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2024-05-20 09:54

1.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如下:1、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2、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3、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2.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很荣幸为您解答。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营业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3年以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河北省省本级“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条件公布了!对比早前其他省份发布的“双通道”文件,河北省的申请条件更加详细,要求也为严格。也看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门槛可能会越来越高。而对于医药行业,政策便是风向标,甚至还是利润来源。由此,继普通医保资质趋于饱和之后,行业也许会掀起一股竞争“双通道”定点药店资质的热潮。【摘要】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提问】
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很荣幸为您解答。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营业面积要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2名执业药师,提供3年以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河北省省本级“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条件公布了!对比早前其他省份发布的“双通道”文件,河北省的申请条件更加详细,要求也为严格。也看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双通道”定点药店申请门槛可能会越来越高。而对于医药行业,政策便是风向标,甚至还是利润来源。由此,继普通医保资质趋于饱和之后,行业也许会掀起一股竞争“双通道”定点药店资质的热潮。【回答】
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很荣幸为您解答。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一)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二)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三)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五)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六)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七)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八)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九)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十)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十一)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回答】

3.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条件:(一)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二)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三)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五)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六)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七)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八)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九)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十)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十一)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摘要】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提问】
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条件:(一)已纳入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且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二)从事药品类经营业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三)定点零售药店及所属的医药连锁零售企业或集团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且无重大医保违规记录,自愿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四)供应谈判药品种类占比所有谈判药品种类85%以上;(五)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100平米以上,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3年以上(即申报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3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六)具备相应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冷链运输能力;设置谈判药品专门经营区域,专区面积40平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病人服务和休息等;(七)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设置用药管理岗位,不得兼职或挂名,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能熟练掌握谈判药品的相关药学信息,提供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具有1名及以上的专职配送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店总人员40%以上;(八)设置谈判药品专责部门、专职负责人和联络人,熟知谈判药品管理要求,店内管理制度完善,具备患者满意度评价制度,及时改进服务;能够为使用谈判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九)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十)直接使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管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或自建功能完善的、能够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对接的“进、销、存”系统,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十一)有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省本级参保人员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回答】

双通道药店的申请条件

4. 药品双通道政策

法律分析:“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法律依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谈判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将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明确药品供应主体和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

5. 药品双通道政策

一、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药品目录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破解“进院难”,拟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谈判药品供应保障范围,与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报销的“双通道”,努力提升药品可及性。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按照严格管理、保证供应、待遇适度、规范使用、强化监管的思路,《指导意见》包含7方面的内容:一是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对谈判药品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二是明确药店遴选程序,动态调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的原则和程序,适度竞争、有进有出。三是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主要从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临床合理使用等角度提出要求。四是完善支付政策,确保适宜的保障水平。确保药品得到合理支付,减轻患者负担。五是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提升群众获得感。推动“双通道”药品直接结算等政策措施,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六是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加强用药全过程监管,防范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七是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双通道”是一项全新的政策安排,涉及报销渠道和政策的调整,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对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双通道”药品可根据情况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四、“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建立,对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新要求      与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相比,对符合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信息化方面。定点零售药店要与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等对接,确保药品、医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准确、及时沟通。二是药品管理方面。部分谈判药品对储存有特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储存、配送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配备专业人才对患者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三是医保基金监管方面。定点零售药店应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堵塞“欺诈骗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五、双通道”管理机制建立后,在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方面作出的调整      (一)统一支付政策      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保障患者合理待遇。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各地医保部门将根据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补偿水平等情况,确定适宜的保障水平。      (二)强化基金监管“双通道”机制的建立,将原来药品院内管理的一部分职能转移至院外,管理环节明显增多,对基金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以处方流转中心为核心,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用药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六、在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方面,除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外,国家医保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及时掌握落地进展      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建立了谈判药品落地情况监测机制,组织各省份定期报送谈判药品的用量、费用和报销情况等数据,定期分析各地进展,以及落地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各地通报,推动落地。      (二)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由分管局领导或司领导带队,分别赴北京等7个省份,督导调研谈判药落地的进展和做法,深入了解“进院”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各地的督促和指导。调度了解32个省级医保局(含兵团)在推动谈判药品落地方面的做法和成效,梳理总结四川等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收集并发布部分谈判药品已配备机构名单,供公众查询      近期,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从2020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19种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了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开通公众查询渠道,召开媒体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方便有需求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组织企业报送、更新相关信息。

药品双通道政策

6. 双通道药品怎么报销

申请双通道药品可以直接在网络报销。
双通道药品报销方法:1.我们第一步打开手机中的“支付宝”APP,然后点击界面中的“市民中心”选项。2.第二步我们点击市民中心界面左侧的“医保”选项。3.最后,我们点击医保在线服务中的“双通道药品报销”选项即可。
申请双通道药品可以直接在网络报销。
双通道药品报销方法:1.我们第一步打开手机中的“支付宝”APP,然后点击界面中的“市民中心”选项。2.第二步我们点击市民中心界面左侧的“医保”选项。3.最后,我们点击医保在线服务中的“双通道药品报销”选项即可。
申请双通道药品可以直接在网络报销。
双通道药品报销方法:1.我们第一步打开手机中的“支付宝”APP,然后点击界面中的“市民中心”选项。2.第二步我们点击市民中心界面左侧的“医保”选项。3.最后,我们点击医保在线服务中的“双通道药品报销”选项即可。

7. 双通道药品怎么报销

“双通道”主要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这是医保能够报销的两个点,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是不进行报销的。
医保部门通过此“双通道”保障患者能够买到已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谈判药品。另外,很据医保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患者的用药需求等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双通道药品会根据情况变化定期做出调整。
扩展资料:
双通道内的药品主要有哪些?
在国家药品谈判完成后谈判成功的药品会进入到医保药品目录当中,而医保药品目录将这些药品进行了区分,分为了“甲类目录”以及“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甲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这类药通常被称为甲类药。
乙类目录:"乙类目录"同样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制定颁布,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在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15%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的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这类药通常被称为乙类药。
从宏观上说,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是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首次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的利民之举。可以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途径,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
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双通道管理机制有效地将医院没有的谈判药品指向了零售药店,患者可以选择分布更广泛、市场化程度高的定点药店。并且,零售药店这条通道作为对医疗机构的补充,随着未来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处方流出量,零售药店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施展才华的舞台也越来越宽广。因此,医保双通道为零售药店开辟了一块新的业务,这是药店喜闻乐见的。
但有利也有弊,由于谈判药品的价格是规定的,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可能会出现利润较低或无利可图的情况。同时,根据医保双通道机制的要求,进入双通道的药店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因此,零售药店在软件支持、信息对接、医保支付、处方处理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这就需要药店进一步提升软硬件实力来支撑项目落地,这也将更加突显出药店的专业性药事服务能力,增加药店的竞争力。

双通道药品怎么报销

8. 双通道药品怎么报销

“双通道”主要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这是医保能够报销的两个点,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是不进行报销的。
医保部门通过此“双通道”保障患者能够买到已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谈判药品。另外,很据医保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患者的用药需求等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双通道药品会根据情况变化定期做出调整。
扩展资料:
双通道内的药品主要有哪些?
在国家药品谈判完成后谈判成功的药品会进入到医保药品目录当中,而医保药品目录将这些药品进行了区分,分为了“甲类目录”以及“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甲类目录"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统一颁发在全国通用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这类药通常被称为甲类药。
乙类目录:"乙类目录"同样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由国家制定颁布,各省、各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要和用药习惯,在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15%的范围内,适当进行调整的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这类药通常被称为乙类药。
从宏观上说,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是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首次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支付的利民之举。可以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增加药品供应渠道和患者的用药选择途径,提升谈判药品服务的质量。
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双通道管理机制有效地将医院没有的谈判药品指向了零售药店,患者可以选择分布更广泛、市场化程度高的定点药店。并且,零售药店这条通道作为对医疗机构的补充,随着未来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处方流出量,零售药店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多,施展才华的舞台也越来越宽广。因此,医保双通道为零售药店开辟了一块新的业务,这是药店喜闻乐见的。
但有利也有弊,由于谈判药品的价格是规定的,对于零售药店来说,可能会出现利润较低或无利可图的情况。同时,根据医保双通道机制的要求,进入双通道的药店要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因此,零售药店在软件支持、信息对接、医保支付、处方处理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这就需要药店进一步提升软硬件实力来支撑项目落地,这也将更加突显出药店的专业性药事服务能力,增加药店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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