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2024-05-19 01:38

1. 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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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证券欺诈行为。指在发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①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②操纵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③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第79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④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2)其他违规行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主要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制股东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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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主要有哪些违规行为?

2. 我国股票交易制度

1 先说涨跌幅限制,国外跟香港都没这个规定,
  中国股市目前不是很成熟,很多制度都不全面,监管跟处罚也不是很严厉,这个制度目前是有利的,个人认为
 2  再说内幕跟恶意炒作,中国处罚太不严厉的,若是在美国,法律肯定打得你头破血流
 3  再说T+1 ,国外很少有,这不是很好,陷阱太多,一旦跟进,不能及时跑出来,从而导致深度套
  。。。。。。。
 还有很多,关键是自己多看书
  希望上述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祝你股市顺利

3. 证券制度的功能

1、证券法律制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发行人、投资人以及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又包括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进行引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是多重的。主要的目标有:
①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要受到影响。从积极的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陛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如果投资者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成交,则市场流动性好。反过来,单纯是成交速度快,并不能完全表示流动性好。
②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或者说其调节平衡的能力比较强。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必要的。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③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即要求证券价格能准确、迅速、充分反映各种信息。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其次是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即证券交易系统硬件的工作能力,如交易系统的处理速度、容量等。低成本也包含两方面:一是直接成本;二是间接成本。前者如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支付的佣金和缴纳的税收,后者如投资者收集证券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证券制度的功能

4. 我国现在证券交易制度是什么

  一、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的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内交易)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因此,场内交易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规定, [1] [1]下列证券可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1、股票;2、基金;3、债券;4、债券回购;5、权证;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此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场外市场

  如上所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场外市场转让。 [2] [2]目前,经国务院批准且已经运作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

  《证券法》第五章对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则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的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一)证券交易委托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证券账户号码;2、证券代码;3、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证券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二)证券交易申报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1、申报方式

  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 [3]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2、申报的基本单位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申报的有效性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2)增发股票上市的;(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规定种类的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标准,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例如,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依达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依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可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与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依证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信用交易。不过,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而言,依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划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国证券法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对证券交易的不同类型予以调整。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方式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不仅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具备了法律依据,还使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我国尚未开展的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成为可能。

  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实践来看,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至于裁判转让,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对某只证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而发生的证券转让。这种证券转让一般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虽在实践中被作为规避法律的证券交易手段,但客观上与一般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故不应纳入证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5]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6] [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该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所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7]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该所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8] [8]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30分,但未对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作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时15分至11时30分、13时至l5时30分,并于每个交易日15时至15时 30分,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仅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据统计,2008年前9个月,两市共发生469笔大宗交易,月均52笔。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则共发生交易156笔,成交笔数较10月份增加64笔;成交量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近2.5倍;成交金额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逾3倍。而期间最大成交笔数发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笔,开创了两市设立大宗交易平台以来单日成交的最高纪录。


  四、证券交易的交割与过户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公司一般都必须在结算公司或其委托银行处开设专门结算账户,由结算公司集中清算,并以内部划账、转账等方式交割净余额股票或价额;其二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交割,即买者支付现金而获得股票,卖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现金。由于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故这种清算交割不必由当事人出面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由电脑自动完成就可以了。

  过户是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持所买股票到发行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手续。过户后,新股东即可享有发行公司的一切股东权益,股票的委托交易过程至此才算终结。但是,现在由于结算公司实行证券集中存管和无纸化交收,股票的过户手续在清算交割后就已经由电脑自动完成,因此无需投资者本人专门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按交割日期不同,我国证券交易的交割又分为四种:

  一是当日交割,又称T+0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当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续,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较快地得到股票或现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资者买进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卖出;卖出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买进;二是次日交割,也称T+1交割。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才能办理成交的交割手续;三是例行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或惯例履行付款交券;四是选择交割,即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割日期,这种交割方式通常在场外交易中使用。

  目前深沪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在资金使用上,当天卖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是,当天卖股票,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投资者如果想马上提取现金是不可能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实际上,资金同样是T+1到账。

  目前深沪B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3方式,即B股是在第四个交易日办理交割过户。

  五、证券交易的佣金与印花税

  (一)证券交易的佣金

  《证券法》第46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收费是指证券交易中有关证券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税收以外的费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为例,投资者每笔交易除了成交价外的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收取;印花税,原为成交金额的0.1%,2007年5月30日改为0.3%,由税务机关收取。这三项价款中的佣金、过户费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

  有权统一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以及税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目前是指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根据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之一。

  过去18年来,中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因为实在是太多了,所以删减了一些内容,如果还有需要就到百度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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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股票交易机制是什么?

股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其设计依据就是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的不同机制。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是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问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问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
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有:
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扩展资料:
特点:
1、流动性
证券的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或者说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动性,证券市场的功能就要受到影响。

2、稳定性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一般来说,稳定性好的市场,其价格波动性比较小,或者说其调节平衡的能力比较强。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角度看,保持证券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
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两方面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交易机制

中国股票交易机制是什么?

6. 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什么?

  一、证券商市场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国法律对证券商的概念和范围没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学理解释,证券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经纪业务或证券承销业务为自己的特殊经营领域,因而在整个证券市场上居于中心地位。在证券商市场准入的程序制度设计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册制与许可制两种体制。
  (一)注册制
  注册制要求申请者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资料,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监管机构就允许其注册为证券商,即可经营证券业务。
  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经纪商或自营商就任何证券进行交易或诱使或试图诱使买卖,除非该经纪商或自营商依法注册,否则皆为非法。申请的格式以及所含内容应符合为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制定的规则。美国《统一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者的管理主要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初步从业登记,二是持续监督管理。初步从业登记依据该法第201条规定进行,凡在州内从事证券流通之业务者进行强制登记,目的是通过管理者的审查排除不适法的从业者。如果管理者发现申请注册有下列三种不适法情况者,可以拒绝注册:第一,申请资料不完整;第二,申请者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道德和精神水准。判断标准是先前有无证券犯罪,被发禁止令、吊销资格,申请者从事非诚信或道德证券交易活动;第三,申请者不具备从业资格。包括申请者的职业培训、经验、证券交易知识等。该法还规定证券商、代理人或投资顾问未注册从事证券业务,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关于代理人、证券商、投资顾问的定义,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记将构成犯罪。持续监督管理是证券商注册后的继续监督措施。上述规定与美国立法的整体思路是一致的——监管信息的真实与及时披露,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商之间选择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证券商则通过竞争有进有出,达到市场均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商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册制,《证券条例》第四十八条:“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进行了登记,所有人(不论为个体或法人或合伙企业成员或法人团体的董事)不得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从事证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现。”
  注册制有以下特点:
  (1)对证券商的设立实行自由政策,符合条件者均可注册从业,但注册条件近年来有日趋严格之势;
  (2)注册制更强调证券商的个人责任;
  (3)注册制一般以保证金的缴付为必要条件,以用于担保证券商从业中对他人损害的赔偿。注册制体现公开原则,即注册申请书必须随附公开说明书,其内容必须详实,不得有虚假、含糊或遗漏。否则,当事人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这一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与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开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证券商。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强调形式审查,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极大的提高了证券商进入市场的时间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二)许可制
  许可制又称审批制,指申请者除具备一定条件外,还须获得主管机关的特许方可经营。被授予特许权的机关要对证券商从业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衡量申请者的各种状况和证券法的实质性要求后,再决定是否授予许可,因此许可制带有更多的政府干预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实行许可制的代表。《证券交易法》规定,欲经营证券业,须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请。后者根据不同的经营业务授予不同的特许。申请者申请特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拥有足够的资本、良好的信誉、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则根据证券业务量和现有证券商的数量,营业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发给特许。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许可制。《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营业执照,可得营业,证券商设置规则及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可以看出,许可制有两个主要特点:
  (1)对市场进入持控制态度,不仅严格规定各种设立条件,而且只有具备合法条件并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者方可从业;
  (2)对业务种类采取分类许可制度,虽然证券商可兼营多种证券业务,但每种业务都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证券商市场准入的实体制度
  虽然,证券商设立体制因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册和许可之分,但在证券商准入的实体性管理方面,两者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证券市场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国致力于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障大众投资者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的共同愿望。美国196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后,增加了证券市场经营者资历与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因此证券商申请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数额并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2)证券商及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通过一定的考试和审查。   日本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条件:
  (1)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
  (2)拥有规定的资本额和净资产;
  (3)具有相当的证券业务知识和经验;
  (4)比较完备的设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中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注册:
  (1)禁治产者或准禁治产者;
  (2)破产中的未复权者;
  (3)被处监禁以上刑罚,该刑罚执行终了或受执行行为终止之日起,经过时间不满5年者;
  (4)证券公司被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从公司注销日起经过时间不到5年者;
  (5)根据《证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规定,被处以罚金刑,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商准入的实质性要件:
  (1)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满足最低实收资本额要求;
  (3)证券商之董事、监事或经理及证券商雇佣对于有价证券营业行为直接有关的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规定;
  (4)证券商发起人申请时,应向指定的银行存入所规定的款项;
  (5)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可在证券交易所电脑联机的承诺;
  (6)申请在柜台或场外市场经营业务,应先向证券商同业公会取得交易通讯电脑承诺。

7.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扩展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股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成交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8.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一、美国 

1 、法系 

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 、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 

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 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 、券商管理 

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他们资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伴随着业务量的飞速增长,投资者对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这一竞争中备受青睐,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联合,一只只航空母舰纷纷驶向大洋。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佣金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随着大笔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佣金日益成为阻碍市场的绊脚石。为此,1975 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最终出台。这一改革最终形成了现在美国券商格局。 

(1) 券商纷纷推出金融创新。由于佣金自由化,使券商传统的利润之源迅速萎缩,加之行业内竞争的激化,券商只有通过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从而开辟新的财富来源。由于佣金自由化的冲击,券商纷纷收缩各自的业务,由综合型转向专业化。力图在某一领域保有自己领先的地位,力图通过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自己擅长的某一方面业务。从而达到突出经营特点,体现差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