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024-05-17 11:00

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全部股份是指所有权利人的权利是等份的,每个持有人按照持有的份额行使权利.譬如注册资本是10000万元,那么实际上就是等份了10000万份股份,持有人按照持有的份额数行使相应的权利.主要的好处是,所有权人可以买卖其中的一部分份额,而不必通知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也没有优先购买权,使得股本能够顺利流动,有利于筹资和资本结构的改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资产1000万,假如董事长500万,其他总经理300万,另外其他人一共200万,他们的股份就可以这样表示,而不需要非得化成某一个数字,这种情况之下的股份你可以以百分比来表示。 每一股价格都是统一的,比如1元,按出资比例每人有多少多少股,按上面的例子来说,董事长就有500万股,总经理300万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三)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中的百分之二十。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价格是否可以比其他股东的认购的价格便宜

不可以。

由于是募集设立,也是一次公开发行,而同一次股票发行,价格要一致,以满足同股同权的要求。因此募集设立中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投资人的股票认购价格应是一样的,不过,发起人多半是用评估后的非货币资产来认购股票。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票价格是否可以比其他股东的认购的价格便宜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请问募集设立时,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市值是不是大于

概念有些问题:
1、没有“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市值”这个概念。估计你的意思是外部认购人认购的资金吧
因为股票市值有确定的概念,就是总股本与当前市价的乘积。
2、股票面值是指发行股票时,确定的每股股票票面额度。在我国目前基本上票面面值都定位1元。股票市场初期,(90年代)曾经有个别股票票面面值定为10元,后来都拆细到1元了。
估计你想问募集发行时,外部认购人(新股东)认购的资金(资产)是不是大于老股东的资产??
这是可能的,因为发行规则规定: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元。就是说最少的新募集股本总额比例应该是原股本总额的66%以上。
看了你举的例子,感觉是想说,这样新股东不是很吃亏吗??
其实,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对新股东,愿意投资是看好公司未来的价值增长,并能在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涨中得到预期的回报,两者目的不同。

5. 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发起人中,是谁出资多谁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当发起人。”根据这一规定,下列人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自然人;二、私营企业;三、外商独资企业。当时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与国家刚颁布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相衔接。该条例考虑到私营企业刚刚起步,资本规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规定私营企业应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对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则主要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取消对上述主体资格的限制,以便和国际接轨。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如具备一定的资本等,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扩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为发起人,这样过渡比较稳妥,比较符合的国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纳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见,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出限制,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这样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国际作法相一致。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二人以上二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于 5 人

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发起人中,是谁出资多谁的权利

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

发起人是发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又称公司创办人,对他们有以下要求:      1.发起人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这是一个最低人数的规定,而对最多人数则没有加以限制,因为这是资本的广泛联合,不限规模,也就不对人数提出上限。      2.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为所设立的公司是中国法人,为了保证及时办理有关事务和履行义务,应当有此要求。      3.发起人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这是指整个发起人而言的,至于每个发起人需要认购多少股份,则由发起人相互约定。但是无论哪一个发起人都必须认购股份,不认购股份的就不具有发起人的资格。      4.发起人任务      发起人是组建公司的人员,其法定任务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因为设立公司过程中有大量事务,必须由法定的人员负责办理,发起人就是这种人员,他们与一般的不入股的工作人员是不同的。      5.发起人人数的特别规定      如果是一个或者二、三个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人数上可以少于五人,不受发起人在五人以上的限制,但是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样可以使公司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

7.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

8.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等等。
一、证券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有:1、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合格的经营场所;3、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证券公司需什么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需要的条件有: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股份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0%;
(四)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但对于股本总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30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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