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2024-05-15 05:09

1.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统一安排,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五条 新办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其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该企业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部分,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报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经技术鉴定确认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含小批量试生产的产品),从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减免税款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第八条 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金,可不缴纳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职工人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单项奖金。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职工人均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属联营性质的,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可先在开发区缴纳所得税后,再将其税后利润汇回原地,由税务部门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分得的利润汇回原地,在原地缴纳所得税。
  开发区之外的联营者将其当年分得的全部或部分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开发内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免缴其再投入部门的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向开发区之外投资联营而分得的利润,可按该企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利用金融部门的专项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属“八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火炬计划、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技术改造计划部分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还贷期限。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根据其出口合同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并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三条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和海关许可,并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款;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境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配套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海关根据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免税手续。
  进口非随仪器、设备一同进口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零部件的减免税,按国家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前款所列的物品,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2.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 所得税率优惠。普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5%,高新企业可怜3年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二)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青岛市30万,各区县10万的认定补贴。青岛市政府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六)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3. 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标准

●企业所有者具有引入风险投资的理念;●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团结、稳健、高效;●技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独特性;● 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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