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2024-05-20 13:31

1.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号公告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
重要的矿泉水产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并做好专项规划。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同一矿床多家开采。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
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
( 二) 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
( 三) 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 四) 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 五) 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
( 六) 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 暂
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需要闭坑的,大型矿山应当提前十二个月,中型矿山应当提前六个月,小型矿山应当提前三个月,由采矿权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闭坑申请,并履行下列义务:
( 一) 开采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确已查明,并保证届时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完毕;
( 二) 地质、测量、采矿等相关资料整理完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 三) 按照规定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 四) 编制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结报告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报告;
( 五) 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采矿权人提交的闭坑报告后,按照大型矿山在六个月内、中型矿山在三个月内、小型矿山在一个月内的时限,组织有关部门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储量规模为中型的在两年内,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内,应当进行生产或者按照设计工期进行开工建设; 逾期未进行生产或者开工建设的,其采矿许可证失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九条 单独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工商营业执照;
(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场所等条件;
( 三) 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选矿工艺设计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选矿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选矿回收率和尾矿品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选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变更选矿矿种、选矿方式、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理人、选矿场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矿山企业派遣矿产督察员,也可以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封闭井口,查封生产设备和工具;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 一) 、( 三) 、( 四) 、( 六) 项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违反 ( 一) 、(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选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2.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第三条 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第四条 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县(市)审批发证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第五条 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额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备用金,第一次缴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备用金总金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在采矿权人年检时缴存。第八条 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以及采矿许可证期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第九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备用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对恢复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时的采矿权人,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第十一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需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可适当抵缴备用金数额。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向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
  经验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备用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备用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备用金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 吉政发 [2006]32 号)
各市 ( 州) 、县 ( 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国发 [2006] 4 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
( 一) 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矿产勘查获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环境地质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地质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省地质工作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 矿产勘查相对落后,服务功能不强; 地质勘查体制改革滞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地勘单位活力不足; 多元化投资体制不健全,地质工作投入不够; 地质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装备落后,科技支撑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行性、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 二) 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质工作的各项部署,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 三) 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域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健全各级政府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与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 四) 突出能源矿产勘查。能源矿产是我省严重紧缺的战略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松辽盆地、延吉盆地等石油、天然气勘查,预计提交石油探明可采储量 2 亿吨、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 700 亿立方米;加大松辽盆地东缘、舒兰盆地、长白盆地等煤炭资源勘查,力争发现 5 ~ 6 处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提交 8 亿吨可供建井的煤炭资源储量; 加快全省油页岩勘查,摸清资源底数,力争新增 500 亿吨油页岩资源储量,尽快找到适合 ICP 技术的目标区块; 重点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城市周边地区启动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推动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
( 五) 加强金属矿产勘查。金属矿产是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充分利用已有地质工作成果,突出省内重点和紧缺的金、铁、铜、铅、锌、钨、镍等矿种,突出夹皮沟—和龙金铜镍、大蒲柴河—西城铜镍锑、辉南—漂河铜镍、珍珠门—长白铜钴金银铅锌及珲春金铜钨等重要成矿区带,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遵循资源分布和地质勘查规律,分类指导部署,尽快形成一批新的资源接替产地。以白山板庙子、珲春农坪、桦甸三道溜河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 50吨金矿资源储量; 以敦化塔东和白山板石沟铁矿外围等勘查区块为重点,力争提交2 亿吨铁矿资源储量; 以珲春为重点,力争提交 15 万吨钨矿资源储量; 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资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沟和大横路、舒兰福安堡、磐石镍矿为重点,力争有新的突破。
( 六) 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望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要切实加大勘查工作力度。东部山区重点勘查饰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区重点勘查陶粒页岩、膨润土,查明资源储量,深入开展深细加工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加快长白山地区优质矿泉水勘查,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规模开发,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 七) 做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意义重大。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方针,要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通化、辽源、舒兰矿务局所属煤矿、夹皮沟金矿、红旗岭镍矿等 23 个危机矿山企业资源接替找矿工作,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 做好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 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备用金管理办法》( 吉政令 184 号) ,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 八) 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是具有前瞻性并服务于全社会的重要地质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 1∶ 5 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工作。加快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格统一汇交制度,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建立矿泉水、油页岩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 九) 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区和丘陵区县 ( 市) 地质灾害普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能造成威胁的特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财政要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同时,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开展西部地方病易发区地下水环境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三、要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 十) 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设。抓紧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省里主要负责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在现有省级地勘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地质调查院、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资料馆等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队伍总规模 160 人,90%人员从属地化财政开支的地勘队伍中抽调,10% 的特殊人才面向社会招聘,并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开展。组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 十一) 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发挥省、市 ( 州) 、县( 市) 政府和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地质勘查多渠道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勘查资金。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和一定的财政投入,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及优势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化方式出让矿业权 (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所得收入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在 2 ~3 年内,确保每年省级投入地质勘查资金 2 亿元左右,“十一五”末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争取达到 8 亿元左右。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鼓励市 ( 州) 、县 ( 市) 政府出资勘查重要矿产和空白区,发现矿产地后由政府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获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收益最大化。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保障地质勘查投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十二) 进一步完善全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 十三) 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探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力度,确保探矿权价款足额征收。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 十四) 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以稳定为前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指导,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地勘单位职工连片住房改造可以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政府在政策、资金上也将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部门及各地勘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进一步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 十五) 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定期编制吉林省地质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搭建我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平台,组织科技攻关。重点提升公益性地质队伍地质装备和实验测试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十一五”期间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 400 万元,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 十六) 加强地质成矿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成矿区带、隐伏或深部矿床和急需矿种地质成矿理论及勘探技术方法的科技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对我省优势矿种、具有规模性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和应用研究。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地质科研成果。
( 十七) 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型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改善地质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吸引地质人才的有效办法,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托省内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地质人才的培养。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技术骨干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
五、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 十八) 要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各项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各项工作。省政府成立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编办、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及有关地勘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协调和落实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 十九) 做好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尽快制定出台 《吉林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进行有效指导。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强化地勘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严格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 二十) 强化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编制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技术、资料、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地质勘查规划报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 二十一) 强化矿业权管理。增强对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保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 二十二) 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方面知识,提高公众认知程度,为加强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4. 环境治理费用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03-12 15:27:07  
 
【法规分类号】C422031200101 
【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地质矿产 
【文号】浙政发(2001)81号 
【题注】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治理备用金的内涵 

     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 

     二、收取标准 

     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收取标准见附件)。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不同矿种的收取标准。 

     三、收取方法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同时(责任书样式和内容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另行制订),向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原则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矿区范围跨市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跨县(市、区)不跨市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治理备用金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收取。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人申请,矿区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能低于应缴纳总额的30%。

5.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初探

白雪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 我国矿山环境问题严重,治理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如何促使新建矿山采矿权人自觉地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本文对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和实行保证金制度的意义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矿山环境 保证金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合理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或质保金。
1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矿山环境不断恶化,土地破坏、水生态失衡日益突出,“三废”污染严重,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战略,提出了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矿山开采规模和强度仍会增大,矿山环境问题也将越来越多,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任务重,资金需求量大,新老矿山环境问题都完全依靠政府出资解决是不现实的。如何促使新建矿山采矿权人自觉地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经济学的外部性理论,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可避免地破坏矿山环境,但是,采矿权人并没有为矿山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损毁付费,也没有将矿山环境资源纳入到运营成本中,这样就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所以要运用经济手段对采矿权人进行监督,促使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很好地解决了矿山环境影响的外部性问题。
2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保证金的收缴标准
采矿对环境的破坏程度与矿区面积、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矿区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保证金收缴标准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目前国内外收缴标准的确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另一种是根据矿种来确定。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的方式,操作比较简便,但对于不同矿种的开采对矿山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这一点考虑不够充分。
根据矿种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的方式体现了不同矿种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程度不同,但是在矿种复杂而保证金制度又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鉴于以上情况和我国矿山现状,可以考虑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保证金的收缴标准:保证金的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
如果根据矿种来确定保证金收缴标准,可以先就某一个或几个矿种来收取保证金,待取得初步成效后,再推广到更多的矿种。
2.2 保证金的收取
保证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
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矿山建设时,根据矿山的征地范围,开采区影响范围和未来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估算出未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费用,作为矿山投资的一部分,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管理,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合格后,连本带利返还给采矿权人。一次性收取方式的优点是保障程度高,对政府管理而言比较简单。缺点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证金在数额估算上难以确定一个准确合理的数目,对采矿权人来讲,扩大了投资,长期有一大笔资金抵押在银行,影响资金周转,增加了生产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矿山生产时期内定期收取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达标后,连本带利返还给矿山企业。该方式的优点是对矿山企业的压力小,不会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笔资金而造成投资过大,资金积压。缺点是保证金收取时间过长,如遇变故,企业不能如期履行环境恢复治理的承诺,有可能导致保证金收取金额不足,从而不能满足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需求。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短的小型矿山,采用一次性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因为这类矿山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不大,采矿权人负担起来难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矿权人积极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时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弃矿情况的发生。
对于那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的大型矿山来讲,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巨大,矿山一次性缴纳比较困难,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保证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即将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山面积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如首采区、次采区等,首次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首采区的面积来确定。当首采区开采完毕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矿山企业可进入次采区继续开采,首次缴纳的保证金可作为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备用金,不需要再缴纳其他的保证金。如验收不合格,矿山企业应继续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达不到验收标准前,不得进入次采区进行开采,如一定要进行开采的,需要缴纳次采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3 保证金的管理
国外保证金的管理可分为矿业部门主管型、环境部门主管型、土地规划部门主管型和多部门主管型等。
根据我国的国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管理部门应是国土资源部门。因为矿山环境问题是较为特殊的环境问题,如果由国土资源有关部门以收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方式,来监督和促使矿山企业恢复治理可能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则不但可以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更加行之有效,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2.4 保证金的返还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果的显现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许多国家规定,保证金返还通常要有一定的滞后期。我国现已实行保证金制度的省份,多数都是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和利息在30日内即可返还。
以上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国外的做法对矿山环境恢复更为有利,在治理不到位,环境状况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尚可继续利用保证金进行治理。但对采矿权人来讲,矿山开采已经完成,还有一部分资金不能用于周转,无疑会加重采矿权人的经济负担。而我国一部分省份的做法,可以保证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结束后及时拿到属于自己的资金,用于再生产。但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否到位,环境状况能否得到根本好转,只能靠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部门加强执法,否则,利益受损的将是国家和矿区周围的群众。
因此,我国保证金的返还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采矿许可证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因其缴纳的保证金总额小,可在矿业开采结束后5~10年内返还;采矿许可证年限长的大型矿山,要求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边开采边治理,以保证维持良好的矿山环境。保证金可以采用治理好一部分,返还一部分的形式,到矿业开采结束时,剩余的保证金在5~10年内返还。
3 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意义
(1)通过让采矿权人缴纳保证金,使得政府能够确保当采矿权人未能履行他们的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有足够的预留资金供政府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时使用。
(2)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刺激采矿权人主动地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因为无论是自愿还是政府责令其去恢复治理矿山环境,这部分费用都由采矿权人自己承担,采矿权人必然会考虑费用效益的关系,必然会尽可能利用内部资源去进行环境恢复。
(3)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激励采矿权人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扰动。
例如,采矿权人可能会更加注重进一步完善矿山设计,减少废弃物的堆放,布设污染控制系统,而这些变化将会降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所需的成本。

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初探

6. 整合开发资源 科学循环利用 推进灵宝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根据大会安排,现在我将灵宝市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情况作以汇报,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灵宝是矿业大市,矿产资源丰富。发现和探明的有金、银、铜、锌、钼、硫铁等31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27种,尤以黄金为最,是全国两大黄金生产基地之一。灵宝矿业生产起步较早。从1976年就拉开了地方黄金工业序幕,经过30年的滚动发展、整合壮大,形成了集地探、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网上交易于一体的黄金产业链,构筑了大黄金、大产业、大发展的格局。目前,全市年矿产采选业和相关加工业总产值达到341.5亿元,矿业经济成为我市第一大支柱产业。
作为资源型城市,发展的首要任务和根本出路,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效益最大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循环经济是一种物尽其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突破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们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力实施资源整合开发,不断拉长、壮大产业链,大力培育循环型企业、产业,着力建设新型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基地,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推进矿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型向高效节约型转变,提高利用效率,实现了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主要表现在:
——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目前,黄金股份等骨干矿业企业控制了小秦岭金矿权的71%,矿产资源集中度大大提高;全市黄金矿山企业平均开采回采率达到92.5%,采矿贫化率控制在12.6%以下,全面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
——企业效益大幅提升。全市规模以上地方黄金企业黄金产量由整合前的29.1万两上升到65.6万两(其中区内40.6万两),增长125%;产值由67.9亿元上升到269.9亿元,增长297%;利税由10.6亿元上升到42.4亿元,增长300%。2006年,黄金股份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实现利税3.8亿元,跻身全国黄金企业前三强;金源矿业公司,实现利税2.1亿元,跨入河南省重点企业50强,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典型企业,已被批准为首批省定上市后备企业。
——和谐矿业发展态势良好。目前,全市金矿矿业权人已由36家减少到21家,实现了由乱采滥挖到依法有序开采,从根本上抑制了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现象,矿区生产秩序实现了根本性好转,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我们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中的主要做法是:
一、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夯实矿业循环经济发展基础
循环经济的核心是有效保护、合理开发、高效利用资源。针对矿业生产中存在的浅表层资源日渐枯竭、矿业开发集中度低、矿山企业数量多、布局散、规模小等问题,我们强力实施了“区内整合、区外开发”战略,科学利用资源。一是着力推进区内整合。科学编制《灵宝市黄金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集约高效,减少重复投资,促进资源向优势骨干企业聚集,做大做强黄金企业,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全市13家地方国有黄金企业整合重组,组建了黄金股份、金源矿业、黄金投资三大区域性黄金集团公司,改变了布局分散、规模弱小、消耗严重、采富弃贫的现状。对三大公司周边的非国有黄金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运用经济手段依法收购、兼并,使资源、资产、技术向优势骨干企业聚集,着力打造灵宝小秦岭黄金矿业“航母”。经过整合,黄金企业规模迅速扩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二是积极实施区外开发。充分发挥多年来在黄金生产中形成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大力开展对外合作,进行区外资源开发。目前,我市已在新疆、青海、江西等地及印度尼西亚建立探采基地,建设开发项目60余个,年产黄金25万两,基本实现了再造一个“灵宝黄金”的目标。三是深入挖掘矿山潜力。通过引导骨干矿业企业强力实施深部探矿,先后提交储量报告20个,增加金储量93吨,延长了矿山服务年限。四是全面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调查。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了白云岩、磷矿、钼矿、重晶石、硅石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申报国家资源接替调查项目9个,形成了一批新的矿产资源接续基地,提高了资源保障和利用水平。
二、建设新型冶炼加工基地,构筑矿业循环经济发展载体
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是企业,载体是产业。近年来,我们结合灵宝实际,根据新型工业化及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规模扩张、产业升级、循环发展、做大做强”的指导原则,着力建设新型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基地,大力培育矿业循环经济产业链。
一是着力打造“采选——冶炼——多金属回收——废物利用——精深加工”黄金产业链。在扩大采选规模的同时,不断扩大冶炼规模,强力开展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先后新建、扩建了黄金股份公司冶炼厂、开源公司冶炼厂、金源矿业公司千吨选厂和百万吨低品位金矿石堆浸场,使全市金精矿冶炼能力达到1000吨/日,不但使金回收率由98%提高到99.5%,银回收率由35%提高到75%,低品位矿石得到回收利用,而且使铜、银、硫等元素实现了综合回收。金源矿业公司低品位矿石堆浸场年可回收黄金612.7千克,黄金股份公司冶炼厂年可副产国标1号电解铜1万吨、白银30吨、硫酸16万吨。同时不断拉长产业链条,建成了金中皇珠宝、桐辉精冶等深加工企业,主要进行金银饰品开发和金银精炼加工。目前,全市加工金银饰品能力达11吨,冶炼黄金能力达50吨,精炼白银能力达100吨。全市拥有黄金矿业企业15家、黄金冶炼企业4家,日选矿能力达到1万吨,建成了全国最大的金精粉冶炼基地。
二是着力打造“铅冶炼——烟气制酸——烟化提锌——湿法炼铅——废渣提金银——硫酸渣添加制水泥”铅业产业链。按照“关小扶大,环保达标,规范发展”的要求,2004年,我们将全市23家炼铅企业整合重组,成立了新凌、志成、鑫华、智慎四家规模较大的铅业公司,并实施了氧气底吹炼铅工艺改造。目前,新凌、志成两家10万吨改扩建项目已建成投产,其他两家的10万吨改造及志成铅业、豫西矿业两个6万吨铅深加工项目正在建设。到2010年,全市将形成年产50万吨铅锌、60万吨硫酸的生产规模,建成中西部地区最大的铅锌冶炼基地。
三是着力打造“采矿——选矿——制酸——化肥生产——废渣综合利用——余热发电——多金属回收”硫铁化工产业链。我市硫铁矿资源储量多、品位高,并伴生有铜、银、金、铅、铁等矿产。我们以金源矿业公司为主体,实施了硫铁化工综合利用项目。目前,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年处理硫铁矿20万吨,年产硫酸12万吨、磷复肥15万吨、铁精粉7万吨、余热发电2040万度;以多金属回收为主的二期工程已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可使硫铁矿中伴生的金、银、铜等金属得到充分回收利用,实现硫铁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链式开发。
四是着力打造“采矿——冶炼——铜箔——铜材深加工”铜产业链。我市矿产资源中共伴生有大量的铜,我们在加大铜冶炼,提高铜材产量的同时,着力开展铜材深加工。建成了高档铜箔生产线,年可产各种不同型号的铜箔3000吨。目前,正在实施8000吨高档铜箔、10万吨电缆及100吨/日铜金精矿综合回收等项目。
三、建立技术政策保障体系,强固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撑
一是技术支持。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过程中,我市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不断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走科学发展循环经济之路。2006年,成立了黄金股份矿业技术开发中心和金源矿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开展成矿规律、采选工艺、低品位矿冶炼、多金属综合回收等方面的研究,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持。在采矿生产中,相继探索、采用了岩爆防治技术、旋臂梁和前探梁相结合支护技术、缓倾斜薄矿脉开采等先进实用技术,实现了科学、安全采矿;在黄金企业大力推广“重选法”提金技术,取缔了传统的混汞提金工艺,使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在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中,大力推广采用酸化焙烧、酸浸、萃取、电积、氰化转换等工艺,使金、银、铜、锌等金属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在低品位矿开发利用中,兴建大型低品位矿石堆浸场,利用成熟的堆浸技术,实施规模开发利用,提高了资源节约利用率。在矿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研究,建设黄金尾矿资源开发项目,做到“吃干榨净”,尾渣采取浓密压滤干式堆放,废水达到循环利用,尾渣作为水泥添加原料,有效解决了黄金尾矿渣影响环境问题。在铅业生产中,引进运用了氧气底吹、熔池熔炼炼铅新技术,使二氧化硫回收率达到了98%以上,基本消除了铅冶炼过程中的污染现象。二是政策保障。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配套激励政策,对矿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并按有关财税政策规定落实优惠措施,促进矿业循环经济发展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三是搭建发展平台。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有效方式。按照绿色、环保、科技含量高的要求,积极建设了以有色金属冶炼为主的城南、豫灵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目前,入园企业达10余家,构筑了矿业循环经济发展高地。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现矿业循环经济和谐发展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矿业经济发展中,我们把资源大市与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坚持“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快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是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小秦岭地区生态环境及重建规划》,筹资上千万元,采取筑坝填石、覆土造田、植树种草、建设重点工程等措施,初步恢复了矿区生态环境。二是针对小秦岭金矿区属河南省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特点,坚持把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防治地质灾害始终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矿业权人与地勘单位、科研机构合作,编制完成了18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采取国家、地方、企业共同筹资的办法,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截至2006年底,累计筹资4000余万元,实施了40项工程,对重点区段进行了恢复治理。三是发展矿业资源文化。我们深入挖掘小秦岭矿区蕴涵的资源文化,通过对娘娘山景区规划和建设,成功申报了小秦岭省级地质公园,有效带动地质旅游事业的发展,催生开发了以矿山地质旅游、黄金生产旅游等一系列特色旅游项目,构建地质大旅游框架,为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开启了新的思路。
回顾我市矿业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我们的主要体会有:
首先,转变观念是前提。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与传统的粗放型经济有本质的区别。近年来,我市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实践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战略上,率先实施了资源整合;在资源利用上,形成了“浅部资源危机,深部外围资源接替;主矿产资源危机,共(伴)生矿接替;主要矿产资源危机,其他矿产资源接替”的开发思路。在产业发展上,改变了“采富弃贫”、“单金利用”现象,实施了多金属综合回收,全面提高了资源利用水平。
其次,项目带动是根本。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是载体,项目是支撑。链条短、产品少的产业不可能实现集约化生产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也就无从谈起。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中,我们紧紧抓住拉长产业链条这一关键,上项目,搞开发,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我市有色金属冶炼、硫铁化工产业链的形成,不仅使矿产资源得到了合理有效利用,而且节约了能源,消耗了废物,保护了环境。
其三,支持引导是关键。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要发展、要壮大,必须有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的倡导、推动,强力的支持、促进。我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矿业循环经济的重大意义、产业政策和典型企业,在全市上下形成了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共识;对循环经济型矿业企业和项目在土地、资金上给予倾斜扶持;同时鼓励组织矿业企业建立循环经济模式,引进循环经济技术,对外开展循环经济交流合作,有力地推进了矿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
虽然我市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只是刚刚起步,与先进地区相比、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我们要以这次河南省矿业循环经济高层论坛为契机,按照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建设全国最大的黄金冶炼基地、中西部重要的有色金属冶炼基地为目标,着力构建循环矿业、绿色矿业、和谐矿业,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7.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一、对下列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1、将《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金额3‰的滞纳金。经反复催缴无效的,收费人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堤防维护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删去《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帐册、票据、资产等措施”的规定。

  3、将《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代为执行,所需费用由承包租赁者承担,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与破坏,拒不治理、恢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费的主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主管部门财政帐户中划转或从财政拨款中扣减相应数额,抵作水利建设基金。没有财政专户的收费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审计清缴,全额进入同级金库,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或少缴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将《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删去《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中的“或依法强制执行”。

  7、删去《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火葬后将骨灰装入棺材埋葬,以及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的规定中的“逾期不改的,可以强制火葬并平毁坟墓”。

  8、删去《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责令补交所欠水费,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的规定中的“并按日加收水费1‰滞纳金”。

  9、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修改为“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删去《湖北省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畜禽产品予以封存”规定中的“予以封存”修改为“及时依法处理”。

  11、删去《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相关资料”规定中的“封存”;将第(四)项“对涉嫌假劣种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种子登记保存”规定中的“登记保存”修改为“予以登记,核实后依法处理”。

  12、删去《湖北省港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港口规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外,按日加收滞纳费款3‰的滞纳金;故意拖欠或抗缴港口规费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加收滞纳金外,处以拖欠或抗缴费款2倍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

  13、删去《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条“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的规定。

  14、将《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其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排污费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和滞纳金”修改为“排污者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删去《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第十七条“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的规定。

  16、删去《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的规定中的“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7、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3‰的滞纳金”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8. 我国矿区生态恢复重大问题的思考

此文原载《中国矿业》2007年第16卷12期
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矿山生态恢复积累的众多问题,测算出环境恢复需要的巨额投入;在分析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多部门分别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规划的情况下,提出了化解上述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矿区生态恢复;规划;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生态恢复是实地改造一个地点,竭力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多样性和动态,建成一个确定的、本土的、历史的生态系统的过程。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各时代的矿产开发以及解放后50多年的大规模矿业生产之后,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渐成积重难返之势。对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矿山生态恢复问题,2005年,国务院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战略方针;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占用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任务,同年4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提出了“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治理,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的工作部署。生态恢复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才能完成,而且要限制新的环境破坏。下面就当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各界关注。
1 长期生态损失积累与治理资金投入有限问题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134.9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38.3万公顷;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1.9亿吨,年排放量约48.6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7.6亿吨,年排放量约15.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21.8亿吨;矿山废水排放造成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加剧了矿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畜饮水的紧张矛盾;而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损坏地表,而且还会造成水土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地下水均衡系统因矿产资源的开采破坏,导致区域性的地下水位下降。在某些地方地下水下降数十米甚至上百米,形成了大面积疏干漏斗,造成泉水干枯、水资源枯竭以及污水入渗等,破坏了矿区的生态平衡。例如,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吃水困难,30多万亩水田变成旱地,井泉减少达3000余处。
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照此推算,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3600亿~5400亿元。显然,我国不可能短期内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01年~2005年,共达矿山环境治理项目456个,累计投资17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投入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资金10.6亿元,共安排项目341个,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和10多家中央企业的各类矿山,涵盖40多个矿种,治理速度和投入力度明显加大。以2006年为例,中央财政和地方配套投入资金29.6亿元,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44841公顷,平均投资强度为6.6万元/公顷,全部治理采空区面积和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373.2万公顷,需要投入2463亿元,如果考虑到目前治理的一般是较容易的矿山,剩下的会更加难以治理,投入会更多。这里还没有考虑到因采矿导致的其他三废危害的整治。
由上述分析测算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问题很是严重,治理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如果按照目前的国土资源部的投资速度,完成全国的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将延续200年以上。
2 权威性法规缺位与现行制度不完善问题
我国有关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是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全球生态退化日趋严重,生态恢复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还陆续签署了一系列与生态保护与恢复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关于特别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关于矿山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规定》和《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综观我国所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与我国目前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综合性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受自然规律支配,资源开发利用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的特征,这必然要求有综合性的资源保护法对其加以调整。宪法中虽有多个条文规定了自然资源保护,但过于原则、空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体例上将自然资源保护规定为环境保护的两大内容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非宪法所规定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所以无法适用资源综合性保护的要求;而已颁布的各种资源法则强调了各种具体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缺乏对资源整体性和综合性开发和保护的法律呵护。
(2)各部资源法之间缺乏整体配合,部门利益冲突严重。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实际上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部资源法是由相应的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起草,负责起草的部门往往不能从全局考虑,而是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本系统的利益,从各自的角度管理、保护和开发相关资源,各部自然资源法非但未形成协调统一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的规范体系,相反却成为扩展部门权力,维护部门利益的工具。
(3)存在立法漏洞。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自然资源保护领域,但在生态恢复仍然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恢复的法律保障,现行法律均没有做出规定,依然存在空白。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矿区生态恢复方面的立法或规划制定方面的有了较大进展。2006年8月24日召开“生态补偿机制国际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叶如棠在会议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的自然保护区域法,拟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肯定下来。他还建议,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中央政府可以先行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来指导地方的生态补偿实践。
国土资源部大力推动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建设,早在2001年,浙江省政府出台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谁开发、谁治理”、“谁治理、谁得益”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近年以来,河北省、福建省等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
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销售收入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项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家林业局继2007年2月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后,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2007年9月11日,国家环保总局为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这更需要相关综合性法律的出台予以指导。首先,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能长期、稳定地通过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来加强对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也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再次,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态环境税的统一征收、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范围。
3 管理职责划分与规划实施问题
国外矿山生态恢复、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可以归并为三类体制模式:即环境部门主导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和矿业部门主导型。第一种类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在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矿山环境恢复计划、监督与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发挥主要作用,加纳、菲律宾、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大致属于此种类型。环境、矿业及其他部门分工协作型是指环境管理部门、矿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流程中实行分工管理,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泰国等国家。例如: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均由该省环境部负责,对于金属矿山环境影响监测是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环境部下属的环境影响监测办公室会同各省环境部共同完成,而矿山恢复则由矿业管理部门“北方发展矿业部”负责。第三种类型是矿业主管部门在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如印度尼西亚、美国科罗拉多州、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等。在印尼,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均由该国矿山能源部负责管理。
我国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工作是3个部门协同管理,至少从规划方面体现出来。但又不同于国外的管理体制,国土资源部从区域发展的角度,以土地复垦为核心,完成基本的功能恢复;林业局从育林的角度,以植树造林为核心,以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为主要目的;环保局则是从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角度,以减少治理污染为核心,恢复或再造生态环境为目标。这些部门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均站在国家高度、以中央财政筹资为主考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未充分考虑发挥地方积极性问题。如何在国土资源部2003年出台的《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家林业局2007年编制的《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局今年9月颁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融合各方意见,形成统一的具有全面协调能力的综合规划,分头实施。
一是成立部际联络小组,制定统一的规划共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规划,采取定期会商的办法,解决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沟通进展;二是制定统一评价指标体系、技术标准;三是共推立法,加快立法速度;四是发挥地方积极性,共同推动生态恢复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周进生.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理论与政策研究,[D],2005年博士论文.
[2]江峰.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D]2007年博士论文.
[3]赵成功等主编.资源·环境·和谐社会,[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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