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有什么要求

2024-05-17 11:42

1. 外汇有什么要求

外汇有以下特殊要求:
(1)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
(2)实行浮动利率和收取承担费。由于银行从国外借入的外汇是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计息的,因此,在国内发放外汇贷款的利率,也是按照浮动利率计息,由银行根据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计算,不定期地调整公布。另外,对金额较大的贷款项目,如借款单位不计划用款,银行要收取承担费,以弥补银行临时调度资金所造成的费用。
(3)贷款发放,必须重点用于出口创汇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不断提高出口创汇和技术改造的比重,严格控制非出口创汇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外汇贷款除了与人民币贷款一样具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外汇有什么要求

2. 外汇操作具体注重什么?

同一种货币同时做两个方向,即同时做买和做卖,不会赚也不会赔,不会占用保证金,不过要付手续和利息,一般情况下不要去做
如何避免爆仓:
1:认真分析行情,准备判断方向走势,这是前提
2:准备把握买卖点,机会点位不合适,坚决不建仓或少建仓
3:坚决设立止损位,改割肉的要割肉
4:保持适当的仓位,资金不足或没有十足把握不要超过半仓位
5:及时获利了结,不要反胜为败

3. 外汇有什么要注意的?

在外汇市场中,不管投资怎样,投资者的心态都要放平,不要大喜大悲的,要是做不好这点,就应该考虑要不要进入外汇市场,避免受到损失。下面我们来了解下炒外汇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第一、投资者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切不可盲目进入。外汇市场就是经营外币和以外币计价的票据等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在固定汇率和本金位制度下,外汇汇率基本上比较稳定,因而很难出现外汇保值与投机的可能。然而汇率变动,外汇市场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外汇市场给套期保值投资者提供了规避风险的场所,也给投资者提供了获利、承担风险的机会。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及实践准备,不然不仅很难获利,而且可以会造成亏损。
第二、学会掌握外汇的投资规律,切不要任意投资。导致汇率波动的原始动力是外汇的基本面,其变化也是造成外汇市场波动以及价格动荡的原因。而基本面的变化又受到政治、经济等诸多当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外汇汇率的变化原因非常复杂,需要投资者很好的掌握基本面的内容,这样对于外汇市场的变化趋势以及基本运动规律才能有一定的认识,可以理解外汇市场的变化,对于成功投资非常有利。
第三、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切不可对市场恐惧。对于投资外汇,想要获取利润,那么投资者就应该培养出过硬的心理素质,否则一旦在外汇市场中出现了重大变故,造成心理压力,那么对于理性投资是非常不利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投资者一定要非常重视,不然可能会在外汇市场中亏损严重。
第四、要能够灵活掌握技术分析,切不要照搬硬套。很多金融市场都会采用技术分析,在外汇市场中同样也是如此,因而投资者需要学习一些外汇市场的技术分析,这样在进行操作之前可以弄清楚情况,不会盲目或者被动的进行交易。当然,学习技术要知道灵活的应用,而不是对技术分析进行照搬,否则不仅起不到帮助作用,还可能会导致运用不当,影响自己的投资,造成损失。

外汇有什么要注意的?

4. 外汇交易有什么重要的事宜要注意?

  第一:认识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并不是随便可以捡钱的地方,它是勤奋、律己和耐心的人的乐园,也是贪婪、幻想和固执的人的葬身之地。外汇走势既简单又复杂。简单的是就那么3个方向:上升下降和盘整,而复杂的是大浪之中有小波,大波之中有小浪。说它是“人性弱点的照妖镜”一点也不为过。

  第二:炒汇三要件。

  资金管理、技术动力和心态控制是炒汇三要件。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资金管理是关键,技术动力是基础,心态控制是保障。资金管理主要解决的是风险控制问题,任何操作都要以账户资金的稳步增长为目的,控制风险是炒汇者能否在汇市里长期生存的关键。技术是操作的基础,没有过硬的技术,再好的心态也会让你赔的一塌糊涂,而高超的技术会让你大赚小赔,心态也随之变好。心态控制主要解决的是要正确面对盈利和亏损,盈利时不贪婪,亏损时不幻想。能够把这三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才是炒汇的最高境界。

  第三:炒汇前的准备。

  1. 确定风格:根据自己的性格和习惯确定适合自己的风格。短线、中线和长线的操作规则是不同的。短线是短平快,要求命中率得高,快进快出,绝不能有丝毫贪婪和幻想。中线是稳准狠,长线要结合基本面分析。

  2. 制定规则:根据自己的风格制定交易规则。

  (1)。趋势判断规则:趋势的判断是炒汇的重中之重。顺势交易是炒汇的基本原则。所谓大趋势是由一级一级小级别的趋势累积形成的。汇价的运行规律是趋势过去是盘整,盘整过后是趋势,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具体操作时应该先看大势,然后到小级别图上等候汇价运行方向顺应大趋势时进场。汇价的高点低点依次抬高是上升趋势,依次降低是下降趋势。汇价的高点和低点一般不会呈直线运行,用画趋势线的方法判断趋势应注意趋势线的修正。通过趋势判断应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A:当前趋势:大趋势里面有小波段,观察当前汇价运行在大趋势的顺势波段还是逆势波段,只做顺势波段。

  B:趋势状态:当前汇价运行到本趋势的前期中期还是后期,前期是趋势延续,中期是趋势放缓,后期是趋势停顿。在同一趋势里汇价运行到不同时期的操作方法截然不同。前期应该等回撤顺势进场,中期的时候应该无单观望有单持单,后期应该无单观望,有单的准备出局(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小盈利和亏损单此时应该果断停损出局。大盈利单可以静观其变,等到趋势停顿以后的盘整突破再做决定,比如多单突破盘整上轨继续持有,突破盘整下轨平仓了结。)(2)。入场时机选择规则:在大趋势里面汇价运行到顺势波段的起点就是最佳入场时机。

  (3)。入场价位选择规则:确定了入场时机以后,应该到小级别图上等汇价运行到顺应大趋势方向的拐点价格作为最佳入场价格。一般采用“1-2-3”原则。

  (4)。 严格 止损 规则:进场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设置止损。止损不应以固定数值设置,因为行情大小不同,波动大小也不同。应该把趋势判断图上的前高或者前低附近作为止损位。止损不能随意更改,因为一旦触及止损说明方向有变,必须及时出局以降低损失。

  (5)。出场规则:出场的把握比进场要重要的多。不管你的进场对与错,只要出场正确都能达到预期效果。进对的只要出场正确利润就就会最大,进错的只要出场正确损失就会降到最低,所以出场比进场重要的多。出场的方式分为被动出场和主动出场。被动出场时指触及止损出场,不可随意变动。主动出场时指汇价达到目标位置平仓了结,或者观察趋势状态,在趋势停顿后获利了结。

  (6)。仓位控制规则:下单量的大小身由资金量的东西决定的。不能笼统的认为0.1手是轻仓,1标准手就是重仓。根据你现有的资金额,请按照比例来下单。0.1手对于1000美元的账户是轻仓,而对于500美元的账户则是重仓。应该计算出最安全合理的开仓量。

  (7)。盈亏比之我见:很多人主张盈亏比应该是1:2或者1:3等等,我却不能苟同。大家都知道,行情大小不同,波动大小也不同。而行情的大小是无法预测的,盈亏比的概念却把行情进行了具体的量化,止损30点,止盈就会达到60点或者90点吗?谁也不知道。所以我们不能以固定数值设置止损和止盈,应该以关键位置作为止损位和止盈位。

  第四:制作交易系统:一个完善的交易系统是系统交易思维的立体化。系统交易思维是一种理念,它体现为在行情判断分析中对价格运动的总体性的观察和时间上的连续性观察。交易系统必须能够充分体现你的操作规则的每一个细节,必须是机械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体。通俗一点就是你的交易系统必须能够应付行情的各种变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第五:模拟训练:把你的操作规则融入你的交易系统,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模拟训练。模拟本身来说就是增加自己对外汇市场的了解,增加对自己的了解。了解外汇市场的波动,了解外汇交易的技术,了解外汇交易平台,熟悉交易各个环节。。增加对自己的了解,其实就是看自己的态度。如果使用模拟资金还不能达到稳定盈利的话,最好不要拿自己的真钱做实验!通过模拟训练可以发现自己的系统、规则、心态个方面的不足,及时修改验证,不断完善对以后进入实战很有好处。

5. 跨境汇出外币需要什么条件?

汇款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存折等到银行柜台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后,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跨境汇出汇款业务允许委托他人代办,但应提供汇款人和代办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委托书由我行随传票留存;未成年人办理跨境汇出汇款,须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中国银行的中银全球智汇(GPI)产品可达美国银行、花旗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澳新银行、裕信银行等10余家境外主流银行,以及伦敦分行、新加坡分行、东京分行、首尔分行、悉尼分行等30多家中行海外机构,涵盖美元、欧元、加元、澳元、日元、韩元等12余种币种,且使用范围将随着各国银行不断加入GPI平台而持续增加。

扩展资料中国银行跨境汇款特点:
1、快速到账。GPI汇款从汇款银行到最终收款银行都得到优先处理,大多数款项同日到账,即在收款行当地时间同日(24小时)内到账。
2、全程追踪。系统将全程追踪GPI汇款的处理进程,在汇款完成入账后,第一时间通过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汇款人。
3、费用透明。GPI汇款虽然在速度和服务上都有了很大提升,但客户支付的境内汇款费用保持不变。此外,汇款人会及时掌握到汇款的入账金额和境外银行费用。特色四:信息完整。系统将把汇款人提供的包括附言在内的汇款信息完整传递至收款人,这项增值服务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尤其适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中国银行跨境汇款  最快几分钟即可到账

跨境汇出外币需要什么条件?

6. 境外投资外汇规定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注:部分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1_。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_2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_3_。@@      第十四条__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修改      1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保证金可以以人民币出具。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第一条修改。2删除此条。3将“未开立”修改为“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由其境内投资者将相应数额的人民币上缴国家,但累计上缴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所值人民币的20%。”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按照“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应调回外汇资金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规定执行。

7. 外汇规定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 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 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外汇规定

8. 外汇规定

法律分析: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