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去世有多少补助

2024-05-21 02:23

1. 遗孀去世有多少补助

法律分析: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实行动态调整:补助标准为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户口所在县(市、区)城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阳泉市城区标准)的190%,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为22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遗孀去世有多少补助

2. 遗孀死亡有什么补助金

有的,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需提交的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一、失业补助金的领取
失业金对应的就是我们缴纳五险时,其中包含的失业保险,如果想要领取到失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点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而申请失业补助金的条件相对来说就宽松很多,只要之前缴纳过失业保险,即使是主动辞职也可以领取,而且从今年3月到12月,申领人最多可以申领到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失业补助金的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3.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4. 遗孀补助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5.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扩展资料
遗属补助政策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办理。
5、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7、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
8、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9、“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中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10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
11、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12、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
13、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
14、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离退休、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6. 遗孀补助享受条件是什么啊?

遗孀补助享受条件如下: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扩展资料: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7.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遗属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8. 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