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9 01:20

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一)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二)。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附件: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略)外 汇 局二○○三年九月八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二十六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第二十七条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 “核销专用联 ”):(一)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 “入账 ”)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二)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 ”或 “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三)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福费廷业务 ”。(四)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应当在出口单位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银行向出口单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单位提供融资资金并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款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五)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六)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应当在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深加工结转收汇 ”字样及转入方单位名称。(七)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八)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对于携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在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对于携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 “外币现钞结汇 ”。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九)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押汇的结汇或出口信用证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打包放款的入账手续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十)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需由境内银行转汇的,在办理境内原币划转手续时,由解付行出具核销专用联。转汇行应当在交易附言中注明 “转汇 ”字样。(十一)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一)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二)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三)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⒈经办银行名称。⒉结汇或收账日期。⒊收款单位名称、账号。⒋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⒌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⒍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⒎核销单编号。⒏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⒐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字样。⒑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⒒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格式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第三十一条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国际收支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当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 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第三十二条 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必须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否则,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第三十五条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3.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报告的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应通过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应退出口单位进行更正。海关、银行在接到出口单位的更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的核对、修改手续。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一)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二)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审核批次核销数据时,应当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三)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以 “一般贸易 ”、 “进料非对口 ”、 “有权军事装备 ”、 “无权军事装备 ”、 “寄售代销 ”、 “对台贸易 ”、 “对外承包出口 ”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二)以 “来料加工 ”、 “来料深加工 ”方式出口的,按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三)以 “进料对口 ”、 “进料深加工 ”、 “三资进料加工 ”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进料深加工”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口报关单应当由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四)以 “补偿贸易 ”方式出口的,如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进行收汇核销。(五)以 “退运货物 ”、 “进料料件复出 ”、 “进料料件退换 ”、 “进料边角料复出 ”、 “出料加工 ”、 “保税工厂 ”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凭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六)以 “货样广告品A ”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或不收汇核销;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不收汇差额核销。(七)以 “租赁贸易 ”、 “租赁不满一年 ”方式出口的,如外商为承租方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的,凭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办理不收汇核销。(八)以 “对台小额 ”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九)以 “边境小额 ”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毗邻国家货币金额核销;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十)以 “ 旅游购物商品 ”及 “一般贸易 ”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十一)以 “易货贸易 ”方式出口的,全额易货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部分易货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十二)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核销。政府贷款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给出口单位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以人民币或境内收取的外汇办理核销手续。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报关单等文件,办理不收汇差额核销。第四十六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第四十八条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时,对凭证齐全、数据无误且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不同贸易方式予以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外汇局应当在审核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对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能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差额备查,不符合备查条件且超过规定的核销期限的纳入逾期未核销管理。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在相应的核销专用联、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核销单退税联上签注净收入金额、币种、日期。除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核销专用联外,其余单证退还出口单位。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已核销金额或余额后退还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手续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留存归档。未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已核销清单的签退手续,实行出口收汇报告表制度的外汇局应当做好《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签收、签退手续,并保存该表的外汇局留存联。差额核销项下外汇局应当留存除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外的所有核销凭证。第五十条 外汇局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商务、海关、税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使用。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4.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5. 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有个读卡器的,使用的时候,点开电子口岸网页,插入这个卡,输入密码就可以进入电子口岸的功能界面。
2.操作员卡使用得很多,只要插入读卡器就可以使用;法人卡主要用来查看企业基本资料,用得很少;
3.操作员卡可以多办理,但是ID卡是法人卡,只能有一张;
4.收汇核销流程不是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一个主要思路:报关——拿到报关后的关单核销单——等待收汇完成——电子口岸交单——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关联——拿着系统打印的核销表和核销单及关单原件去外管局核销(此步仅仅适用于某些仍需要纸质核销的地区)

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6. 出口收汇系统的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7.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现有公司内部管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一、  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第一条:全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二、  核销期限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第五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第六条:过期未核销的,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发出催办通知。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哲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三、  核销单的核销第七条:核销单的核销,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第八条:在办理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第九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第十条:为便于电脑操作,单位应在核销单备注栏上填上本单位代码。第十一条:核销单核销完毕后,核销单领用人员应及时把《出口收汇核销回执》送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销案,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注明核销日期。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8. 出口收汇核销

你说的已经去外管局核销了,是否是用其他的收汇金额去核销的?
额度是根据你公司之前的一年的出口总金额来的,是个固定值,具体计算的方法我就不写了。
做预收货款应该没有额度限制,具体方法是:
1。先向收款的银行要那个日元外汇收汇的水单编码
2。到外汇管理网上平台进行网上登记
网站是www.safesvc.gov.cn
帐号是你们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初始密码是12345678
进入后选择预收货款登记,
先做合同登记,把合同号码,合同总金额,预收汇金额(就是这笔收汇的金额),预计出口时间都填好,再保存。再查找刚才保存的合同登记,打印下来盖公章。
再做提款登记,把刚才的合同编号,预收汇金额什么的都填进去,保存,打印下来盖公章。
3。第二天,你再上电子口岸平台,在收汇里面的无关单收汇里面,就会多出了收汇金额,你再按要求填好。
4.。再拿着打印下来的2张带卡去银行收汇,具体还要什么就问银行。
5。记得以后出口后有了额度再到外汇管理网上平台注销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把额度还回去。不还的话后果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