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024-05-17 17:32

1.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第一、三条理由不成立,第二条成立。首先甲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并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其次甲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包括转让的股东本人;最后股份转让是需要修改章程,但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2)本案应当查明丙是否对甲的转让股权通知书有答复,如果明确答复不同意的,则丙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明确答复或未答复,查明时间是否经过30日,如果经过30日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丙答复同意转让的就更简单了。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2. 公司法案例题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题目中股东货币出资只有50万,仅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劳务只有在合伙企业中才能作为出资形式,因此戊以劳务出资形式不成立。
  2,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作为公司监事的丙,不得在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A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与分立后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A为被告,也可以C为被告,亦可以A,C为共同被告。《公司法》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可以,《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D公司最为C公司的债权人,在C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C公司的破产清算以保护和实现其到期债权。

3. 公司法案例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建立一饮料公司(简称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50万元出资;乙以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7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监事。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欠B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A有限责任公司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C。一年后,C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其中欠D公司到期货款达400万元。
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以下问题进行详细评述:
1、A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A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3、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C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A有限责任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B银行如起诉追讨A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5、D公司能否通过申请C公司破产的方式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到期债权?

公司法案例题

4.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注册资本为实缴制,且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因此,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成立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

5. 公司法案例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家庭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的整体。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共有人负连带责任。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尽管是同一户籍名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义投资设立,但如果用以出资的财产并非家庭成员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时,就表明设立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员或夫妻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整体,彼此之间不构成股东关系,整个家庭或夫妻应视为一个投资主体。
又因该公司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且胡女士夫妻二人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家庭,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胡女士夫妻应该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公司法案例题

6.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在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而在本题中,董事谢某只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因此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7. 公司法案例题的答案!谢谢了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家庭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的整体。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共有人负连带责任。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尽管是同一户籍名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义投资设立,但如果用以出资的财产并非家庭成员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时,就表明设立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员或夫妻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整体,彼此之间不构成股东关系,整个家庭或夫妻应视为一个投资主体。
又因该公司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且胡女士夫妻二人将公司财产转移到家庭,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胡女士夫妻应该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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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道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 在线等~~

张某和甲公司仅仅是A公司的股东,对A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
B不能要求A公司的股东张某和甲公司承担合同欠款的责任。因为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可能都不会受理这个案件。
建议你直接起诉A公司,胜诉之后法院会看A公司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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