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2024-05-19 02:13

1.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二)席位管理办法;(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二)检查开设自营账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六)其他监管事项。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2. 证券资格考试试题求答案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所以此题选择AB。
你可以参考这个网址: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xxfw/fgwj/bmgz/200803/t20080305_77998.htm
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标题即是答案。

3.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五)股票停牌事宜;(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七)仲裁条款;(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第五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的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4.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对会员进行监管;(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九)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二)新闻出版业;(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四)为他人提供担保;(五)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6.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A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B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ABCD)。
A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B对会员进行管理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C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D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7.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是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证券交易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市场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守则和岗位责任制。要增加市场监管部门的人员和装备,充实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 二、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应加强以下工作: 1.建立市场监管日志,详细记录和总结日常市场监管工作,包括当日市场价格或交易量波动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户投诉及处理,重点股票及重点股票账户监管,需要调查的事件,需要跟踪分析的股票账户,提交当日上级的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意见。 2.对所有日波动幅度在7%以上的股票,将每只股票当日成交额前五名的营业部名单和当日买入卖出数量最多的五个股票账户存档备查;上市公司公布财务报表、分红派息方案等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时,或者出现关于某公司的市场传闻时,应当将相关期间内大量买卖该公司股票的营业部、股票账户名单存档备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个人,应进行专项调查并作出结论。如果短时间内无法确认,就要进行跟踪分析。 3.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权限内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涉及范围超出证券交易所权限的,应当在继续调查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事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相关事项由专门小组负责落实,详细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必要时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 四、证券交易所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场监管工作报告,包括月度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报告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随时报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监管报告及相关材料应由总经理或主管监管的副总经理签发。 5.证监会将对证券交易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积极监管和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监管不到位、市场风险较高的市场,暂停证券交易所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

简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8. 为什么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证监会的全称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是对我国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证券行业监管机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有形场所。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是执法监督机关,交易所是一线的组合撮合交易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