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

2024-05-20 05:43

1. 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      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4、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6、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16项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中,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有专门的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陕西等则以综合性的排放控制标准形式管控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

制药厂废水排放标准

2.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3.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工业污染物工业污染物指的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SOx)、废水(酸水碱水)、废渣、粉尘、恶臭气味等的总称。通常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工业污染物的检测指标主要分为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水污染三大类 。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 SO2 、工业粉尘和烟尘;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 、炉渣、煤矸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而水污染物则包括一般无机、有机污染物和有害重金属等,其中挥发酚、氰化物、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废物和氨氮属于一般无机或有机污染物,而有害重金属则包括汞 、镉、六价铬、铅等。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5-2010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8-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7-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2010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1-2010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2-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2015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201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T/CNFAGS2-2021 三聚氰胺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4.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规定

法律分析: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