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2024-05-17 16:02

1.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
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由四个方面组成 :
1、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
3、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
4、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往来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2. 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为什么要遵循公平原则及其法律体现?

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要公允合理。首先,商业银行与其客户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因为商业银行与其客户的业务往来,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能显失公平。特别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存在巨大经济实力反差的情况下,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尤为重要。其次,商业银行与其客户在承担民事费任上要公平合理,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银行不能利用其优势面免除其应付的责任。《商业银行法》第73条规定,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3.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
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由四个方面组成:
1、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
3、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
4、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机构往来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4. 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为什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商业银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一切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从事大量的信用业务,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能欺诈蒙骗客户,不能损畜客户的利益。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属于超级经济巨人,过去还被赋予许多行政管理权,扭曲了其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都容易使其在与客户的往来中滥用优势,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使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学者们认识不一。主要有社会理想说、交易道德说、利益平稳说等。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重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自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他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当立法者规定为民法规范之后,从而使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

5. 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从法理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七月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争议,可按照有关法律来解决;《商业银行法》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规定的,按照一般民法或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市场化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

  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机关、单位都无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论述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6.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7.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业务往来

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

同业结算:(1)与我们生活相贴近的汇款;(2)刷卡结算,A行发行卡在B行的ATM机上交易,或者在B行POS机上刷卡,两家银行存在结算;
同业拆借:A银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从B银行获取短时间的借款;
同业存放:A银行把资金存入B银行;
票据贴现:A银行发行的票据,可以到B银行去贴现,或者再贴现。这个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
银团业务:一般有一个牵头行组织,其余行加入干某一件事情,比如给某一个企业大额贷款,几家银行可以组团贷款给企业,银行共同承担风险。

网上搜索:同业业务可以找到: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2393110.html?an=0&si=1

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业务往来

8. 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商业银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其应当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要求,已成为一切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商业银行从事大量的信用业务,要求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诚信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忠实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不能欺诈蒙骗客户,不能损畜客户的利益。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内容十分重要。因为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属于超级经济巨人,过去还被赋予许多行政管理权,扭曲了其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这些都容易使其在与客户的往来中滥用优势,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商业银行与客户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使其恪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学者们认识不一。主要有社会理想说、交易道德说、利益平稳说等。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重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自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他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当立法者规定为民法规范之后,从而使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