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2024-05-17 19:38

1.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法制与监察处财务处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处培训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争议仲裁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人事处办公室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2.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根据2010年《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长沙劳动保障局:

1。 根据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由于你无理由连续旷工7天,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行决定罚款的数额。一般公司都有明文规定,但 不应是全月工资扣除,你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申诉。

长沙劳动保障局:

4.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加班工资一般是一天工作8小时以后的工资,或者一周44小时后的工资。当天的工作属于正常的工资。具体根据每家公司的上班制度来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动态

日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全市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法制化需求: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所有职业人群工伤保险政策全覆盖《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据了解,《通知》出台前,工伤保险政策已覆盖到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团体,唯独机关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是个空白。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呼声很高。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文件出台后,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所有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全覆盖。公平性需求:机关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实现了“同工伤同待遇”以前,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工伤待遇执行标准主要参照《军人优抚条例》相关规定,但对解决机关人员工伤待遇保障最大的制度缺失是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缺乏制度性安排,工伤后续医疗康复难以保障,同时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丧葬补助费等无专项经费。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按照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加重了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公职人员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比参保者享受到的待遇相应较低。政策的启动实施,将会使工伤职工的权益从根本上有了保障,真正实现“同工伤同待遇”,同时也可从制度层面解决机关老工伤人员待遇等遗留问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动态

6.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调整

 1、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管理职能;2、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3、原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2、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3、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4、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老龄工作管理职能交由市民政局承担. 1、不再对企业下达招用职工计划,改为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2、不再审核中央和省属在长企业及市属新建国有企业编制,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3、不再制订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改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企业制订内部规章制度和处理劳动关系;4、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以及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局属事业单位承担;5、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订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介

cháng shā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 2、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的职责。3、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3、综合协调全市外企劳动工资政策。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三)划出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责,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促进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7、加强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拟订和组织实施基金内控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贯彻国家、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准纳入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职)休费。(七)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负责人力资源和人事、公务员统计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和各类人才来长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三)综合管理引进国(境)外智力、出国(境)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21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起草领导报告、讲话及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订政务工作计划、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秘书事务、公文审核管理、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文件收发、建议提案办理、会议组织、接待联络、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二)法规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政策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资格认证;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事务;管理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报表工作;编制局机关并汇总全局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四)就业促进处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境)外人员来长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非本市城区户籍人员来长就业并落户的就业登记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五)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承办除军队转业干部以外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事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工作;拟订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除公务员培训以外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参与拟订人才开发政策和规章;负责有关人才开发、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市人才研究会、市继续教育协会的工作。(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处(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有关随军(随调)家属的政策性安置,协助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的指导、协调、落实和督查工作;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七)职业能力建设处(长沙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督导、评估;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组织实施“长沙市技术能手”的评审工作。(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市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和省、市级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指导市留学回国人员联谊会的工作;组织实施“长沙市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国(境)外机构在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承担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外国专家处(长沙市外国专家局)拟订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国际高端人才、港澳台专家的引进、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宣传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和各大园区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承办权限内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审批、审核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指导协调全市相关人员参加全省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负责拟定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做好教育机构聘请国(境)外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呈报工作;承办引进的国(境)外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监督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十二)工资福利处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职)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及离退(职)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区、县(市)市管干部工资调整的核准工作;指导区、县(市)工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福利待遇等业务工作;负责核准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职)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更改及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及社会化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和区、县(市)提前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休人员护理费的核准工作;负责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工作;负责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十四)医疗生育保险处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以及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等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生育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负责组织慢性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享受条件认定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指导与监督区、县(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五)失业保险处承担全市失业保险综合管理工作;起草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管理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督促检查;拟订基本失业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政策;负责批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审批;负责建立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开展失业预防、调控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六)工伤保险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与监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区、县(市)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综合协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重大违规案件;组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工作;负责缓、免社会保险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组织在市本级参保的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费用的审核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十九)基层业务指导处拟订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计划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综合指导和协调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相关业务工作;统一完善拓展使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负责基层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二十)信访处指导并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信访维稳工作及特殊群体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维稳工作;承担局应急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事宜;跟踪调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访信息、社情民意;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工作。(二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局管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四、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会计师1名;处长(主任)领导职数25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团委负责人1名,外国专家处处长〈市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高配副县级);副处长(副主任)领导职数25名。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五、其他事项(一)市公务员局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机构。市公务员局的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二)市就业服务局、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更名)、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局(由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更名)、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心)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介

8.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改革总体方案,拟订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二)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精察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三)拟订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建立和完善劳动事务代理制度;负责对劳动服务企业、再就业基地和承担就业安置任务的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制订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接分工对本市公民国(境)外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本市就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就业和再就业经费管理.(四)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等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和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职业(工种)等级认定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全市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工作;制订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政放 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督导评估.(五)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核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quot;农转非招工政策;参与评审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六)组织拟订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资指导价位;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七)贯彻或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运营、管理和稽核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承办伤残与疾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八)组织建立全市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方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并认证内部审计人员资格;指导区、县(市)建立和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工作。(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的规划和管理,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业务技术合作项目和人才交流。(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