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算不算支付结算方式??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2024-05-13 06:05

1. 信用证算不算支付结算方式??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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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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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算不算支付结算方式??和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2. 支付结算的方式包不包括信用证?

属于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向银行存取现金,且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也是支付结算一种。

3. 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D、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E、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匪鞯目赡堋?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G、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

4.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收回垫款,须经过多道环节,办理各种手续;又因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其具体做法亦有所不同。
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般结算程序来分析,其基本环节大体经过
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付款、赎单等。
下面以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介绍其一般操作程序。
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业务流程示意图
(一)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磋商达成交易,订立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是采用信用证。
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是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列明条款,其基本内容与买卖合同的条款相符;
二是开证人对开证行所做的声明,其基本内容是:
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银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
承认银行可以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等,银行概不负责;
开证人保证单据到达后,要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等等。
另外,在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手续费。
(二)开证银行开立、寄送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后,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一致。
信用证一般开立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开证方式:
信开(openbyairmail)是指开证时开立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邮寄给通知行。
电开(openbytelecommunication)是指开证行将信用证内容加注密押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工具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其转知受益人。
按理说,开证银行可以将信用证直接寄给受益人,或可交开证申请人转给受益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这样做的先例。因为出口人对国外银行并不熟悉,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假。所以,开证时一般要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通知或转交给受益人。
(三)保兑与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开证银行必须事先与保兑银行协商一致后才能开立保兑信用证,保兑银行将与开证银行承担相同责任。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信开)或密押(电开),在核对无误后,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四)受益人审查、修改信用证,并交单议付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列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如发现有不能接受的内容,应及时通知开证人,请求其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相同。
在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征得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此项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来的内容为准;
如果修改通知涉及两个以上的条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其他部分;
在同一份信用证中的多处条款的修改,应做到一次向对方提出;
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应通过原证的通知行转递或通知。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确认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在货物发运完毕后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
开立汇票和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经修改的还需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递交给信用证规定的银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其他银行办理议付。
议付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单据次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将审核结果通知收益人。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较多。
“议付”(negotiation)是指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收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收益人的汇票和/及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办理议付后持有汇票成为正当持票人,这样银行就取得了单据的所有权。由于是议付行垫付资金,购买汇票和单据,所以又称议付行为“买单”。
买单结汇是议付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可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由此可见,它又是“出口押汇”的一种做法。
(五)索偿和偿付
索偿
索偿是指议付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请求偿付的行为。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分次寄给开证行或代付行,并将汇票和索偿证明书分别寄给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航邮或电报、电传索偿。
偿付
偿付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代付行或偿付行向议付行进行付款的行为。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经检查认为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应将票款偿还给议付行。如果信用证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则由该指定的银行向议付行进行偿付。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和提货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接通告后,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如认为无误,就应将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向银行一次付清而赎回单据。
银行则返还在申请开证时开证人所交的押金和抵押品。此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
如果开证人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亦可拒绝付款赎单。
但如果开证申请人凭运输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发现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与银行无关,只能向受益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等有关责任方索赔。
一、贸易融资需要哪些条件?
(1)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口业务经营权,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出口制单水平较高。出口货物应为该企业的主营产品,并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初次去银行办理出口结算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2)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开证行应当资信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开证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为Baa或BBB以上,与我国的银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
(3)开证行等级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有信誉良好的其他银行加具保兑,也可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保兑行信用等级(长期债务类)应为A3或A-以上,与我国的银行有正式的代理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良好,所在国(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
(4)贸易融资业务项下的来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a.信用证明确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b.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c.信用证未指定银行为付款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d.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
e.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包含全套物权单据;
f.信用证未规定对受益人不利的软条款;
g.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或战争情形;
h.信用证付款条件为远期付款,且开证行或保兑行已对信用证项下汇票作出承兑的,可以不适用上述e、f、g项;
(5)向银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先签定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总承诺书》,就具体业务逐笔申请并签署《贸易融资申请书》。出口企业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和有权人签字与银行的预留有效授权印鉴要相符。

5.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什么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什么特点

6.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包括: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出口商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得到银行的付款。信用证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由银行替买家(进口方)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向卖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用银行信用做担保支付。拓展资料: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图1以CIF价格为例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7.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包括: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出口商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得到银行的付款。信用证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由银行替买家(进口方)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向卖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用银行信用做担保支付。拓展资料: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塑料卡片,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真正的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不鼓励预存现金,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可自主分期还款(有最低还款额),加入VISA,MASTER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便全球通用。主要特点①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②信用卡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③信用卡是集金融业务与电脑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产物。④信用卡能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⑤信用卡能提供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增强安全感;⑥信用卡能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力;⑦信用卡能促进商品销售,刺激社会需求。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8. 什么是信用证结算?结算方式是什么?

信用证结算就是一种结算方式。
是付款方将一定金额或全部金额的保证金交到银行,银行开信用证(一种付款保证书,同时对发货单据等也有要求)给通知行,通知行通知出口方并将信用证给出口方,等到发货完毕,出口方按信用证准备好全套单据交到银行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将单据寄到开证行,开证行付款。这就是信用证结算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