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2 16:25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人员选派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经批准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中方独资经营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性企业、非贸易性企业、子公司等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第三条 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开展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第四条 境外企业财务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管理。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宁波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境外企业在批准后30天内,应由国内投资单位持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领取财政登记证明。第八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凭批准文件及财政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办理境外投资资产调出手续。第九条 境外企业必须在境外注册后18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境外企业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所在地法定机构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第十条 境外企业必须按驻在国(地区)法律规定和国内有关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原始凭证、帐簿和银行对帐单应齐全完整,妥善保管。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在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由企业其他人员兼职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第三章 探亲假制度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不得设立内部小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国内投资单位出口销售的外汇收入。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支付,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经办人签字外都必须有企业负责人签字。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应严格分清以下界限:
  (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界限。
  (二)境外企业国内经营所得的利润、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
  (三)国内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的贸易、劳务、非资本性资金占用所得与境外投资所得的界限。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在所在地设立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帐户。所在地没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与中国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当地其它银行开户。企业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办理委托手续。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以企业名义购置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购置的,必须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负责人是境外投资资产的责任人,履行保护境外资产的职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国内投资单位负有监管责任。
  境外投资资产责任人发生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变动后60天内报原审批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中方资产包括:
  (一)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及无形资产);
  (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中方所有部分;
  (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得资产中应归中方部分;
  (四)境外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和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中方的部分;
  (五)经原审批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境外企业中方人员入股股金;
  (六)其他应归中方所有的资产。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对资产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一章 设立条件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撤消、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主管财政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调回属于国内的全部资金。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以企业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确需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登记的,必须报主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3个境外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 宁波市境外企业人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人员选派第一条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备出国人员政治条件。
  (二)具有与岗位职责相应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外语基础。
  企业负责人应从事相应专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事相同专业工作2年以上;财会人员应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条 境外企业必须选派2名以上常驻人员。第三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按工作需要和规定条例严格审查、挑选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四条 境外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和人员聘任制。
  境外企业负责人应与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应与外挂单位签订挂靠协议书。经营目标责任书、聘用合同和挂靠协议书应报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五条 境外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对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第六条 实行境外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境外企业负责人应每年定期回国进行述职,递交述职报告,接受考核整训。境外企业负责人聘任期满或离任时,应向投资单位上报工作总结,并接受任期审计和考核鉴定。第七条 国内投资单位应及时调回不适应境外企业工作的人员,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被调人员必须服从调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境外。第八条 境外企业人员不允许留学、辞职。第九条 境外企业工作人员必须持因公护照。确需持因私护照的,必须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条 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境外企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办理长期居住签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属办理因私出国护照。第十一条 凡以境外企业人员身份办理长期签证的,应在回国后10天内,将护照上缴市外事管理部门,不得私自保管。第三章 探亲假制度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1年后,实行探亲假制度。每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一次或配偶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30天。
  配偶赴境外探亲,应由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探亲期间不得在境外打工。第十三条 在境外工作满2年、完成经营目标良好的境外企业负责人,和在境外工作满3年、有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随带配偶。随带配偶,必须经国内投资单位同意,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人员一律不准随带子女。境外企业人员在境外工作满3年,可以申请未成年子女赴境外探亲一次,时间不得超过60天。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人员随带配偶、或配偶及子女赴境外探亲,一切费用自理。第四章 奖惩制度第十六条 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奖惩办法在聘用合同和经营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人员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限期调回、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外事纪律;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三)不执行有关管理规定;
  (四)违反驻在国法律法规,造成一定后果。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