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有10亿,第一次发行股票,如果股票都被购买,那公司是不是就有20亿的钱了,那股票值不就翻倍了?

2024-05-04 21:18

1. 一个公司有10亿,第一次发行股票,如果股票都被购买,那公司是不是就有20亿的钱了,那股票值不就翻倍了?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这么简单就能算的,楼主的算法太纯粹了。
公司如果被批准上市,那还要看融资多少。不是直接这样翻倍的。(不过上市的确可以圈很多钱)
公司的资金多了的同时,所有权也分散了。
一般规定公司上市后股票至少25%必须面向非特定投资者,而老板的话,如果他要保证自己的地位,就要拥有至少51%的股份。既然公司是他的,他又何必自己去买呢?公司上市后,公司的管理层买卖股票都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否则就有操纵股票的嫌疑,这是非法的。
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时,是又一次的圈钱。这个是贬值还是增值可说不准。要看投资者的预期。如果预期乐观,那股价会上涨,股票就是增值了。

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楼主看懂了没。如果有兴趣,可以留个邮箱,我这边有电子版的股票入门基本知识。可以发给你。

一个公司有10亿,第一次发行股票,如果股票都被购买,那公司是不是就有20亿的钱了,那股票值不就翻倍了?

2. 为什么会有股票出现,看好一个公司就买他的股票,但是买股票的钱又不能给公司用在实际用途。买股票的钱只

你好,公司发展离不开资金所以才有股市(不象银行要还),那么有股票的可能等钱用,有的人看好这个企业想投资,于是出现股市,公司上市后想大力发展要钱,可以配股,而持有股票的人可以亨受分红,这是股市存在基础,如果不能交易,则大大限制公司的发售股票,所以股市的作用有三方面,1,解决企业资金需求,2资金可以投资看中企业享受红利,3企业成长带来价值成长,从而使股价攀升带来的差价,目前我国股市过分看中第一条

3. 公司总资产1千亿,他可不可以发行1千亿股股票,老板自己不留一半吗,不然的话如果股票被一个有钱人买去

是这样,公司有一千亿,就可以发行一千亿股,在股改的时候一般大股东都是自己认购足够的股份,如果全流通,有钱就可以买,但大股东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肯定会保证一定的持仓量。所以他不想让别人代替他的位置就不会卖掉公司的股份。

公司总资产1千亿,他可不可以发行1千亿股股票,老板自己不留一半吗,不然的话如果股票被一个有钱人买去

4. 假如某上市公司市值800亿美元大股东一共有100亿美元股票,我可以买300亿美元股票的可能性高吗

如你所讲,可以是可以,但是,你要知道;你的投资行为;是异常大笔交易,因你的大笔资金注入势必造成该股的异常波动,会引起上市公司的注意调查你持股动机,需要接受证监会的调查,而起,你成为大股东后,要遵守持股N时间不得交易等等

5. 如果一个公司发100个股票,我购买50个,我是不是有了他们公司50%的股份?

还要看你购买的50个股票所占的份额,如果都过半的话,那是肯定的,不过你这种方法有点极端,有钱的话直接投资他们公司那样直接拥有股份,干嘛搞的这么麻烦

如果一个公司发100个股票,我购买50个,我是不是有了他们公司50%的股份?

6. 假如一个公司上市前有100亿资产,他上市时发行100亿股股票,每股1元,并且不溢价发行。那么这10

100亿股股票=100亿资产(净资产)+上市募资所得

7. 假如一个散户有一千亿美元,那么他在二级市场买进多少股票后,就可以把某上市公司变成自己家的了。

哈哈 你的想法实在太可爱了
  
     任何一个股东 只要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当前份额的50%基本就可以决定那家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事件了 因为召开的股东会的发言权就是根据所持股份的比率而定的 所以如果一个人持股超过50%就算另外所有股东都投反对票都不起作用了
     如果想要把公司越大成分的属于自己 唯一办法就是增持该公司股票 直到全部属于你 祝愿你早日完成自己的梦想 到时候你找我去帮你当总经理我也不会介意 嘿嘿

假如一个散户有一千亿美元,那么他在二级市场买进多少股票后,就可以把某上市公司变成自己家的了。

8.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可不可以将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买完?然后他变成控股股东。

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
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