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未来十年规划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5-10 02:32

1. 深圳未来十年规划具体内容有哪些?

总体规划的工作目标为:一是构建指引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结构和政策框架,为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二是为有效突破“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约束、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建具有国家示范效应的创新型和集约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看新闻吧,http://news.hexun.com/2010-08-24/124690253.html

深圳未来十年规划具体内容有哪些?

2. 深圳四方精创(金融)待遇及前景如何?

我来这家公司一年多了,我觉得前景还是不错的,今年省内旅游的时候老总开了个会,说了下公司未来2-3年的发展,如果是真的话,那就是很不错的一个公司了。刚刚在南山软件园那边获得了一块批地,准备建自己的研发中心。新人的话机会还是很多的,看你是做什么的了,我是做java的。项目经理和组长人都很好,工作氛围很好的。119stone说了,没有不加班的IT公司,我们现在由于是新上项目,敢前不敢后,所以现在加班有点多,一周加3次,平时不忙的时候一个月都难得有一次加班。回想了下,从11月开始加班开始有点多了,之前加班都不怎么多。
说说平时的一些活动吧,现在正在举行篮球赛,呵呵,我们队已经被淘汰了。。。
还有年会的活动,今年开始都是员工自己准备节目了。
还有一年2次的旅游,省内一次省外一次。昨天刚刚省外的线路出来了。。。省内公司全包,省外的公司给补助。
薪酬待遇的话,我觉得还是不错的,在深圳算中等偏上了。
期待和你成为同事哦。

3. 深圳VI设计公司:全套VI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着名的深圳VI设计公司金鳞设计介绍说,做一套完 整的VI设计,需要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要素系统:其中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标志、标准字、标准色以及标志和标准字 的组合。这四个部分都是VI设计的基本要素。2、应用系统:应用系统在实际运用当中,包括的范围比较多:①常用办公用品:包括各种名片、信纸信封、公文表格、公文袋、备忘录、请柬、介绍 信和资料袋等等。②企业建筑外部环境:包括建筑造型的设计、公司旗帜、企业门面和招牌、企业公公标 识牌、针对企业的路标指示牌、企业户外广告等。③VI设计还需要注重企业内部建筑环境。包括门牌标识,广告牌、企业形象牌、企业货 架标识等等。③企业交通工具:包括企业内部专用车,企业客户面包车,企业员工大巴车,货车等等 。都是VI设计需要涉及到的方面。④企业服装腹水:包括经理制服、管理人员的制服、员工制服、胸卡胸牌、领带文化衫 等等。另外像工作帽、工作鞋、肩章纽扣,都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⑤企业宣传媒体:电视、杂志等传统广告媒体,互联网等新兴广告媒体,都是兵家必争 之地。⑥产品包装上下功夫:产品的包装纸、包装盒是产品最直观的一面,做好包装的VI,是 产品成功的一个哟啊苏。上面所说的,都是目前做VI设计所需要注意的地方。深圳VI设计哪家公司最好?

深圳VI设计公司:全套VI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4. 去深圳做金融怎么样

很不错。只要有能力,发展潜力很大。

5. 品牌策划包括哪些内容?深圳有没有这方面专业的公司?

简单来讲基本上包括:1、市场调研(含企业内部调查和消费者及竞争对手调查三方面)2、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定位、品牌命名、品牌文化、品牌诉求、品牌核心价值、品牌故事、品牌延伸、品牌个性)3、品牌创意(LOGO设计、品牌包装设计、海报、画册、DM平面设计、影视广告创意拍摄)4、品牌营销策划 5、品牌营销推广。
   深圳力锐品牌国际,在品牌策划设计方面,拥有9年的历史,腾讯公司、迅雷、快播软件、深圳新闻网等知名企业都是力锐的合作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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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深圳投资策划公司是做些什么?不知道对我的内容有没有帮助?

这个公司职能还不就是代理之类的,如果你想找人代理一些你公司的事务,就需要找这样的公司,你可以去询问下。

7. 我中专毕业,现在在深圳。打算继续学人力资源管理或者金融类的函授大专,或者自考。想请问哪个学校比较好。

我觉得还是自考好些。如果你是为了拿文凭,就选择函授。

我中专毕业,现在在深圳。打算继续学人力资源管理或者金融类的函授大专,或者自考。想请问哪个学校比较好。

8. 急,请问谁有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 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三章 招 聘

  第八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 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

  (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年龄:30周岁以下;

  (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

  (三)转任、挂职锻炼的;

  (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

  (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 流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第三十九条 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执法单位交流,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主管部门的执法单位间交流。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所需具备的基本薪级条件按如下规定确定: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9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正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13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处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20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三条 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可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其它级别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

  入职薪级在2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其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职级确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确定为该职级对应的起点薪级。

  第四十七条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拟进入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其中,连续任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中的各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且转任前仍在任的,根据其工资和津贴补贴总额,按就近就高原则确定其薪级,并根据该薪级确定其职级;其它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大专学历的,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3级。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按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程序执行;其它跨职类转任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按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三)按管理权限核准或备案;

  (四)办理转任手续。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按照公务员挂职锻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辞职辞退,按照公务员辞职辞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回避、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参照本试行办法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