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2024-05-18 22:01

1.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和生产直接结合,科学技术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技术、经济的发展,扶植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创建,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以中关村地区为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划出一百平方公里左右的区域,建立外向型、开放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目录另行规定。
  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研究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等比例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第四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五条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四)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五年内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技术企业标准的,适用以上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第六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施工。第七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经海关批准,在试验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对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者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五年内免征进口税。
  海关可在试验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督小组。第八条 所有减免的税款,作为“国家扶植基金”,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第九条 银行对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货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的新技术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自本条例实施起三年内,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专项贷款,用于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包括基本建设),专款专用,由银行周转使用。银行每年给试验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
  新技术企业所用贷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税前还贷。使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受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等规定的限制。
  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试验区内可设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公司。第十条 试验区设立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公司。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计划;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新技术企业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地方和创汇企业二八分成。第十一条 试验区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后由企业自行审批。第十二条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学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新技术企业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外专家。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2. 往届生办理北京户口

  不需要,以下是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有哪些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1999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提出,为吸引、凝聚高素质创新和创业人才: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有关部门每年制定高新技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市科技干部局进行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经认定,可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科技产业投入资金的支持。对以上留学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并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1999年6月1日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试验区管委会、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1999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37号转发)提出: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999年6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指出:

  驻京研发机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接收国内应届大学生、研究生。从外地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驻京研发机构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发给其《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被聘人员凭《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在个人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人事局和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1999年5月1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干部队伍建设(1999一2003年)规划》(京发[1999]13号)提出:

  对引进国内人才实行更优惠的政策。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本市缺乏而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我市要在政策上进一步放开。鼓励全国各地区专业技术人员来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与有关部门配合争取对外来科技人员实行“工作寄住证”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户口和人事关系仍在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市科技人员同等待遇。

  ●1999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印发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京发[1999]27号)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落实吸引、激励人才的各项政策,加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开发和引进,为境内外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进一步改革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鼓励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受聘人员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回国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或携带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来我市转化和创业。

3. 海淀区科委待遇如何?区级公务员。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的号召下,我国就已经制定并且执行了一系列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系。总结起来,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从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类是从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类是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优惠政策。分别列举如下:

     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3条 】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1条 】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8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 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 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5条 】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3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 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 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5条 】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 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 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 89号)第2条 】
    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第5条】

    人事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 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 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 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 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 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海淀区科委待遇如何?区级公务员。

4. 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九月四日 京政发[1986]123号)

  为保障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正当业务活动,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性质的和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业务的机构,统称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兴办集体性质的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有明确的章程和技术、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四)有三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个人或个人合伙兴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兴办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确有一定专长,或有发明创造的其他非在职人员)。
  (四)立有完整的帐册和必要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个人合伙兴办的科技机构,合伙人必须订有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合伙中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六)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四、兴办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须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批准书,凭批准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和银行办理纳税登记和开户手续。
  兴办医药、食品或建筑设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业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向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审批前,须经专业归口的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取得批准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以科技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五、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时,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原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开办、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均应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
  六、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对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二)对引进的技术、科研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推广。
  (三)生产和销售自己研制的小批量新产品、技术软件和其他技术产品。
  (四)从事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五)从事其他技术贸易活动。但不得从事非科技业务的商业活动。
  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集体科技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对人、财、物和经营管理,享有自主权。税后收入,应提取百分之四十以上留作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用于社会保险、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职工奖金按国家规定办理。集体科技机构的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光吃净。
  八、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采取与有关单位协商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聘用、借用在职科技人员;可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从社会上招收工人。
  集体科技机构中已同原工作单位脱钩、按规定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分的干部,其人事关系,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九、集体、个体科技机构流动资金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应照章纳税。需减免税的,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学技术进步奖。经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广应用,不得投放技术市场。
  使用其他单位(包括机构的兴办单位和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设备等,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十一、有条件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可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对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其涉外事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
  十二、集体科技机构,由兴办该机构的单位领导。但兴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企业的暂行规定》,与所办集体科技机构分开管理。机构歇业时,兴办单位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个体科技机构,由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十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经营情况。
  十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收回机构批准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勒令停业,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效率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科技机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经营活动不接受劝告或不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申请或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批准书或营业执照的。
  (五)不经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转业或迁移的。
  十五、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5. 请问北京城区和郊区,小学生的课后管理班都是什么价格?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法》是根据市政府近年来出  台的三个文件,即《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号)和《北京市关于进  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而制定,因此其适用范围  是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  在我局关于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法出台之后,市政府又先后印  发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和《北京市  关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京政发[1999]46号),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范围进一步拓宽,除上述几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工作居住证外,驻京研发机构(指中  央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的组织、企业、个  人在北京市辖区内设立的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所需的中方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环保产业单位(指从事以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为目的的各  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从事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与经营、资源综合利用[含“三废”  及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环境服务[包括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  等服务的单位])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留学人员,满足条件的,也可申请  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引进人才应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所需  的,本市紧缺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  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直接调京手续。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及重点发展行业参照上述法执行。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和环  保产业单位所需的,本市紧缺的,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骨干人员和在国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北  京市工作居住证》。  对于驻京研发机构所需的,本市紧缺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哪些作用?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者,不再户口《暂住证》,并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  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须盖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专用章”,方可有效。有效期限为  两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可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个月内申请  ,在规定期限内未延期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者,可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事局批准,调京手续。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众多关心着户口问题的外地在京打工的“北漂”一族也有下列途径申请北京市户口。  ■高新技术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引进人才:  3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可申请《工作寄住证》。持《工作寄住证》者,不再户口《暂住证》,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留学人员进京:  留学人员包括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入户手续。  ■应届高校毕业生进京:  北京市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后,可以为其申请进京指标。  从2003年4月1日起,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拥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儿童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这是本市改革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又一新举措。  此次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范围和条件是,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小孩母亲为农业户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的,出生登记时,可在其父或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自愿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有本市农业户口的高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经市教育部门批准的职业高中在校生,可自愿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一举措之前已在海淀、大兴、房山区试点。符合条件的公民,要携带小孩的《出生证明》以及小孩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小孩户口的书面申请。  与此同时,本市在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两年以上、持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城镇常住户口。本市人员在卫星城或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镇常住户口不受居住两年以上的限制。

请问北京城区和郊区,小学生的课后管理班都是什么价格?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 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第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第七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第八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第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第十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第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三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调动手续。第十四条 市公安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优先办理5年因私护照;为其中的香港、澳门同胞优先办理一年暂住及一年多次往返签证,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中的台湾同胞优先办理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证;为其中的外国人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的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问题提供帮助。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表彰。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为设立地区总部而成立办事处和投资性公司,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优先、从速审批和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联系,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代理服务(公民因私出入国境事项除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遇到具体问题,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北京国企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摘要】
北京国企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提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回答】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回答】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 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回答】

北京国企关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法律文件

8.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将表决结果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者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市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第十八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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