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哪些私募基金公司

2024-05-19 02:17

1. 湖南有哪些私募基金公司

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阳光私募公司,由中融国际信托公司推出,湖南博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行,工行省分行、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联合托管的 “中融—飞龙一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1年正式成立。
  该私募产品募集规模9000万元,主要投资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湖南有哪些私募基金公司

2. 长沙私募基金公司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 长沙 私募基金 公司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 股权投资 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 ”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 合伙协议书 )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 经营范围 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二、基金 公司变更 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 营业执照 副、公司印与章  4、地址证明, 房产证 、产权人证明、租房协议  5、 公司章程  6、股东会决议  以上就是 长沙私募基金公司 成立的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对投资的资本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说管理型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就不应少于3000万元。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较大,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也是投资人不应忽略的。

3. 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实际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操作的管理者,所以需要支付管理费用,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和信托公司类似,也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收取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可能会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标准,每年为0~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所述,即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费及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具体介绍,可以看出,对于私募基金,一共涉及到四种费用的交纳,每一种费用交纳的对象都是不同的,同时其交纳的标准也存在着差别,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一、合格投资者规定
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法律条文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2、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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