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2024-05-19 04:00

1.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5号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分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4部分。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2. 深化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包括哪些方面

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45号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该《决定》分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全面推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保障工作4部分。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规范理财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3.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提问】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回答】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

4.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在哪些方面做了改进

新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下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政府会计管理方面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财政财务信息质量,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下一步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那么关于新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什么亮点呢?下面yjbys为大家准备了最新的《制度》亮点解读,欢迎阅读!
  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呈现出三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
  既核算全部的财政预算收支,又核算政府财政的资产、负债;既规定了原制度没有的国债预算收支核算,也增加了很多过去没有的债权债务核算,重新定位了总预算会计核算目标,不仅准确反映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而且反映重大财政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为分析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制度》改进了会计核算基础,总预算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制度》改进了会计核算方法,通过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不仅反映预算收支的发生,而且反映资产负债的变化。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而且对政府股权、债权资产、政府负债进行了核算,还能使应付利息和应收利息也得到确认。
  第二个亮点
  全面优化报表体系,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7张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
  其中,资产负债表将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进行分类反映,涵盖全部财政资金收支的收入支出表,按照每种财政资金的不同属性分别反映,不能在会计报表中直接反映的政府财政财务情况如或有负债等,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信息更加丰满,不再局限于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等流动负债信息,增加了股权投资、政府债券、主权外债等信息的反映。这样一来,既可以看到财政部门对外部的实际资金流入、流出,又可以看到财政部门内部各项资金之间转移产生的某种资金的收入、支出,还可以看到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资金实际尚未流出财政部门的部分,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各界对财政信息公开的需求,有效提高政府透明度。
  第三个亮点
  注重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充分体现改革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要求。
  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全国实施新预算法,财政预算管理不断推出新举措,不断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新制度坚持财政改革发展方向,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保留原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考虑不同级次财政业务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科学设置会计科目和报表体系,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全面、完整、准确地通过会计记录予以反映,重要目标就是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改革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5.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在哪些方面做了改进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答记者问:
问: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变化?

答: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七个方面变化:一是重新定位总会计核算目标,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二是改进会计核算方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做法,广泛采用“双分录”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三是完善资产核算内容,增设用于核算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股权等资产的会计科目,如借出款项、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股权投资等;四是完善负债核算内容,增设用于核算反映不同类型政府财政负债的会计科目,如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政策性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五是完善净资产核算内容,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分别反映因资产、负债的增减变动对净资产的产生的影响。同时,修改部分净资产类会计科目名称;六是完善财政收支核算内容,对部分收支类科目名称和核算内容作了调整;七是完善会计报表体系和报表格式,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在哪些方面做了改进

6. 如何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一、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1. 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规定了预算年度内政府财政收支工作的范围、方向与重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事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国预算制度中存在的诸如预算编制不够科学、预算约束软化、预算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不仅导致财政资金没能花在“刀刃上”,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形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关键就在于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即将全部政府性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资经营预算这四大类预算之中,把全部的政府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财政资金投放的合理性,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2. 改变审核预算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
目前,我国预算审核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并以收支平衡作为审核预算的重点。当经济下行时,为控制赤字、完成预算,财税部门不得根据经济形势适当地减少财政收入,这无疑是使原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同理,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也不得通过适当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抑制经济高涨。政府收支活动的相对固化,带来了政策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阻碍了财政政策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因而,将审核预算的重点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使财政收入从任务变为预期,有利于政策“逆经济风向行事”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
3.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保证财政可持续性
尽管我国现行的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能较好地保证预算年度之内财政收支平衡的实现,但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其一,这种财政收支的短期行为使财政政策无法在更长的年度内有效、灵活地应对经济周期;其二,若审核预算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往收支平衡的状态将被打破,并且为进行宏观调控及保障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财政赤字将成为常态,这使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愈发不能符合时代的要求。因此,应改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从中长期对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进行统筹与规划,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同时,需相应地建立起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1]控制财政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状态和赤字规模,以确保财政的可持续性,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4. 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
目前,我国由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重点支出事项包括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几乎涵盖了民生领域的各个方面。这种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在保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带来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过多干预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政府支出结构的固化,不利于地方统筹安排本地的财政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钱不能花在“刀刃上”;二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导致各地区在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差距过大,这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违。故应使重点支出脱钩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自主性。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提出了“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这意味着某些支出事项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
二、完善税收制度
《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改革目标,并将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等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纳入到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议程之中。任何一项改革,必须首先要明确改革的方向与任务。总体而言,我国下一阶段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坚持结构性减税,保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
《决定》明确提出了“稳定税负”的改革目标,结合当前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相对过高的现实情况,在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结构性减税的基本原则,以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对于结构性减税的理解,要把握住以下三点:
第一,结构性减税的关键在于“减税”,即无论对税制如何进行结构性调整,最终一定是要实现减税,而不能出现所谓的“结构性增税”的结果。第二,对于结构性减税,在强调“减税”的同时,决不能忽略“结构性”调整的深刻内涵,即结构性减税讲求的是实行“有减有增”的改革:一方面,出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增长的考虑,应适当降低间接税的税负,另一方面,鉴于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应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并且直接税、间接税内部也应相应地进行“有减有增”的结构性调整。第三,尽管“结构性减税”的最终落脚点是“减税”,但这绝不意味着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结构性减税主张的是税收收入的增幅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相适应或比之略低,而非税收收入绝对额的减少。总之,结构性减税一定要求减税,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大幅减税的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减有增”、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基本稳定或稳中有降是理性的选择。
2. 推进税制结构转型,不急于求成亦不走极端
2012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比重之比为38:62,而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测算得到的73个国家2010年的平均水平为46:54。我国目前这样一种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而间接税收入比重过高的税制结构格局,既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又容易推高物价、抑制经济活力。[2]因此,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任务或者说方向就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的收入比重,同时适当提高直接税的收入比重,①[①直接税、间接税收入比重的调整与前文中提到的直接税、间接税税负的调整有不同的内涵,以直接税为例:直接税收入比重=直接税收入/税收总收入;直接税税负=直接税收入/直接税税基,二者的分母不同。
]实现税制结构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税制结构转型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一方面,税制结构转型必然依赖于具体税种或税种的具体要素的改革来实现,而这些改革举措的推出必须理性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以及改革的基本条件是否完备,不可贸然地强推;另一方面,间接税与直接税二者的收入占比的对比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动态调整过程,这两个方面共同决定了税制结构的转型应该走一步看一步,不能操之过急。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税制结构转型不能搞平均主义,更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现实的国情和税情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甚至今后一定时期内,间接税收入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高于直接税比重是合理的,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而,适当提高直接税收入比重、适当降低间接税收入比重正是改革的关键所在。
3. 注重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双率协同”
所谓税制效率,主要是指税收制度的安排能够满足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对资金的需要,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征管效率,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制的设计,要能够保证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使税收政策(包括税制安排)的意图得以实现。注重“双率协同”,实际上就是要求在保证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各自实现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税收制度与征管机制之间能够相互适应、互不脱节,即实现税制效率与征管效率的协调配合,彼此兼顾,从而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收成本,使税制更为合理,征管更加有效,税收收入更有保障,税收职能得以更好发挥。具体地说,一方面,在税制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税收征管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在强调自身效率实现的同时,也要兼顾征管效率的实现和提升;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应及时地总结经验、教训,为税制的完善反馈更多的有益信息,从而实现税收制度调整与征管机制调整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矛盾突出,这正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应放在首位、着力解决的问题。造成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原因有二:其一,政府、市场的职能边界较为模糊,主要表现为政府包揽的事项过多,对市场竞争领域过分介入;其二,由于各级地方政府在承担本级事权的同时,下级政府还处于上级政府的绝对领导之下,加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使上级政府可以很容易地将本应自身承担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下级政府。
事权和支出责任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在支出责任上的“缺位”和“越位”,其中尤以“缺位”为突出:属于上级政府事权、应由上级政府承担全部支出责任的事项,或属于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上级政府往往将全部或部分的支出责任推给下级政府承担,导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不断下移。这造成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不匹配,财政运转困难,并引致地方政府纷纷避开公共财政预算的约束,另辟财源,从而形成土地财政、地方财政问题突出的局面。因而,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突破口,在于解决事权和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在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根据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合理安排各级政府的财权,并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之间的缺口,确定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
2. 分权而非分钱,合理配置政府间的财权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基本上依照中央对地方的做法,与下级政府划分收入,由此造成在政府间支出责任层层下移的同时,财政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间的资金缺口过大使转移支付日益成为其主要的财力来源。过度地依赖于转移支付资金不仅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而且使各级地方财政丧失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使分税制名不符实,成为分钱而非分权的体制安排。
因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应是分权,而非分钱。分权意味着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和制度安排,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使地方政府能够自主地提供本级公共物品和服务,增加地方经济活力。同时,分权并不等于放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不是要从中央财政手中剥夺财权置于地方政府,重回1994年之前的老路上去。[3] 2012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为48%,按照国际经验,不论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我国的国情决定,在目前阶段不仅不能弱化中央政府财权,反而应适当地上收部分财权以进一步加强中央财力集中度,在保证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领域财政投入的效果。
3. 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其再分配职能
在我国事权与财权失衡的现实格局下,转移支付已由对分税体制予以修正补充的机制,转变成了对基层政府进行财力分配的主导机制。[4]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从规模来看,总体量明显过大;从结构来看,一般性转移支付应有的主体地位不突出,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过滥,且管理不规范。因而,应从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促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具体地说:
第一,适当缩减转移支付总体规模。在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动态调整过程中,应合理地把握事权上移和财权上收的度,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得以缩小,进而缩减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减少地方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依赖;第二,在转移支付结构上,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相对比重,强化转移支付均衡财力的功能,并强调其科学性;第三,适当缩减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增强其规范性。

7.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意义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意义

8.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表述有哪些

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展开:
    一、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是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是建立透明预算制度。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都要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尤其是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二是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结合修订有关法律规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年度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政府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明确“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功能定位,加大相互之间的统筹力度。
三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预算审查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并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四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规范,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同时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五是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事项一律不得支出;全面落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国库现金管理。
六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依法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地方政府考核问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一是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目标;适时优化税率,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完成增值税立法。
二是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革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办法,增强消费引导与调节功能。
三是加快资源税改革。抓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相应清理取消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新设二氧化碳税目,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三、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权力与责任、办事与花钱相统一,全面提升国家治理效率。
一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遵循公平、便利、效率等原则,考虑税种属性和功能,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二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直接支出比重,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的事项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提高全国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将区域性公共服务明确为地方事权;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中央可运用转移支付机制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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