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体系现状

2024-05-10 02:38

1.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体系现状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始建于人民公社初期,到上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起了能够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即县级有县医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乡级有乡镇卫生院;村级有村卫生室。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体系基本满足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医疗服务的需要。但改革开放后,这一体系并没有适应经济体制的调整做出根本性变革,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制迅速解体,村卫生室被撤并、承包,大部分实质上变成了个体医疗点。

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体系现状

2. 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

世界各国都越来越强调医疗保险制度对健康的促进作用,逐步将医疗保险从保大病,发展到兼顾小病,进而发展到保障健康,其管理体制也相应发生变化,把社会医疗保障从社会保障中分离出来,与健康管理职能加以合并。巴西在1988年,把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障制度分拆出来,与卫生部合并组成新的卫生部,全面负责卫生筹资和服务管理;日本2001年把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统一管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务;德国2002年把原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社会保障分支与原卫生部合并,组建成新的卫生和社会保障部。截止2009年7月,世界上有70%的国家和地区,其医疗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同一个政府部门管理的。尤其在发达国家/地区中,这一占比更高,在经合组织和七国集团中,这一比例分别为83%和100%。只有19%的国家/地区由劳工或社保部门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中国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过程中,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根据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政府投入能力有限、农村地区医疗消费文化多种多样的现状,单靠政府力量,简单模仿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农保保障模式,是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对医疗保险需求的。而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由政府举办的公众医疗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并逐渐形成趋势。

3. 农村医疗保险的制度构建

一、农村医疗保障建立的必要性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因此,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国社会保障仅仅在城市开展是远远不够的。1.城乡收入差别分析。西方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工业化程度一般都已较高,由于这些国家农民少,所以他们的保障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并没有单独的农村社会保障。我国与西方国情存在巨大差异,我国由于农民多,农业生产力落后,农村缺乏社会保障,这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造成严重障碍。加上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呈现出极不均衡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来分析,城镇居民收人始终高于农村居民,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1978年至1985年7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基本保持在410元左右。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并且呈现不断加剧的倾向(见下图)。2000年一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2元,是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587元的2.78倍,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出农村居民2.8个百分点。到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扩大到3.15倍,增幅差距也扩大到5.9个百分点。并且由于中国实行城市福利制度,城镇居民享受大量隐性补贴,如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等,实际收入差距更加巨大。(newspicture1)应该指出的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尤其是工农业产品价格差别的影响而造成的不合理结果。1983年到1986年,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而导致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总额始终在270亿元到310亿元之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减去了农民的利益,是对农民的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牺牲农民利益的基础上的。2.农民医疗负担逐渐加重。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农村,“小病挨、大病拖、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司空见惯,目前因病致困返贫现象严重,农村需住院而未住者达到41%;西部因病致贫者达300—500万。农村的贫困户中70%是因病导致的。自1985年以来,虽然农村居民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增长幅度明显小于城镇居民。剔除物价因素,1985—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3.1%,而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4.5%,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速度为9%。1988年以后,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89—1993年农村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仅为1.4%。但与此同时,农民医疗支出大幅上升。以安徽省为例,2000年前三季,农村人均医疗支出42.82元,与上年同期37.69元相比,上升了13.6%;其中医疗卫生保健人均支出19元,已接近上年人均全年支出20.2元。1990年人均全年压疗支出14.41元,1998年历史最高为52.11元,1999年为51.65元,10年间增长了2.52倍,而10年间农民纯收入增长也仅是2.52倍。3.农民被排挤在保障体系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有相当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系以外。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下,多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险改革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险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以医疗保险为例,我国当前进行的医疗保险改革不同于发达国家,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不是全民医保,而只是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改革,目前是解决公费医疗负担过重问题,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曾在农村被广泛实践过,但几经周折,最终由于各种原因而解体。二、构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所受的制约1.保障资金来源不足。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筹资来源问题。首先是政府不可能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大块用于农村社会保障。1991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455元,如果参照这一标准,农村也实行同样待遇的社会保障,那就意味着国家每年将增加支出4550亿元。与增加4550亿元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相比,国家会更愿意将这笔钱用于“反贫困”、促进经济发展,更何况即使在1998年,中央财政收入也才5483亿元。因此在“发展优先与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政府尚无足够能力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其次随着农村“费改税”的开展,乡镇财政、集体收入锐减,从试点情况来看,集体可支配收入减少,甚至出现收不抵支,因此集体、农民也负担有限。而要在广大农村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筹资制度还需很长时间,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办法也不可行。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很难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1995年,东、中、西部的收入比为1:0.72:0.43,并且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而区域内部因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建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即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的统一设置了客观障碍。三、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险形式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1.合作医疗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2.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3.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四、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一)广大农村应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的。这些地区可以模拟城镇社会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社会保险项目和制定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目前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不足,要积极改进和创新,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创造条件推选一些农村医疗保险险种,逐渐扩大范围,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绝大多数居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二)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认识到筹资合作是三者即农民、集体、政府的合作,而不仅仅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障的目的,过高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榜公布。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可将企业、城镇和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大基金盈亏互补,从而分散风险,实现城乡融合一体的社会保护。严密设计保险规定及理赔制度等,促使农户主动缴纳保险金,发生医疗费时能及时得到给付。(3)有效的日常管理。通过分布均匀的公司分支机构,既对医患双方实行有效监督,又方便给付和结算;同时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管理,提高效率。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直接设立政府或非政府医疗救济基金来扶助贫困人群,可以对医疗保障的死角或力度不够的地方进行补充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这与有些地区每年组织缴费动员“战役”投入的大量项目经费相比,也较经济可行,有助于建设有效运行的基本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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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的制度构建

4. 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现状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群众健康,稳定社会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历来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1.农村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1976年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基层合作医疗制度逐渐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首先,资金来源有限,但支出具有明显的失控现象。其次,干部和村民享受医疗保健服务不平等,是合作医疗难以恢复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是收入机制的转变,彻底打击了合作医疗赖以存在的基金筹资基础。2.城乡之间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均,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术较高的医务人员多聚集在大医院,农村大多数人经常利用的卫生资源是村卫生室或个体乡村医生,然而村里的卫生人员多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村卫生室没有必要的消毒设备。农村人口居前三位的疾病分别是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疾病。患此类病多数会导致家庭收入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而这些疾病的发生原本可以通过保健知识的传播和普及而降低,但由于政府在农村的设施和预防工作投资不足,难以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3.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稳定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合作医疗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从国家政策变成了地方政策,这就使得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主动性大大下降,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合作医疗政策的实施。再者,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取消了强制性“合作医疗”项目,这一政策与国家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因而加大了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难度。4.农村医疗缺少保险立法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合作医疗的性质不能准确地确定下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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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及不足之处(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现状建国以来,我国在着力发展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尤其在医疗卫生方面,国民所负担的压力依然很大。例如,在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测算数据中,全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百分比只有5%左右,而个人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一直居高不下。国民的卫生支出负担之重显而易见。由于我国政府在卫生事业中将城镇医疗卫生事业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而我国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在近几年刚刚起步,所以将全国卫生总费用及卫生费用构成比例视为近似的城镇卫生总费用及卫生费用构成比例是可行的。(二)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1.在医疗保险制度中引入积累制的个人账户,不符合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一,医疗保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设立显然降低了医疗保险的互济功能。其二,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是随机性的,不可能先积累后消费;引入积累制并不符合医疗需求规律。从国际经验看,除新加坡外,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在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中引入个人账户。况且,新加坡的个人账户功能与我国制度设计中的功能也相去甚远。新加坡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中的个人自给部分;而在我国,却要求个人账户支付平时的门诊费用,实质上是要求个人自己来解决基本医疗服务问题。这种“大病统筹,小病自费”的制度设计,违背了“预防为主”的医学规律。2.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1]这样的制度设计会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3.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及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解决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约束问题,以至医疗服务费用仍无法控制。[2]在这种情况下,维持资金平衡就成为医疗保险自身的难题。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做法就是强调参保者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紧密挂钩,不能缴费甚至不能及时缴费就无法享受相关保障待遇。长此以往,医疗保险事实上就演变成自愿参加的,且只有具备缴费能力才能参加的“富人俱乐部”。在无法控制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情况下,有关制度转而将控制重点改为患者,通过起付线、封顶线、多种形式的个人付费规定,实施对患者的全面经济限制,以至于能够进入该体系的参保者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4.现行医疗保险设定的统筹层次过低,以至于无法在较大范围内实现风险共担。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类型人群中,也存在保障标准上的差异,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自身的可持续性和实际效果,继续推行下去的难度很大。正是由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上述缺陷,所以更需要在保险市场上充分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成为老百姓医疗保障水平的有力支柱。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宏观环境的不成熟和国家保险法律、保险制度、政策的不完善,公民缺乏保险意识,以及目前的险种还不能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且大多数以附加险存在等,这些都是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也是其发展的潜力所在。商业医疗保险比社会医疗保险早二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管理机制、灵活多样的经营手段。它自负盈亏,追求效益的利益刺激,有规范经营的内在约束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监管办法,能满足多种、特别是较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医疗保险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较之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方式,它更成熟、更高级。[3]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也提出:“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用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可见,基本医疗保险为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发展的空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据调查,健康保险是人们意向购买的主要人身保险产品之一。据2006年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的总保费收入为5641.44亿元,其中,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为376.90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68%;在对全国30个省份和6个大城市的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统计中来看,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北京43.57亿元、广东32.87亿元、江苏32.03亿元、上海31.09亿元、山东21.41亿元,这说明在北京、上海等地,社会对商业医疗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的需求十分大,这些数据也显示出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发展潜力之大、需求之旺。(二)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很快,但相对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其发展。1.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空间受到制约。目前,社会医疗保险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得到了优先发展,其业务扩张将挤压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利强制推行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做法破坏了市场经济规则,挫伤了商业保险投资者和经营者的信心。2.医疗费用赔付的不可控性。一是由于现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单一,缺乏有效的竞争,同时,在医疗机构经营效益的利益驱动和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助长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加重了疾病患者和保险公司的负担。二是保险公司对医疗费用无法进行监控,因此,无法保证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结果是医疗欺诈和道德风险在所难免。三是投保人的风险逆选择面较大,带病投保、隐瞒或夸大病情、扩大医疗诊治范围等现象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已不堪重负。[4]3.缺乏高素质和复合型人才。由于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涉及医学专业和保险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性要求很高。因此,要保持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既懂保险和法律,又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管理队伍,而保险公司非常缺乏此类人才。因此,保险业要积极配合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必须大力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更多更好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三、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一)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是由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财政困难、企业效率不高,所以为了使医疗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具体需要,宜实行多种保障模式。而医疗保障改革的进行对于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一种极大的推动力量,这在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提供更多更好的健康保险产品与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等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医疗保险的情况呈现出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通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与进行,我国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医疗保险的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每年年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的参保人数较之2000年的参保人数增加9451万人,这为我国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表22000—2005年度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的统计数据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05年)。(二)开发低保费高保障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即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为弥补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一些城市医保部门委托保险公司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由保险公司承担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比如重庆市参保职工每月只需缴8元,单位缴平均工资的1%,即一名职工平均每年只需100元左右保费,就可保大约3万元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而且无支付上限。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开发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这一险种是有经验可借鉴的,也是完全可行的。[5]对大量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而言,高免赔大额商业医疗保险这一险种特别适合他们。一方面他们可以不用为再重复投保一般商业医疗保险而带来经济上的不合算,另一方面这一险种恰好弥补了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空挡,使参加医保的人的大病和大额医疗费用也有所保障。这也是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作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三)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同属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但由于它们性质不同,因而决定了它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社会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重要补充,两者优势互补、缺一不可。我国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使个人背上沉重的负担,而商业医疗保险能承担个人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目前,医疗费用的高速增长已经给社会、单位和个人带来沉重的压力。1982年到1996年的14年间,我国医疗费用支出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24%,1997年,全国职工医疗总费用高达773.7亿元,每个家庭的实际平均医疗保健支出718.3元,而且还不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支出,因此随着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广大居民需要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潜在的医疗费用风险。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程度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另外,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像私营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学生和农民都不在保障范围内,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这为商业医疗保险留下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满足当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和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促进医疗保险市场和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面对潜在的巨大的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方向应是: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项目和费用,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人群,如城镇失业人员、没有医疗保障的老人和儿童,以及没有被医疗保健制度覆盖的农民。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蕴涵着巨大的商机,我国保险业如果适时加强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将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并最终能够和个人账户、公共基金一起形成我国新的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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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现状

6. 农村医疗保险的制度构建

总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的。这些地区可以模拟城镇社会保险的办法,或者自行设置社会保险项目和制定保险的办法,积极试点以社会统筹和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单项保健保险,建立健全国家医疗救助体系。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目前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不足,要积极改进和创新,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创造条件推选一些农村医疗保险险种,逐渐扩大范围,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绝大多数居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脱贫致富工作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的开展,先解决温饱问题,同时鼓励农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建立合作医疗保险。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操作1.建立新型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从实施效果来看,在乡镇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因此,以乡办乡管为好,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在县一级范围内开展。(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应认识到筹资合作是三者即农民、集体、政府的合作,而不仅仅是农民之间的合作。因此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比例过低达不到医疗保障的目的,过高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制度。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榜公布。2.尝试开展农村医疗保险。(1)提供种类多样、档次不同的保险品种,满足不同职业和收入水平人群的保险需求,使社会保险体系覆盖大多数人。如家庭医疗保险、村庄统一投保的农民住院保险、门诊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2)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可将企业、城镇和农业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三大基金盈亏互补,从而分散风险,实现城乡融合一体的社会保护。严密设计保险规定及理赔制度等,促使农户主动缴纳保险金,发生医疗费时能及时得到给付。(3)有效的日常管理。通过分布均匀的公司分支机构,既对医患双方实行有效监督,又方便给付和结算;同时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管理,提高效率。3.实施医疗救助计划直接设立政府或非政府医疗救济基金来扶助贫困人群,可以对医疗保障的死角或力度不够的地方进行补充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这与有些地区每年组织缴费动员“战役”投入的大量项目经费相比,也较经济可行,有助于建设有效运行的基本医疗保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7.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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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是以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服务为基本原则的,是对人身健康医疗保障的具体实施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开始,逐步扩大保障范畴,对农村医疗实现保障。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支柱",以实行大病统筹为主起步,分别从制度上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主要有有以下几个方面:(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2)筹资标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约为年人均55元,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发达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缴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3)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不低于年人均4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2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要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08年起,财政补助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一倍。(4)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起步阶段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5)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费用的支付水平约为35%。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鼓励参合农民充分利用乡镇以下医疗机构的服务。新农合现由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农合办"管理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体系

8.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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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描述: 
  
 谢谢!
 
   解析: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就是国家和社会针对农村的情况,依法制定的有关疾病的预防、治疗等保护农民生命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各项政策的总和,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医疗设施、医护人才、医保资金、疫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方面。
 
 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
 
  1.1 有利于我国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中国的农民数量非常庞大,到2002年,农民占我国人口的60.91% 〔1〕 。农民不富裕,整个国家就不可能富强;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整个农村的小康,也就没有我们整个社会的小康。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村的现代化,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水平则是我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都有积极的意义。
 
  
 
  1.2 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水平 投资于健康,就等于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1.3 有利于促进使用公共产品的公平性,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