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2024-05-20 07:06

1.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2. 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二)公司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除外)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公司因市场交易类指标、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其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3.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4.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若要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七)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八)公司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十一)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十二)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5. 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深交所终止上市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拟向深交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者更正公告;公司就重大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相关责任主体弥补;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二)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已撤换被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对重大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三)对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妥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未达成和解的,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存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三方已承诺:将对赔偿基金不足或者未予赔偿的部分代为赔付;(四)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具备申请重新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重新上市保荐人已对上述事项逐项说明,认为本次违法行为影响已基本消除、风险得以控制,符合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并据此出具推荐意见。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6. 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暂停终止上

您好,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可以暂停终止。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摘要】
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暂停终止上【提问】
您好,深交所审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期间,如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可以暂停终止。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强制终止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回答】

7.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深交所,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二)公司的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三)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四)公司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五)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被深交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六)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七)公司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理由正当且经深交所同意;(八)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中止审核的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中止重新上市审核?

8. 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终止重新上市审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荐人:(一)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深交所审核;(二)公司撤回重新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三)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或者未对重新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补充修改;(四)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公司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法对公司实施的检查;(六)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重新上市审核工作;(七)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八)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九)保荐人或者签字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核事项;(十)深交所审核过程中,公司出现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情形,且在前述情形出现后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十一)同一次重新上市审核过程中,公司中止审核总时长超过六个月;(十二)深交所审核认为公司不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十三)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终止审核的情形。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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