一种,也就是在转换为股票之前,仅仅是债权人,而在转换为股票之后,只能是股东,享有股权,而不再享有债权。如何作出选择,这是投资者的权利,必须保证权利的实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规则
交易方式:可转换实行T+1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以面值1000元为一交易单位,结算单位为张(即100元面值),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交易时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
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1交收,交易清算参照A股的现行清算办法办理。
交易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终止交易,终止交易前一周交易所予以公告。
交易费用:深交所按成交金额的0.1‰向可转换公司债券买卖双方征收交易经手费,同时债券买卖双方还须向所委托的债券交易商交纳佣金,佣金按成交金额的2‰计取。
二、可转换公司债的赎回程序
1.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2.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交易所于赎回日停止该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3.发行人根据停止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4.交易所于赎回日后第四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同时记减投资者相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各券商于赎回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6.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3. 什么是可转债的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什么是可转债的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4. 通常可转债的转股期为几个月


5.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吗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以上便是问题的相关答案及法律依据,大家可以仔细阅读。”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吗

6. 债券持有人对可转换债券享有选择权吗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一、股权收购合同是否含有潜逃出资
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属于抽逃出资。公司股东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司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收购股东的股权。所以公司与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合同不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股份有限公司对拟收购股票有何限制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原则上是禁止的,仅特例除外,比如出现了以下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此,只要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况,股份公司不能回购自身的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三、企业如何发行公司债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7.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如何保护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来说,其权益保护不仅仅体现在知情权上,转换权也是其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转换权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能够将公司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份的权利,它既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灵魂所在,也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联结点。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中,有两个具体时间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很重要。一个是股权分置改革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另一个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的具体时间。股权登记日是公司股东登记自己股东身份的日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换权行使日期是持有人从债权人身份转换到公司股东身份的具体时间分界。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完备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忽略的情况下,界定投资者是公司债权人还是公司股东就会享受着不同等级的待遇。而投资者不同身份的更替,其选择权就掌握在投资者自己手中。股东对其持股的登记是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程序,这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但没有在股权登记日按规定进行登记就否定了其股东身份和应享有的利益。凡事总有一般和特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上市公司流通股众多的情况下,确定股权登记日进行股权登记也是出于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考虑。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董事会制定并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经过临时股东大会的通过才能实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何时行使转换权,依其自由意愿。而一旦行使转换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就变为公司股东身份,同时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股东身份的确定则是享有相应利益的前提。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而言,在股权登记日前行使转换权,具有股东身份,则就可以获得公司全部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利益。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权如何保护

8.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一、公司债券发行程序
1、作出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申请发行。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告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5、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6、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
二、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