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流程

2024-05-09 18:06

1. 上海不动产登记流程

一、预检在交易登记大厅入口附近设置预检台(总咨询台)。(一)预检台配备1、人员。预检岗位总人数可配备2-4人,由登记、税务共同派员负责,具体人员安排由各区登记、税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协商确定。2、业务申请表及样表。现为:(1)《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2)《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涉税情况表》。3、联办业务告知单(二)预检人员工作要求1、登记预检人员负责询问申请人需办理的业务类别,按照综合受理、登记受理分流,并根据办理业务的申请材料清单,检查申请材料的格式、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指导申请人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2、税务预检人员负责协助询问申请人需申请减免税收的情况,检查相关业务需提交的材料的格式和数量,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房地产交易涉税情况表》。3、时间允许时,建议预检人员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照交易、税收、登记业务进行分类。4、满足要求通过预检的,发放办件号码。不满足要求的,请申请人按照相应要求补充。二、综合窗口预收件/登记窗口受理涉及登记与交易税收联办的(包括交易登记联办、交易税收登记联办、税收登记联办)申请,由综合窗口进行预收件;仅涉及登记的申请,由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受理。(一)综合窗口预收件1、人员。具体窗口数根据各区不同情况设置,窗口岗位由登记人员负责。在业务联办初期,各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业务熟练的税务人员在受理窗口提供现场支持,具体形式和人员由各区登记、税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协商确定。2、工作要求登记人员负责询问申请人需申请的事项,清点、收取申请材料,请申请人签署登记申请表、EMS详情单(如有),开具缴费单、预收件单。预收件后,将申请材料按照交易、税收、登记业务分装。现场支持的税务人员负责协助登记人员即时对收取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提出补正意见,甄别其中可当场办税的申请。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综合窗口预收件后,税收件袋即时转税务部门(为便于工作,建议在综合窗口旁设置当场办税窗口),并通知申请人当场缴税;不属于可当场办税的,税收件袋由税务人员定期签收、领取。交易件袋按要求转房屋状况查询人员,做好签收。对于交易、登记目前可以考虑串联办理,件袋捆绑流转,节约件袋分装合并时间;后续房屋状况查询结果线上反馈功能完成后,直接并联办理。(二)下一阶段工作(启用申请资料扫描、推送)启用申请资料扫描、推送后,综合窗口收取一份申请资料,扫描后,连同已提取获得的相关字段信息,推送到交易税务登记审核部门,纸质资料由登记部门统一存档。1、人员要求:各区根据业务量配置专人(扫描外包公司)负责扫描工作。2、工作要求:接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扫描,以便信息及时推送。三、房屋状况查询审核(一)现阶段工作要求(房屋状况查询结果线下反馈)1、查询人员领取件袋后,及时录入房屋状况查询系统。当日上午(或下午)收取的件袋,录入时间应不超过当日上午12点(或下午下班前),以便房屋状况查询系统定时(中午12:00及午夜12:00)进行核心比对。2、出具结果。每日12点前录入的件袋,务必在下午下班前完成审核,出具结果;下班前录入的件袋,务必在次日12点之前完成审核,出具结果;查询结果存有异议的件袋,力争自收件之时起23小时处理完毕。3、查询人员打印查询结果,分别反馈登记、税务审核部门。(二)下一阶段工作要求(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启用线上反馈后)1、查询人员领取件袋后,录入房屋状况查询系统。当日上午(或下午)收取的件袋,录入时间应不超过当日上午(或下午)的业务办理时间,以便房屋状况查询系统定时(中午12:00及午夜12:00)进行核心比对。2、出具结果。每日12点前录入的件袋,务必在下午下班前完成审核,出具结果;下班前录入的件袋,务必在次日12点之前完成审核,出具结果;查询结果存有异议的件袋,力争自受理之时起23小时处理完毕。3、查询人员无需操作(房屋状况查询结果直接线上反馈登记、税务审核部门)。四、税务审核(一)现阶段工作要求(契税完税证明线下反馈)1、税务人员签收件袋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后台处理工作(不含签收当日)。2、登记部门在预收件单上写明“请申请人于预收件4个工作日后至税务机关办结涉税事项,提交契税完税证明最后期限为预收件后第20日,逾期未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完税后,税务人员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供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二)下一阶段工作要求(契税完税证明启用线上反馈后)1、税务人员签收件袋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后台处理工作(不含签收当日)。2、登记部门在预收件单上写明“请申请人于预收件4个工作日后至税务机关办结涉税事项,提交契税完税证明最后期限为预收件后第20日,逾期未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完税后,税务人员无需开具契税完税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直接线上反馈登记审核部门)。五、登记审核(一)人员要求: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二)现阶段工作要求(终审、登簿节点未分离)1、系统操作:终审审核完毕后系统上不提交,待申请人缴税。2、件袋流转:申请人完税,接收到受理窗口已收到契税完税证明的信号后,终审通过系统核验契税完税无误,提交,件袋即时流转至缮证岗位。(三)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终审、登簿节点分离)1、系统操作:终审审核完毕后系统可直接提交。案件等待税务传送的契税完税信号。案件只有在同时满足“终审已提交”、“契税完税信号已收到”两个条件后,进行系统登簿。契税核验由系统自动完成。终审的审核意见修改为:“同意,待申请人完税后登簿。”2、件袋流转:终审提交后,件袋流转至缮证。六、申请材料的流转与补正(一)申请材料的流转申请材料分装的三个(或两个)件袋,原则上在当前工作完成后半天内进行流转。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流转频次,确保其他联办部门有充裕时间审核。下阶段启用申请材料扫描、推送后,收取一份申请材料,纸质件袋不再流转。(二)补正与案件回退1、人员要求:接收补正材料、流转补正件袋,可由原窗口人员或专人负责,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2、工作要求:预收件后,税务部门认为还需要申请人补交材料的,由税务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告知其需补正的材料,请其尽快补正。税务工作人员在预收件单空白处写明需补正材料及补正理由后,将件袋按原流转路径回退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并做好交接记录工作。申请人至指定窗口补齐材料后,窗口人员重新出具预收件单,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重新计算,并将材料及时流转税务部门。如果需补正内容简单,不需要重新调整预收件单内容的,为简化手续,方便申请人,由税务部门直接接收补正材料。下阶段启用申请材料扫描、推送后,通过平台进行案件回退,补正材料扫描后再推送。交易、登记部门补正可参照上述流程办理。七、缮证(一)人员要求: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二)现阶段工作要求(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契税完税证明线下反馈)1、打印:打印证书、证明、审核表等。2、件袋流转:缮证后将件袋流转至发证窗口。3、EMS领证:将证书、证明装入EMS专递封套,粘贴详情单。(三)下一阶段工作要求(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契税完税证明启用线上反馈)1、打印:打印证书、证明、审核表、房屋状况查询结果、契税完税证明等。(对于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上海不动产登记流程

2.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所属的登记事务机构受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民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法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居住权;

  (九)地役权;

  (十)抵押权;

  (十一)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 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第五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压减办理时间,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制定。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并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单元一经设定,不得任意分割、合并;需要进行分割、合并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第八条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权籍调查。

  开展权籍调查活动应当符合权籍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范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市依法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化。第九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登记事务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网络申请范围的,可以通过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范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完善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扩大网络申请的范围。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署诚信承诺声明。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交通、税务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获取的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登记职责、登记范围、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登记事务机构办公场所和“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规划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本市按照便民原则,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与登记有关的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行一窗收件。第十二条 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日为受理日。

  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材料补齐日为受理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3. 上海不动产登记流程

法律分析: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上海不动产登记流程

4. 上海启动不动产登记 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啥区别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区别: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如果全国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对楼市进行全面摸底。  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5.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登记的请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受理的过程实际上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相符,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之间是否相互对应等等。初步审査合格后,登记机构应当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第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根据登记机构审核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査两种形式。形式审査是指对于登记的申请材料,只审査形式问题,至于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则不予过问。
而实质审査是指登记机构应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甚至要审查登记事项的基础权利等是否存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査,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不同申请的不同情况来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登簿。
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不动产登记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封面名称
房产证的封面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盖章
房产证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不动产权证为各登记机构公章。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
3、扉页增加二维码
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4、内页增加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证书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为今后可能以“宗地单元”为依据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奠定基础。
5、附图更全面
在附图方面,房产证只有房、地两个附图,而不动产权证书则会逐步将宗地、宗海以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标注出来。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6.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房地产登记申请是指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的登记要求。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注册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的行为。
受理流程其实相当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比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注册的事项,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对应等。初审通过后,登记机关应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按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第三,审查。
房地产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必须进一步审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作出登记或不登记的决定。根据注册机构审查的程度,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形式审查是指登记的申请资料,只审查形式问题,不问记载的权利事项是否真实。
实质审查是指注册机构应负责审查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注册事项的基础权利等。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形式审查,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申请情况进行,无论选择哪种审查形式,都要保证注册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登记簿。
登记簿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登记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标明登记手续已完成。因此,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如果不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不予颁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8. 上海10月8日起怎样实行不动产登记

上海10月8日起实行不动产登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设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shzyqiyu88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介绍,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